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八) |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07月15日06:00:5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八)什麼是婚姻? 對婚姻的定義也是十分的困難和具有爭議性的。有不少人特別強調“一男一女”這個前提。可是我們必須清楚,並不是所有男女間的結合都得到神的讚美。甚至可以肯定地說,人世間有不少男女結合是被神所憎惡的,儘管它們仍受着我們人間婚姻法保護。可是好像有人還是對“婚姻”兩個字有獨特的鐘愛,堅持一定要用這個特定符號和發音來特指“異性男女的結合”。這是在玩文字遊戲嗎?在我看來很無聊。就好像我們的前總統先生曾爭論過 “only having oral sex 只是口交”能不能叫着“having sex relation 有了性關係”? 也就好像在爭論那空中飛行的 x% 滑翔機能不能叫着“飛機”一樣。這裡有什麼區別嗎? 即便把滑翔機叫成了“飛機”,也不會引起旅客的誤解而影響正常航班的客流量。現在為了表示我們對“先天變異性取向者”的憐憫,同情和包容,為了減輕他們的精神負擔,即使把他們的關係稱為“婚姻”,對我們異性戀者也不會有什麼實質上的影響。況且我們不是在前面還加了“同性”兩個限定詞以示區別嗎? 聖經里說,在天堂里,我們不再有婚姻。我們必須明白:有“性”不等於有“婚姻”, 而“婚姻”的唯一基石就是要有“愛”。我想,婚姻是在性取向的前提下而建立的“相互間愛的關係”,這是神給我們在世上操練“愛”的練兵場。這就是為什麼在英文中“have sex 性交”和 “make love 作愛”兩個詞儘管描述的都是同一個動作,但卻有着完全不同的含義。其中的本質區別就是在那個動作的背後是“出於個人自私的滿足”,還是“充滿愛意為對方的付出”。我想,這個概念可能也對同性戀者同樣適用。他們間的性活動也可分為“have sex 性交”和 “make love 作愛”兩類。 按這樣的定義,如果一對異性男女之間依着自己的天然性取向在“have sex 性交”(即在“滿足自己的私慾”,甚至是以肛交的形式去滿足私慾),而另一對“先天變異性取向”的同性伴侶也在依着自己的天然性取向“make love 作愛”(即在 “充滿愛意為對方的付出”),我們問,他們兩對人相比誰的罪更大?依我說,那同性伴侶的行為似乎還更純潔一點。可為什麼這對異性伴侶的關係卻唯有資格被稱之為“婚姻”,並享受各種社會的保障? 在我看來,“同性婚姻合法化”所追求的實質就是:“反對歧視”和“平等待人”。
前面已貼的章節: 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序) 1)有沒有“先天變異性取向者”?這是不是先天疾病? 2)神所憎惡的到底是什麼? 聖經里的根據 細解 利未記18:22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3286 3)律法是不是包括對病人也適用? 4“先天變異性取向者”要不要改?要改什麼? 5)天生性取向能不能改變? 6)對“先天變異性取向者”的雙重標準 7)主的愛和父愛的類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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