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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qian:關於“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流”,以及“殺人償命”
送交者: beiqian 2012年09月15日12:39:3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經文:創世記九章1~7節(和合本)

1 神賜福給挪亞和他的兒子,對他們說:“你們要生養眾多,遍滿了地。

2 凡地上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都必驚恐、懼怕你們;連地上一切的昆蟲並海里一切的魚,都交付你們的手。
3 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

4 惟獨肉帶著血,那就是它的生命,你們不可吃。
5 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
6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7 你們要生養眾多,在地上昌盛繁茂。”


在看這幾節經文之前,請先看第一節和第二節,那是講上帝的賜福。起初,上帝在祂所創造的世界裡,造人後就賜福人;現在,在洪水後,上帝再造新世界和藉着挪亞再次“創造”人類,而且也同樣“賜福給挪亞和他的兒子”。接着,上帝就宣布人類有權管理眾生物。

在上帝宣告祂的祝福的時候,同時還有二個“吩咐(也是禁令)”(4~6節)。在舊約里,只有此處的二個吩咐針對全世界的人,其它的命令都是對以色列人說的。(參見《The Book of Genesis(NICOT Series》,by Victor P.Hamilton,Wm.B.Eerdmans Publishing,1990,p.314)此處暫不討論第四節所說的第一個吩咐;只看第二個吩咐。

創九4不僅禁止人殺害別人,也包括野獸(參出二十一28),因為上帝說,“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九5)”

創九5也叫人想起謀殺親弟弟的該隱。此處的“弟兄”也包括親人和其他人。

現在重點看創九6:

這二句話表明了所謂的“血債血還”。什麼叫報復,可以是一個人殺了人,然後人又殺了這個殺人者,然後人又繼續殺這復仇者。相應的報復帶來相應的報復。

出二十一23~25說,“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但是由這所謂的報復條例的上下文來看,其目的是想要限制報復的程度不超越原罪行所造成的傷害。耶穌用愛的律(太五38)來糾正人對報復條例的誤解(參見《聖經研讀本》1996,p.150)。耶穌在馬太福音第五章有一句名言,“你們聽過有這樣的話:‘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是我告訴你們,不要向傷害你的人討回公道。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另一邊臉也要轉過去給他打。

(太五38~39)”

除了這愛的律,這二句話又叫人想起主耶穌耶穌在馬太福音第二十六章對彼得說的,“收刀如鞘吧!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太二十六52)”如同William Barclay在他的《The Gospel of Matthew / The New Daily Study Bible》(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2001)中闡述的,“暴力只能產生暴力;一把出鞘的刀,只能引起另一把出鞘的刀。耶穌知道權利,戰爭,暴力和威勢都不能解決問題,只能製造出另一連串的罪惡,誕生出一大群比他們本身更壞的子孫。”

有學者解釋。或許創世紀的作者在此處並不是記下上帝頒布的法例,上帝只是提出一個嚴重的警告,絕對不可“流人血”,免得受罰,“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也如同我曾引用過台北真理堂楊寧亞在一篇禱告中所說的,“因為人是照着上帝的形象所造的,所以,人非常尊貴,非常地有價值,即使人在犯罪墮落以後,人在上帝的眼裡仍然十分的尊貴;因此,上帝說:“流你們的血,害你們生命的,我必向他們追償;無論是走獸或人類,甚至各人自己的兄弟,我必要他償命。(創九5)”一個人被殺,上帝是會計較的,這是因為有人把祂的作品弄壞了!即使當人墮落犯罪之後,人極具尊貴,尊嚴和榮耀,人的尊貴和榮耀不受人的墮落犯罪結果的影響。”  (參見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6149

也如同鄺炳釗在他的《創世紀注釋》中解釋的,“人照着上帝形象所造,乃是動物和人最大的分別,也是動物的血可以流(第三節),人之血不可流的原因。人不僅僅有屬於上帝的生命(血),更有上帝的‘形象’。(天道書樓,1997,p.582)”

請回顧一下歷史,有哪一次戰爭,或者哪一次軍事手段解決了人類的墮落敗壞,阻止了世界社會的繼續敗壞呢?


講完了聖經的話,現在,再來講講所謂“人的話”吧。就是在網友xinmin所居住的花園NJ州,Gov. Jon S. Corzine在2007-12-17宣布廢除死刑Death Penalty。也就是說,在美國新澤西州,殺了人不必受死刑的刑罰,更不用提xinmin的“殺人償命”。這事情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對不對在此暫不討論,只是想再提個中國的老話,“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此外,還有一句老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可在美國,自己人在家殺了人,不用償命,卻跑到別人家,對別人說要殺人償命,天底下有這樣的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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