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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會合法-法律依據 (ZT)
送交者: nngzh 2004年03月12日07:27:4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家庭教會合法-法律依據

一.先看“國際法”

1.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了劃時代的歷史文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代表我國政府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該公約。

該公約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評論:根據這一條,家庭教會的聚會最多可算是一種“秘密地禮拜”,即多人聚集禮拜上帝,是合乎國際法的。

第十九條:1。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2。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評論:我們家庭教會主張政教分離,一方面我們堅決支持黨的領導,另一方面,我們認為勉強所有的教會都得加入三自或到三自教堂聚會是不尊重信仰自由的原則。批評,評論三自不能算罪。

第二十一條:和平聚會的權利應被承認。

評論:家庭教會的聚會都是和平進行的,根據此條,家庭聚會應當受保護。

第二十二條: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

評論:基督徒有結社的自由,即可以組成自己的教會,而不必被逼着去參加三自及其聚會(據國務院對宗教自由的解釋,我們可以不參加三自,每個公民在“同一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三自充其量可算是個教派,因三自信仰的是新派神學,家庭教會信仰的是基要派神學,兩者信仰有基本區別,中國憲法也承認公民有結社的自由)

2.《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國政府也在這條約上簽了字,有關宗教信仰方面的權利與上述一致。

3.《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中國表態接受,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第7條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中國法律也標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如此,有神論者與無神論者在法律面前都應平等,都應有宣傳各自信仰觀點的自由)。

二. 再看“國內法”

1. 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
信仰自由,不得歧視有宗教信仰的公民”。

2.1982年3月31日中央19號文件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許諾:教徒按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裡進行的讀經,禱告,禮拜,婚喪禮儀,過宗教節日等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

3.國務院1994年1月31日頒布了144,14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

第145號令關於聚會場所要登記,政府的解釋是:“按基督教傳統習慣,教徒在自己家裡過宗教生活,參加的人以自己家裡的人為主,有時有個別親戚,鄰居參加,其活動內容和形式也比較簡單,一般只作念經禱告,這種教徒個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動場所登記之列”。
據此家庭教會多屬此類,故不需要登記,那麼自然是合法的了。

4.1997年10月16日,國務院發表的《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白皮書(面向全世界公布了我國政府對我國宗教信仰所有關法律法規的解釋,有關實際運行的情況,具有法律效力及政策導向性)第三條規定:

“對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裡舉行以親友為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中國基督教習慣稱之為“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

結論:由國際法,中國憲法,中央十九號文件,及宗教白皮書等可知,既然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自然是許可的,合法的,應受法律保護的。把未登記的家庭聚會列為“非法”是不合法的。

附1:若有關法規與憲法相牴觸時,請看《憲法》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結論:各級政府和各政黨(包括共產黨在內)都應該服從國家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樣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應服從國際法。

附2:兒童信教的法律保護

1.國際法:1981年11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所有兒童均應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權利,不得強迫他們接受他們違反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關於這方面的指導原則,應以最能符合兒童利益為準。”

1989年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締約國應尊重父母並適用時尊重法定監護人以下的權利和義務,以符合兒童不同階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導兒童行使其權利。

即兩層含義:

A。 兒童本人有信仰宗教的權利。

B。 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權按自己意願使兒童接受何種信仰和宗教的教育並且有權指導其行使信仰自由的權利。

而上述兩國際公約對我國具有約束力(1992年全國人大批准《兒童權利公約》實施)。

2. 國內法

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公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據上述諸條,中國兒童於其出生時即為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憲法規定的信
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信仰和不信仰。

附3:法律常識

1. 公民受到搜捕時,有要求出示法律證件的權利。

2. 公民受到審訊時,有沉默權,不作回答的權利(包括個人隱私,與本案無關的,及
本人不想回答的)。

3.公民受到審訊時,有拒絕刑訊逼供(包括不讓睡覺,吃飯,肉刑等)的權利,且有權提出申訴。

4.公民受到不公正的判決時,有申請複議,上訴的權利。(關押超過24小時就可申請律師)。

5.司法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是以態度為依據,以權力為準繩。

6.法無禁止皆自由:不公開的法律不算法律,公民有權拒絕執行。

7.“罰款”,“沒收”必有合法收據。

三. 後看“聖經法”

太18:20 :主耶穌說: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哪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

徒2:46:他們天天同心合意,恆切地在殿裡,且在家中掰餅,存着歡喜誠實的心用飯。

羅 16:5:又問在他們家中的教會安。

結論:基督徒在家庭中聚會敬拜上帝是再正常不過了,而且還得主耶穌的喜悅。

太28:19-20: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結論:這是主耶穌交給教會的大使命每個人都可穿福音,要走出去傳,到各地傳。

羅13:7: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只要行善。。。。。。,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結論:這告訴我們,公民的基本責任是順服政府領導,按時納糧交稅,也可請之伸冤,一般來說政權的主要作用是替神賞善罰惡。

但當政權違背上帝,作出錯誤指令(尤其信仰方面)與聖經真道相牴觸時,請看:
徒5:29:“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當讓基督“在凡事上居首位”(西1:18)。

總結:基督徒按信仰需要,在家庭中聚會,敬拜,在公開場合傳福音,是合乎聖經信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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