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最後的話) |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07月15日06:21:0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十)最後的話 綜上所述,1)神所憎惡是 “同性間出自主觀的性放縱”,而不是 “具體某一種性行為形式”。對“先天變異性取向者”來說,他們不應他們的性行為而有更多的罪。2)與“先天變異性取向者”相比,我們異性戀並不比他們更聖潔。我們得救不需要行律法,他們也不需要。3 ) 他們的確有病,他們的確不是神原始的設計。我們應該鼓勵他們去改變他們的生活,因為他們若有毅力去改他們的性行為,將會得到神更大的嘉獎。我們大家都在隨着各自的天生性取向犯罪,我們不比他們的罪少一絲一毫,我們都是一樣的罪人。可是當我們異性戀有了姦淫的念頭或行為時我們從沒聽說有誰會因此感到精神壓力而離家出走,或去自殺。但為什麼這種情況則在同性戀中時有發生?這巨大的精神壓力是誰給他們帶來的? 難道沒有你我的份嗎?我們有什麼理由去覺得我們異性戀人比他們高人一等呢? 有統計表明,這幾年來,在美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數不斷增長,2011年已超過50% (見 http://fivethirtyeight.blogs.nytimes.com/2011/04/20/gay-marriage-opponents-now-in-minority/ 及 http://www.gallup.com/poll/147662/first-time-majority-americans-favor-legal-gay-marriage.aspx?version=print )。 相對與那1-3%“先天變異性取向者”來說,絕大多數的支持者應是異性戀人。這個數目是很令人深思的。這相當於我們每個家庭里有一半人會投贊同票!為什麼會這麼高? 就在幾天前,有報道說,在美國一個擁有兩百多萬信徒的基督教會也開始公開加入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行列(http://global.christianpost.com/news/episcopal-church-set-to-become-first-major-us-church-to-give-gay-marriage-blessing-77962/)。我們是否認真思考過,他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動機和驅動力是什麼?真的是像某些人說的那樣是在追求時髦?追求時尚?想玩些新花樣? 有任何證據來支持他們這樣的說法嗎? 我們難道真的忘記了小時候因為戴眼鏡而被叫做“四眼”時的義憤填膺? 所以就“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公投,我會投出贊同票。因為我沒有任何理由去歧視一個天生遺傳病患者,不管是在權利待遇上,還是在文字稱呼上。因為我相信 "人生來平等";因為我相信基督徒要“愛人如己”。另外我同樣相信“真基督徒用聖經律己;假基督徒用聖經訓人”。
前面已貼的章節: 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序) 1)有沒有“先天變異性取向者”?這是不是先天疾病? 2)神所憎惡的到底是什麼? 聖經里的根據 細解 利未記18:22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3286 3)律法是不是包括對病人也適用? 4“先天變異性取向者”要不要改?要改什麼? 5)天生性取向能不能改變? 6)對“先天變異性取向者”的雙重標準 7)主的愛和父愛的類比 8)什麼是婚姻? 9)什麼是“合法化”的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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