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九) |
|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07月15日06:06:0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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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什麼是“合法化”的含義? 有人擔心,我們一旦贊同了同性婚姻不就等於認可婚姻還有第二個可行的方式,那種同性間的性行為也就是“對的”了嗎?這社會不就亂套了嗎?他們把“合法/非法”與“對/錯”兩個概念混為一談。這裡我們要清楚,對我們大家“合法”不等於“對的”和“大家應該去做的”,更不等於“神讚賞我們都去做的”。例如在美國,18歲以上吸煙合法,並不意味着18歲以上吸煙是 “對的”,是 “該提倡的”。 “合法”僅僅意味着我們“不再為此定罪”了。我們仍舊認為那是不好的行為,仍舊勸人戒煙。又如,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妓女和吸毒都是合法的,但我們仍舊不能因此去放蕩。對我們基督徒來說,我們的行為並不依照律法來作為判斷對錯的標準。我們不再受律法的束縛(我們也不要求別人去行律法)。我們有了完全的“自由”。但這個“自由”並不是說我們可以為所欲為。對我們基督徒來說,哪怕有一天,世上的律法全都費了,憑着主耶穌我們仍舊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我們這個“自由”就是不去繼續犯罪的自由,就是我們有意識地去追尋主的道。所以,即使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後,我們異性戀人仍然不能以那為保護傘來行同性性行為,因為那對我們來說是荒淫無度的表現。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是認可婚姻的第二個可行的方式(alternative),而只是我們異性戀者不再以此對那1-3%“先天變異性取向者”定罪了,是對他們的包容和接納,是 “愛人如己”的表現。
前面已貼的章節: 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序) 1)有沒有“先天變異性取向者”?這是不是先天疾病? 2)神所憎惡的到底是什麼? 聖經里的根據 細解 利未記18:22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3286 3)律法是不是包括對病人也適用? 4“先天變異性取向者”要不要改?要改什麼? 5)天生性取向能不能改變? 6)對“先天變異性取向者”的雙重標準 7)主的愛和父愛的類比 8)什麼是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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