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基督教要道初階
The Shorter Catechism expounded by G.I. Williamson
第廿七課 李榮安譯
問32 : 人蒙了有效的恩召,在今生得什麼益處?
答 : 人蒙了有效的恩召,在今生所得的益處就是稱義1、兒子的名分2、成聖,並這些在今生所帶來的一切福樂3。
問33 : 稱義是什麼?
答 : 稱義是神白白恩典的作為,神藉此白白赦免我們一切的罪惡4,悅納我們在祂面前稱為義人5,這惟因祂將基督的義算為我們的,而我們只憑信心接納了6。
注1 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八30)
注2 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借着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一5)
注3 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里,是本乎神,神又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林前一30)
注4 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祂豐富的恩典。(弗一7)
注5 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
注6 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加二16)
我們至今已研究過有效的恩召(Effectual Calling)和悔改(Conversion)。在這一課,我們研究稱義
(Justification)。
這教義要回答一個重要的問題:一個有罪的罪人如何在神面前成為義?一個人違犯了神完全的律法,因而成為有罪並被定罪,如何能脫離這罪及被定罪?若要明白稱義,我們需要思想的是一個罪人如同站立在一位公義的法官面前。摩西說:「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申廿五1)從這節經文中,我們很容易看到,當法官稱一個人為義時,他只要簡單地宣告他是義的。同樣,當法官定一個人有罪時,他簡單地宣告他是惡的。這是很重要的。稱義是一個宣告,宣告神的判斷。這是一個見證,證明某人在祂眼中無罪,故無須定罪。可是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主要的問題是:神如何宣告一個罪人是義的?
答案就是神自己使罪人成為義。請留意神使罪人成聖和使罪人成義是不同的。當然,神不單借着稱義使一個人成為義,也藉成聖使人聖潔,這是真的。但是耶穌基督福音偉大的榮耀就在此:就算人尚未成聖,神也將完全的義白白的賜給人。為要解釋這是如何作成的,讓我作個簡圖說出兩方面的歸與,藉此罪人在神面前成為義。
他自己污穢的罪衣
我要把它交給耶穌
耶穌的義袍
從耶穌那裡取這衣
歸與(imputation)是指神將本屬於別人的,歸算給另一個人。譬如我們說亞當的罪的歸與,意即亞當的罪 ─他的罪與定罪都算在他所有後裔的「賬上」。從這歸與中,我們自亞當接受一些東西,亞當卻沒有從我們接受什麼。但是對於耶穌基督和祂的選民,這歸與是雙重的。(1)首先,我們的罪和定罪都歸與主耶穌基督。使徒說:「神使那無罪的(基督)成為罪」(林後五21)。我們的罪都「算在祂的賬上」,祂也像是犯了我們的罪似的被對待。(2)其次,祂的義歸與我們。使徒說:「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將基督的義「置在我們的賬上」猶如我們從未犯過罪,祂當我們如同是完全遵守了祂聖潔的律法一般。
明白以上的解釋就會很清楚了解神是稱義的發動人。「神稱他們為義」(羅八33),是神使我們成為義,也是神宣告祂使我們成為義。強調這點是重要的,因為很多人誤解「因信稱義」。因信稱義並非指使我們成為義的是信心。信心並非是使神喜悅的「善行」,以致神將我們當作「善」如已經完全遵守祂的律法。信心並非是我們義的基礎,只有基督的工作才是。這就是為何信心,惟有在基督里的信心,才能使我們得救。信心基於任何其它的東西都不能使我們得救,因那裡沒有義,連神的選民也不能。因此,信心只是器皿而已。信心是「我們接受神的義的手」。我們藉信心接受神的義,但信心本身不是義的本源。
我們現在要強調一些真理,使我們更清楚了解稱義的榮耀(the glory of this justification)。其中一點是人只能被稱義一次。人不可能一次又一次被稱義。稱義不是工作(漸漸完成),而是行動(一次完成)。這是因為基督在世上完成了祂順服的生活後,祂將祂為選民完全的義交給神。當祂為他們的罪接受可怕的懲罰後,祂為他們的罪付上所有的代價。換言之,當人為他的罪懊悔並相信主耶穌基督時,從那時開始一直到永遠-祂就在神面前合法地稱義了。他不再在神的震怒和定罪之下,「如今那些在基督穌里的,就不定罪了」(羅八1)。但另一件事要強調的就是除非他懊悔和相信,無人可稱為義。因為基督在兩千年前為罪人死了,有些人以為神的選民在基督的工作完成那一刻已被稱義,也有人以為神在創世以前已計劃稱義,他們在永遠中被稱義了。可是聖經的教導並非如此。使徒說:「你們從前與神隔絕,因着惡行,心裡與神為敵。但如今他借着基督的肉身受死,叫你們與自己和好,都成了聖潔」(西一21-22)另一方面他卻說:「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加二16)。原因是神的計劃及其計劃的實施,神為稱義奠定基礎的工作與神在我們身上實踐的救贖工作是有分別的。
我們需要略看一下信心與工作的關係,使我們完成稱義的討論。我們都知道保羅所說的,「…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加二16),意即我們只有藉信心才可以稱義。我們無須在懊悔和信心之外,遵守神的律法至某一程度,才可稱義。換言之,無論一個人如何的罪惡,只要他悔改並相信基督,他就可以立即稱義。他會「從此」在神面前成為義。有人反對這種說法,以為這會鼓勵人在罪中生活。但聖經很清楚的教導,當一個真正的懊悔及相信─即一次被稱為義時,從此他就會開始他的「善行」,這些善行是「信心的果子」,是稱義的結果。故此改革宗常說:「我們單單因信稱義,但使我們稱義的信心永不會是單獨的。」因為「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二26)「因信稱義」的教義極為重要,因為這是「教會興衰的樞紐」。若一間教會很忠心地傳揚這教義,那麼不論這教會如何有錯誤及不完全,它仍可稱為基督的真教會。但是,若這教義不再被忠心地持守,它就不再是屬基督的教會。因為福音的能力和榮耀得以彰顯,遠超其它一切事物。
【問題】
1. 稱義的教義解答了那一條重要的問題?
2. 在聖經中,「稱義」的意義是什麼?
3. 在聖經中「定罪」的意義是什麼?
4. 稱義是否指神使罪人成聖?試解釋之。
5. 何謂歸與?
6. 除了關於基督的例子外,舉一例說明歸與(imputation)的意義。
7. 關於基督的歸與有那兩方面?
8. 試解釋插圖如何指出雙重的歸與(double imputation)?
9. 誰稱罪人為義?
10. 「因信稱義」並不表示什麼?
11. 人多久一次可以被稱義?為什麼?
12. 人什麼時候可以稱義?試將正確的觀念與兩個錯誤的觀念加以比較。
13. 信心與行為的關係何在?
14. 因信稱義的教義重要之處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