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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說“反對同性婚姻”==“多數歧視少數”?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10月23日18:35:3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兼答 Xiangpu

首先我聲明我是基督徒。但我不認為我必須聽牧師,長老,和“資深基督徒”的,不管他們在人間有多大的權斌和地位。這絕不是我狂妄自大。因為他們都是人。凡人都會有錯。只有一位是我完全順服的,就是那在天之主。但話又說回來,每個人的話我都會仔細聽,都會認真當作參考。我最後的決定直接聽主的引領,並直接為主負責。

有人擔心一旦通過了同性婚姻法,異性戀發病率會象洪水猛獸激增。那就像癌症擴散一樣的可怕而不可收拾,泛濫成災。其實這不必擔心。讓異性戀人改變性取向,和讓同性戀人改變性取向一樣的困難。可以說沒人能改變先天性取向(回想一下你自己這輩子做過的夢吧。你就能知道我為什麼這麼說)。所以, “同性性取向不會像癌細胞那樣迅速蔓延社會。

有人擔心一旦通過了法案,會誘導一些人藉機大搞同性淫亂。我說這也不必擔心太多。因為想搞同性淫亂的,同性婚姻合不合法並不會影響他們的行為,那不是他們所關心的事。只要我們不立法打擊,他們該怎麼搞還會繼續怎麼搞。對於這些搞同性淫亂的人(包括一切搞異性淫亂的人),我們的主終究會收拾他們。這裡最關注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並對其利益影響最直接的群體就是那真正的同性戀,即那“1-3% 先天性取向變異者”。只有他們才真正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來保護他們雙方相互的權利和責任。和異性婚姻法一樣,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具體內容僅涉及於當事雙方,實際上和我們絕大多數人毫不相干。那為什麼大家出來反對呢?說白了,就是因為我們多數歧視少數。你不信?看看下面的例子。

在是否應該通過同性婚姻合法的議案的討論中,我們最常聽到的是有人說,我們反對同性婚姻是因為它威脅了“基督教傳統婚姻的根基”。那麼到底什麼是基督教的傳統婚姻呢?我們基督徒按聖經的標準怎麼定義基督的婚姻?幾天前還有人在這裡問這個問題。遺憾的是,除了苗弟兄外,我沒看到有人在這裡給出過明確的定義。按苗弟兄的說法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依我看,完美的基督婚姻的定義還得加上兩條:“以我們的主為中心,彼此間不磨滅的相互的愛為基礎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結合”。我想這無疑是我們每一個基督徒在婚姻這條路上的終極目標。這樣的婚姻是我們的主所悅納的,是我們每個基督徒應謹守的。然而事實上除了“一男一女”,基督婚姻的各個方面都早已受到了威脅:社會上很多婚姻並不信主,而拜偶像的;很多婚姻中的愛也早已枯萎殆盡,只剩下有形無質的空殼;有些地區承認一夫多妻制;離婚現象更是風靡各地。這一切同樣都是對“基督教傳統婚姻的根基”的威脅/挑戰。若不是從“愛人如己”這基督的核心,這一切戒律的總綱出發,而僅僅從維護基督婚姻定義的角度而言,我們早都應站起來,和反對“同性婚姻”一樣來反對這些男女的結合。因為按基督婚姻的定義,這上述一切都不能被稱為“婚姻”,都沒資格享受法律的保護,其結果也都是死亡。所有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也都同樣適用於去反對這些婚姻(如:這是罪;我們不能違背聖經的教導;我們不能縱容他們趾高氣揚地繼續犯罪;我們不能引他們往死路上走;我們要分清愛神/愛人…..)。可事實上,儘管這些同樣都違背了“基督教傳統婚姻的根基”,但這樣的男女結合都仍被人們稱為“婚姻”,都依然享受着婚姻法的保護。我們沒有聽到任何呼聲來反對承認他們的婚姻和法律保護。但到了“同性婚姻”,到了違背“一男一女”這一條件時,我們為什麼聽到那麼多反對的呼聲?是不是這對“一男一女”的違背就比上述其它條件的違背更有罪?其實不然。很顯然,原因就是,這是99-97% 1-3% 的鬥爭。這不是“多數歧視少數”,還能說是什麼?

說自己愛別人,個個臉上一堆的燦爛。說自己歧視別人就多雲轉陰,難接受了。我們總是千方百計地去否認,去找理由。特別是我們中間的“資深的基督徒”們,跟主那麼多年了,個個都自己感覺很好:如果說不上是“愛人如己”的典範,也總不至於還會再歧視少數群體吧。我不得不承認,即使我現在很強烈地支持同性婚姻合法,我還是對他們有很大的偏見和歧視。如果在我孩子的班級里有一位被同性家庭領養的孩子,如果我的孩子想請他/她(及其“父母”)來家裡開生日Party ,我或許還會同意。但看到他們手拉手,肩並肩地坐在那裡,我心裡肯定不會感到自在(可能表面上會裝的很無所謂)。如果那孩子邀請我的孩子到他家sleep-over,我會同意嗎?十有八九不會同意。但除了偏見和歧視,我的理由又是什麼呢?我有任何證據說他們不是好公民嗎?和在異性夫婦家過夜相比我的孩子在他們家真的有可能受到更大的傷害?大家不妨問問自己,你們會怎麼回答,理由又會是什麼?即使在異性夫婦中我們也時不時地把別人的婚姻視為無效。先不說過去的異族通婚,現在當你聽到“9119”或“9119”的異性婚姻,你第一個反應是什麼?“開什麼玩笑,這哪是婚姻?”是我的反應。 8228 7337”呢?要不要立法禁止這樣的婚姻存在?還是要繼續用法律保護?仔細對照上面基督婚姻的定義,我們會發現這樣的婚姻很有可能和定義100%地吻合。那麼我們最初的看法不是純屬偏見和歧視了嗎?歧視無處不在,就在這個講愛的論壇里,我們也看到有些“資深基督徒”就因為對同性婚姻的觀點不同,對聖經理解深淺的不同,不自覺地給人貼標籤,看看人家“種子”是不是和自己一樣。有些人甚至企圖阻止別人稱基督的名,更說出“當然沒有人能說你得救沒得救(你得救與否也不關我們的事)”的字句。這裡誰是“我們”?我們切切地忘了對同性婚姻持我這樣觀點的人並非我一個人。這個“你”可以暗指一個相當巨大的複數。之後我們還強詞奪理不敢/願向主認錯。我們切切地忘了,我們來到這個網上團契的目的就是要有不同思想的交流。我們切切地忘了Matthew 12:32-32 的教導,哪怕是我在這同性婚姻上的觀點完全地錯了,我仍舊是他得救了的兒子。“克服歧視”和“愛人如己”是一樣的艱難。只要一天我們不完全地消滅歧視,我們就不可能真正做到“愛人如己”。歧視是“愛人如己”的天敵

有人說,我們反對同性婚姻是我們對那“1-3%先天性取向變異者”愛的表現, 是因為我們不能縱容他們趾高氣揚地繼續犯罪,不願看到他們理直氣壯地滑向死亡線。但往前推一步,我們要不要立法把他們都關入監獄?這樣豈不是更有效地幫助他們杜絕犯罪,起死回生了嗎?同時不也可更有效地威懾他人不敢藉機搞同性淫亂嗎?這莫不是對他們更加的負責,更加的愛嗎? 我想,現在很少有人還會再同意這個主意。可是實際上文革時期,我們的確是把他們關大牢的。 我也曾堅決支持過關大牢。因為那時我認為什麼亂七八糟的, 這都是淫亂,亂性。自從我知道有先天性取向變異的病例,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有了根本的轉折。

那我們現在問問自己兩個問題:1)“1-3%先天性取向變異者”和“拜偶像的”相比哪個更有罪?2)拯救他們的方法有沒有區別?對基督徒來說,回答應該是: 都一樣的有罪,都一樣地要去得救贖(依我看,“拜偶像的”罪似乎更大些。因為那沒有先天的因素,完全是他們自己的選擇)。但如果有人號召我們全體基督徒聯名抵制保護其它宗教信仰的自由的權力法律,我們應不應該去投贊同票?再往前推一步,我們想不想選出這麼一個總統,他將立法取締除基督教外所有的其它宗教?我想這裡大多數人也可能不會贊同這個主張。問問自己為什麼不贊同?難道你不認為拜偶像是罪嗎?難道你不認為任何其它異教的存在都是對基督教的衝擊嗎?都可能引人背離正道步入死亡嗎?是同性戀象癌,還是這些異教更象癌?看看中東和亞洲你就知道了。但我對異教的存在一點也不擔心,因為我堅信真理最終總會戰勝邪惡。

這裡“拜偶像”是罪,“1-3%先天性取向變異者”的性行為也是罪,都一樣是罪,誰也不比誰更重或更輕。我們同意立法保護其它宗教信仰的權利,是我們對他們在人格上的承認,並不認同他們的宗教行為也是對的,並不認為那是另外一種合理可行的宗教形式。如不接受主耶穌一切都是徒然,都必滅亡。同樣,立法保護同性婚姻的權利,也只是對他們在人格上的承認,並不認同他們的性行為也是對的,並不認為那是另外一種合理可行的婚姻形成。如不接受主耶穌也都是徒然,都必滅亡。

最後,我們怎麼去把“拜偶像的”和“同性戀者”從死亡里就出來呢?方法也一模一樣:在接受他們人格的前提下,給他們傳福音。這就是為什麼我會投保護其它宗教信仰的權利的贊同票,也會投同性婚姻的贊同票。

有人說,我這個選擇是愛人在先,愛神在後,次序錯了。他們說我們要先愛神再愛人。這裡問題回到我們應該怎麼去愛神? 在我看來我們不可把愛神愛人分割開來,這裡沒有先後次序。光愛人而不知誰是神,那是徒然的(如雷鋒); 同樣,愛神並不僅僅是去教堂做禮拜,去讀經,去禱告。到底愛神多少,這最終是在我們愛人的尺度上表現出來,而這愛神的最高境界就是愛人如己

我們基督徒都說要“愛人如己”。我不止一次地在這裡看到建議說我們應該怎麼去關愛那“1-3%先天性取向變異者”的帖子,怎麼去為他們禱告,向他們傳福音。但我沒看到任何人分享過他/她的具體行動,怎麼刻意尋找,和怎麼接近那1-3% 要拯救的靈魂。在我的感覺中似乎都是些紙上談兵,和花兒呼哨的嘴上工夫,說說而已。感恩節就要到了。這裡有人會考慮邀請他們到自己家裡來嗎?覺得我這個問題很突然嗎?可曾想過這個問題?我挑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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