揀選與棄絕(舊帖重貼) |
送交者: 宣教士 2013年06月26日16:56:3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揀選與棄絕 神在何時揀選了我們? 神為何要揀選我們? 有人不蒙揀選嗎?
揀選是最容易引起爭論的教義之一,原因何在?因為這個教義告訴我們救恩完全是神的恩典,我們沒有任何功勞,這深深刺痛我們罪人內心深處的驕傲,讓相當多的一些人對這個教義口誅筆伐。
我們都知道我們犯了罪,應當受神永遠的懲罰這個事實;我們知道基督為我們死了,並為我們賺取了救恩的事實。這一講我們要探討神如何將這個救恩實行到我們的生命中。我們在這講開始談到神揀選的工作,也就是祂在創世以前選擇我們,使我們得救的這個決定。嚴格說來,揀選的作為當然不屬於施行救恩的一部分,因為揀選是發生在基督死在十字架上,為我們賺取救恩之前。但是我們在此時才討論揀選這個主題,是因為按照時間順序來說,這是神以恩典對待我們的開始。所以,將揀選視為神把救恩帶給我們個人之過程中的第一步是合宜的。
神將救恩施行到我們生命中的其他步驟,還包括我們聽到福音的呼召,我們藉聖靈得蒙重生,我們以信心和悔改作回應,神赦免我們並將我們收納為神家中的成員,神使我們的基督徒靈命得以成長,並保守我們一生向祂忠誠;在我們生命的終了,我們死去並進入祂的同在,而後當基督再來時,我們會得著復活的身體;這樣,得著救恩的程序就完成了。
許多神學家為上述各個步驟中的事件定下了特別的名稱,並且也按著他們所認為發生在我們生命中的順序,將這些事件列出來。這個神將救恩施行在我們身上的事件序列,稱為救恩的次序(Order
of salvation)有時候會以一個拉丁文來表達——ordo salutis,其意思就是“救恩的次序”。在開始討論救恩施行在我們身上的任何步驟之前,我們在這裡先將以後的文章完整地敘述出來:
“救恩的次序”
(1) 揀選(神選擇得救的人)
(2) 福音的呼召(人傳講福音的信息)
(3) 重生(得到新的屬靈生命)
(4) 歸正(信心與悔改)
(5) 稱義(在神面前的合法地位)
(6) 得著兒子的名分(成為神家中的一員)
(7) 成聖(成長更像基督)
(8) 恆忍(持續為基督徒)
(9) 死亡(與主同在)
(10) 得榮(得著復活的身體)
我們在這裡應當注意,第二項至第六項,以及第七項中的一部分,都是關乎“成為基督徒”;第七項和第八項在今生會得以成就,第九項發生於今生結束之時,而第十項則發生於基督再來之時。
我們從救恩的次序的第一項——“揀選”(election)——開始討論。在本文末了我們也會討論與揀選有關的“棄絕”(reprobation)的問題,亦即神作的這個決定:要略過那些不會得救的人,並因其罪惡而懲罰他們。揀選和棄絕在幾個重要的方面互不相同,我們在下面會加以解釋;很重要的是,我們必須要分辨出這些不同,才不至於對神或祂的作為產生誤解。
“預定”(predestination)一詞在這裡的討論中也經常會被使用到。在一般的改革宗神學裡,“預定”是一個較為廣泛的用語,包括了揀選(對信徒而言)和棄絕(對不信者而言)兩個方面。然而,“雙重預定論”(double
predestination)一詞則不是很合適的用語,因為它給人一種印象,以為神用同樣的方式來執行揀選和棄絕,也因此會以為這兩者之間沒有本質上的差異,這當然是錯誤的。因此,改革宗神學家一般不會使用“雙重預定論”一詞;然而有時那些批判“雙重預定論”的人會以這個用語來論到改革宗的教導。“雙重預定論”一詞在本文不會被用來論述揀選和棄絕,因為這會使兩者之間的分野變得模糊不清,也無法正確地表明聖經真正所教導的。
我們可以將揀選定義如下:揀選乃是神在創世以前的一項作為,祂選擇使一些人得救,但這不是因為祂預先看見他們身上有任何美德,而單單是因為他主權的美意。
關於這個教義,教會中一直有許多爭議與誤解。有許多關於人的意志和責任,以及關於神的公正相對於人的選擇等爭議性的問題,我們已經在神的攝理有關的內容中,以相當的篇幅討論過了;在此處我們將會只專注在其他特別關於揀選的問題上。
對於本文內容的安排,我們首先是從新約中引用一些論及揀選的經文,然後去明瞭新約作者在揀選的教義上所理解的神的心意;最後,我們要釐清對這個教義的了解,並回答一些反對的說法,同時也要探討棄絕的教義。
A.新約教導預定嗎?
新約中的幾處經文似乎都非常清楚地肯定,神預先命定了那些將要得救的人。例如,當保羅和巴拿巴在彼西底的安提阿開始向外邦人傳講福音時,路加記載道:“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13:48)路加幾乎是不經意地隨手寫下了揀選這個事實,這一點意義非常重大,就好像這是傳福音時的正常情況:有多少人信主了?“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
在羅馬書8:28-30那裡我們讀到:
“我們曉得(神使)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 因為他預先所和道的人,就預定他們模成祂兒子的形像(和合本譯作『就預先定下效法祂兒子的模樣』),使她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祂所預定的人,祂又呼召他們來;祂所呼召來的人,祂又稱義他們;祂所稱義的人,他又叫他們得榮(和合本譯作『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8:28-30,按
在接下來的羅馬書第9章里,論到神揀選雅各而非以掃時,保羅說那不是因為雅各或以掃做了什麼事,而只是為了要使神揀選人的旨意顯明出來:
“(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羅9:11-13)
關於有些以色列人得救,而其他的以色列人卻未得救的事,保羅說:“以色列人所求的,他們沒有得著;惟有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了頑梗不化的。”(羅
11:7)這裡保羅又指出在以色列人之中,有兩個不同群體;那些“選民”得著了他們所尋求的救恩,而那些不是選民的就成了“頑梗不化”了。
保羅在以弗所書一開始就明白地說到,神在創立世界以前就揀選了信徒:
“就如神從創立世界議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祂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祂又)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在愛中)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祂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弗1:4-6)
在這裡保羅寫信給信徒,他特別說到神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這是指著一般的信徒。同樣地,在幾節經文之後,他又說:“我們這首先在基督里有盼望的人,已經被命定且預定要為著神的榮耀得著稱讚而活。”(弗1:12,按
他寫信給帖撒羅尼迦教會的人說:“被神所愛的弟兄啊,我知道你們是蒙揀選的;因為我們的福音傳到你們那裡,不獨在乎言語,也在乎權能和聖靈,並充足的信心。”(帖前1:4-5)
保羅說,帖撒羅尼迦教會的人在他傳講福音的時候就能相信(“因為我們的福音傳到你們那裡……在乎權能……並充足的信心”),這就是為什麼他知道神揀選了他們的原因。當他們一信主時,保羅就下結論說,神老早就揀選了他們,所以在他傳講福音時他們就相信了。後來他又再次寫信給這個教會的人說:“主所愛的弟兄們哪,我們本該常為你們感謝神,因為祂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能以得救。”(帖後2:13)
雖然下一段經文並沒有特別提及關於人類蒙揀選之事,但在這裡值得留意的是保羅所說關乎天使的事。當他很嚴肅地勸勉提摩太時,他寫道:“我在神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不可存成見。”(提前5:21)保羅曉得有好天使正在見證他的勸勉,並見證提摩太對這勸勉的回應;他也很確定,是神揀選的作為在那些好天使身上動工,以致他可以稱他們為“蒙揀選的天使”。
當保羅談到神拯救我們,並呼召我們歸向祂的原因時,他清楚地否定了這是因為我們的行為;反之,他指向在萬古以先神自己所立下的旨意,和祂所賜下的、人無法賺得的恩典。他說神“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祂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里賜給我們的。”(提後1:9)
當彼得寫信給小亞細亞眾教會的許多基督徒時,他寫道:“給那分散在本都、加拉太、加帕多家、亞西亞、庇推尼寄居的(選民)。”(彼前1:0後來彼得稱他們為 “被揀選的族類”(彼前2:9)。 約翰在啟示錄中說,在他的異象里那些沒有在逼迫中屈服而轉去敬拜那獸的人,他們的名字在創世以先就已經被寫在生命冊上了 : “(有)權柄賜給他(那獸),制伏各族、各民、各方、各國。凡住在地上,名字從創世以來沒有記在被殺之羔羊生命冊上的人,都要拜他。”(啟13:7-8)同樣地,我們在啟示錄第17章那裡,讀到從無底坑上來的獸:“凡住在地上、名字從創世以來沒有記在生命冊上的,見先前有、如今沒有、以後再有的獸,就必希奇。”(啟17:8)
B.新約如何講述關於揀選的教導?
讀過了以上所列關於揀選的經節後,我們現在必須從新約本身對揀選的觀點來認識這個教義。
B.1 揀選乃是一個安慰
新約聖經的作者常常將揀選的教義描述為對信徒的安慰。當保羅勸慰羅馬教會的人,向他們保證說:“我們曉得(神使)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羅8:28),在此處他是將神的預定作為一個理由,來說明我們為何可以確信上述這個真理。他緊接著在下一節里解釋道:“因為祂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定他們模成祂兒子的形像……所預定的人,又呼召他們來……又稱義他們…… 又叫他們得榮。”(羅8:29-30,按
B.2揀選乃是讚美神的原因
保羅說:“(祂)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在愛中)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弗1:5-6)同樣地,他又說:“我們這首先在基督里有盼望的人,已經被命定且預定要為著神的榮耀得著稱讚而活。”(弗
1:12,按
保羅告訴帖撒羅尼迦的基督徒說:“我們為你們眾人常常感謝神……被神所愛的弟兄啊,因為我們知道是神揀選你們的(和合本譯作‘我知道你們是蒙揀選的’)。” (帖前1:2,4)保羅之所以能為帖撒羅尼迦的基督徒而感謝神,是因為他知道他們能得到救恩,至終來說是出於神,而事實上神已經揀選他們,要使他們得救了。這一點在帖撒羅尼迦後書2:13有更清晰的說明:“主所愛的弟兄們哪,我們本該常為你們感謝神,因為祂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能以得救。”保羅心中感到不得不為帖撒羅尼迦的基督徒而感謝神,因為他知道他們的救恩全然是由於神揀選他們;因此,保羅理當為他們感謝神,而不是為他們自己得救的信心而稱讚他們。
當我們如此理解揀選的教義時,會使我們為自己的救恩更加倍地將讚美歸給神。而且當我們誤以為我們的救恩乃是由於自己的美善,或是歸功於自己時,對這個教義的理解,也會大幅地減低我們心中的驕傲感。
B.3揀選乃是對傳福音的一個鼓勵
保羅說:“我為選民凡事忍耐,叫他們也可以得著那在基督耶穌里的救恩,和永遠的榮耀。”(提後2:10)他知道神已經揀選了一些人會得救,並且他將這一點視為傳福音的激勵,即使有時傳福音必須要忍受很大的苦難。揀選是保羅所持有的保證,確信他傳福音的工作必然會達成一些果效,因為他知道他所傳講的對象中必然有一些是選民,他們也必會相信福音而得救。這就好像有人邀請我們來釣魚,並且說:”我保證你一定會釣到一些魚——因為牠們很餓,正等著要吃餌呢!”
C.糾正對揀選教義的誤解
C.1揀選並非宿命論的或機械性的
有時候那些反對揀選教義的人會說,揀選是“宿命論”(fatalism),或者說它表示宇宙乃是處於一種“機械性的系統”,然而這兩個反對看法之間卻有些差異。在“宿命論”的系統中,人為的選擇和決定並不能起什麼作用;不管我們做什麼,事情的結果將會按照它們先前就被命定好了的情形而發生,所以要想作任何的努力或重大的決定,來左右事情的結果或我們生命的結果,都是徒然的,因為這一切都不會改變什麼。當然,在真正的宿命論系統中,我們的人性是被抹滅了,因為我們的選擇並沒有真正的意義,並且要負道德責任的動機也沒有了。
而在機械性的系統中,它所描繪出的是一個不具關係性的宇宙,其中所發生一切的事情,都是在久遠以前就被一種不具關係性的力量所死板地決定了,這個宇宙是以一種機械性的方式運作,人類則像是機器或機器人,而不是真正的人。在此,真實人類的本質也被降為機器的層次,其功能只不過是按照預先決定好了的計劃運轉,並依著預先定下的因素和影響而作回應。
與這幅機械性的圖畫對比起來,新約聖經則將我們救恩的整個過程,呈現為是由一位有關係性的(personal)神,因著祂與受造者之間的關係而成就的救恩作為。神“(在愛中) 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1:5);神揀選的作為不是冷漠、沒有關係性的,也並非機械性的,而是對祂所揀選的人充滿了個人的愛。不僅如此,神對祂的受造者的個人關懷,甚至對那些悖逆祂之人的個人關懷,可以從神藉著以西結所說出的呼籲中清楚地看出來:“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啊,你們轉回,轉回吧!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結33:11)
當聖經談到我們對福音邀約的回應時,它總是不將我們看為機械性的受造者或機器人,而視我們為真實的人,是具有關係性的受造物,可以作出意志之抉擇來接受或拒絕福音。耶穌邀請著每一個人,祂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 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太11:28)我們也在啟示錄的末了讀到這項邀請:“聖靈和新婦都說:‘來!’聽見的人也該說:‘來!’口渴的人也當來,願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啟22:17)這項邀請和許多其他類似的邀請,都是向著真實的人所發出的;他們能夠聽到這項邀請,並且以他們出於意志之抉擇來作回應。關於那些不願接受祂的人,耶穌清楚地強調出他們心中的剛硬,以及他們頑梗地拒絕到祂面前來;祂說:“然而你們不肯到我這裡來得生命。”(約5:40)耶穌在憂傷中對拒絕祂的城市呼喊說:“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常殺害先知,又用石頭打死那奉差遣到你這裡來的人,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好像母雞把小雞聚集在翅膀底下,只是你們不願意。”(太23:37)
我們在新約聖經中看到對揀選所描繪的圖像,也與宿命論大不相同。在新約的描繪中,我們不只是真實的人,能作出於意志之抉擇,而且這些抉擇也都是真實的抉擇,因為這些抉擇確實影響了世上事情的發展;這些抉擇影響了我們的生命,也影響了別人的生命和命運,所以聖經上說:“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3:18)我們相信基督或不相信基督的個人決定,在我們的生命中具有永恆的後果,而且聖經清楚明確地說到我們信或不信的抉擇,是決定我們永恆命運的因素。
這個論點表示我們一定要傳福音,而人們的永恆命運則繫於我們是否傳福音。所以,當主在一個夜間對保羅說:“不要怕,只管講,不要閉口。有我與你同在,必沒有人下手害你,因為在這城裡我有許多的百姓。”(徒18:9-10)那時,保羅並沒有下結論說,不管他是否停留在那裡傳福音,那些屬乎神的“許多的百姓”都會得救。相反地,“保羅在那裡住了一年零六個月,將神的道教訓他們”(徒18:11)——這是保羅三次的宣道之旅中,除了以弗所之外,他所停留在各城市中時間最長的。當保羅得知神在哥林多城有許多選民之時,他停留了很長的時間,在那裡傳道,為要使那些選民可以得救!保羅很清楚,除非有人傳福音,否則別人就無法得救:
“然而,人未曾信祂,怎能求祂呢?未曾聽見祂,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羅10:14,17)
難道保羅在去一個城市之前,就已知道誰是蒙神揀選以至於得救的人,而誰又不是蒙揀選的人嗎?不,他不知道。神不會預先向我們顯明這樣的事。然而,當人們一旦信靠基督,我們就能夠有信心地說,神早先就已經揀選他們得著救恩。這正是保羅對帖撒羅尼迦教會的人所下的結論;他說,他知道神揀選了他們,因為當他傳福音給他們時,福音帶著能力和充足的信心降臨在他們中間:“被神所愛的弟兄啊,我知道你們是蒙揀選的;因為我們的福音傳到你們那裡,不獨在乎言語,也在乎權能和聖靈,並充足的信心。”(帖前1:4-5)保羅不但沒有說,無論他做了什麼都不會有任何作用,或是不管他傳道與否,神的選民都會得救;反之,保羅承受了生命中無比的艱難,為的是要將福音帶給那些神所揀選的人。在他充滿苦難的一生結束時,他說:“所以我為選民凡亊忍耐,叫他們也可以得著那在基督耶穌里的救恩,和永遠的榮耀。”(提後2:10)
C.2揀選並非根據神預知我們對祂的信心
通常人都會同意神預定有些人得救,但是他們會說,神的預定是基於祂察驗到未來,知道哪些人會信靠基督,而哪些人不會。假如祂看見一個人將會有得救的信心,那麼祂就會根據祂對那人信心的預知(foreknowledge),而預定那人得救;假如祂看見一個人不會有得救的信心,那麼祂就不會預定那人得救。以如此方式來理解預定,就會使人認為,有些人得救而另一些人不得救,其終極原因是在乎人自己本身,而不在乎神;如此神在祂的預定工作中所做的,只不過是確認祂所預知的人自身所作的決定。通常被用來支持這觀點的經節是羅馬書8:29: “因為祂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定他們模成祂兒子的形像,使祂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按
C.2.1預知是關於人,而不是關於事
但其實上面這節經文無法用來支持神的預定是基於祂對某人會信主這件亊的預知;事實上,這節經文是論到神知道(或認識)某些人“(【那些】祂預先所知道的人”)的這個事實,而不是說祂知道某些關乎他們的亊,例如他們將會信主這件事。在此論及的“知道”,乃是一種個人的、有相互關係的“知道”:神向未來看去,思想到某些與祂有救恩關係的人;就這意義來說,祂老早就“知道他們”了。事實上在羅8:29中所說的“預先知道”希臘文是proginōskō,其詞根ginōskō的意思是“同房”(太1:25;路1:34),當這個動詞後面說的是人,而不是事的時候,意思就是“同房”、“結婚”。當保羅說“神並沒有棄絕他預先所知道proginōskō的百姓。”(羅11:2)時,就跟說耶穌“他既然愛世間屬自己的人,就愛他們到底”(約13:1)是一個意思。所以,當保羅說神“知道”或“認識”時,他說的是“愛”的意思;例如,在哥林多前書8:3保羅說:“若有人愛神,這人乃是神所知道的。”同樣地,他說:“現在你們既然認識神——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加4:9)在聖經上說到人認識神、或神認識他們時,都是指著帶有救恩關係、個人層面(personal)的認識,而這種救恩關係是用婚姻關係來表達的。所以在羅馬書8:29中“祂預先所知道的人”的意思,最好被理解為“那些祂老早就認為與他有救恩關係的人——神在創世以前就愛了的人——羔羊婚宴上的人”。這節經文其實並沒有說到神預知或預見某些人會信主,而且在其他任何的經文中也沒有提及這種觀念。
有時候人會說,神是揀選群體得救,而不是揀選個人得救。依照某些阿民念派的觀點,神根本就是將教會當成一個群體來揀選;而瑞士神學家巴特(Karl
Barth,主後1886-1968年)則說,神揀選了基督,以及在基督里的所有人。然而羅馬書8:29中所說的是神所預知的那些人(【那些】祂預先所知道的人”),並非只是未知的、有待填滿的群體。而在以弗所書裡,保羅論到某些神所揀選的人,也包括他自己在內:“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弗1:4)持這種說法的很難面對這樣一句經文:“耶穌從起頭就知道,誰不信他,誰要賣他。”(約6:64),這節經文清楚地告訴我們耶穌從“起初”,也就是創世之初就知道誰會信祂,誰會不信,而這是針對一個一個的individual來說的。我們若說神選擇了一個群體,而這選擇與其中的個人無關,就完全不是聖經上所說的揀選;但我們若是說神個別地選擇了每一位組成該群體的人,就是聖經的意思。
C.2.2聖經從未表示我們的信心是神揀選我們的原因
此外,當我們越過這幾節特別講到預知的經文,來查看論到神揀選我們之原因的經節時,我們發現聖經從未說到我們的信心或我們會相信基督的這個事實,是神揀選我們的原因。事實上,保羅顯然將人一生所行之事排除於神揀選的原因之外,這是他從神揀選雅各而不揀選以掃一事所理解到的;他說:“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羅9:11-13)雅各或以掃在一生所行之事,沒有一樣影響到神的決定,這決定單單是為了顯明與立定祂揀選的旨意。
當保羅論到信靠基督的猶太人時,他說:“如今也是這樣,照著揀選的恩典,還有所留的餘數。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羅11:5-6)此處保羅在揀選的過程上,再度強調神的恩典,也再度強調人的功德全無一席之地。有人可能會反對說,信心在聖經里不被視作一項“行為”,因而信心就應當被排除在上面引述的經文之外 (“就不在乎行為”);然而依照這項反對的意見,保羅的意思就可以被解釋為:“然而揀選若是出於恩典,那麼它就不再是基於行為,而是基於人是否相信。”但是這與上下文並不相符,因為保羅並不是將人的信心和人的行為作對比,他乃是將神憑主權揀選人與任何屬人的作為相對比;並且他指明神主權的旨意才是神揀選歸信基督之猶太人的最終根基。
同樣地,當保羅在以弗所書裡談到揀選時,他從未提到任何有關神預知我們會相信之事實,或是在我們裡面有任何配得之處,或是有什麼功德可言(例如信主的傾向),以作為神選擇我們的根據。反之,保羅卻說:“(祂)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在愛中)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祂在愛子裡所(白白地)賜給我們的。”(弗1:5-6)假若在揀選中配得稱讚的乃是神的恩典,而非人信主的能力,或人信主的決定,那麼保羅在此處完全不提及人的信心,只提到神預定的作為、祂的目的和旨意,以及祂白白賜下的恩典,就再次與 其他地方的經文符合一致了。
在提摩太后書那裡,保羅又說:“神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里賜給我們的。” (提後1:9)我們再一次看見神主權的旨意乃是我們得救的終極原因;而保羅將這一點和神於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里賜給我們的恩典連接起來——這是以另一種方式來講述這個真理:當神揀選我們時,祂是白白地賜給我們恩惠,完全與我們這一方是否有任何可預見的功德或配得的價值無關。
C.2.3揀選若是根據我們的善(信心),救恩就是始於功德了
關於“神揀選我們,是因為祂預知我們會相信祂”的想法,在這裡還要提出一個反對的理由。若是我們得救與否的最終決定因素,是在於我們是否接受基督的抉擇,那麼我們就會更傾向於認為,在得救上我們自己也有部分功勞;我們會認為自己和其他一直拒絕基督的人不同,我們比較有智慧能作判斷,我們在道德傾向上比較美善,或是我們在屬靈能力上比較有洞見,以至於我們才會決定相信基督。然而我們若是一旦有這樣的想法,那麼我們就會大大地減低了我們在救恩上應該歸給神的榮耀,我們也無法很自在地像保羅一樣說,神“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弗1:5-6),而我們就會開始認為神是“按著祂所知道的,我們內心於有美善和信心的傾向以至於會信主……如此而預定我們”。當我們有這樣的觀念時,我們所表現出來的,就會與新約聖經所論述的揀選或預定大不相同。反之,如果儘管我們全無美善或功德可言,揀選全然是基於神自己美好的旨意,和祂以全權定意要愛我們的決定,那麼我們必然會因自己得到不配得的救恩,而對神有深切的感恩之情,並且我們永遠都會出自內心地稱頌祂“榮耀的恩典”(弗1
:6)。
歸根結底,關於揀選的兩種觀點,我們可以從它們如何回答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而看出兩者的不同之處。假設最終有些人選擇接受基督,而另一些人不接受基督,那麼我們所要問的問題是:“到底是什麼造成人的不同?”也就是說,最終是什麼因素造成人相信與不相信這兩種不同?如果我們的答案是,那至終是基於神的某個作為(也就是祂以主權揀選那些將會得救的人),那麼我們就明白,救恩在最根本的層面是單單基於恩典;而另一方面,如果我們的回答是,得救的人與沒有得救的人之間最終的差異,是因為人裡面的某些因素(亦即天生傾向於相信或不信),那麼救恩就是取決於恩典並且加上屬人的能力。
C.2.4基於預知的預定仍然沒有給人自由意志的選擇
關於“神預定某些人相信而得救,是基於神預知他們的信心”,這個觀念還有另一個問題:在仔細思考之下,這個系統其實也並沒有給人真正的自由。因為若是神能夠先審視未來而看到某甲將會對基督生發信心,而某乙不會,那麼這些事實就是已經被決定了的。如果我們認為神對未來之事所知的是真確的(必然是真確的),那麼我們就能絕對肯定某甲將會信主得救,而某乙則不會得救,他們一生的結果絕對不會與此不同。因此,我們可以說他們最終的命運仍是已經被決定了,因為他們不可能有其他的命運。然而,他們的命運是由什麼來決定呢?如果他們的命運是由神自己來決定,那麼我們就不能說揀選至終是基於神對人信心的預知,而必須說揀選是基於神全權的決定。然而如果他們的命運不是由神來決定,那麼又是由誰或是由什麼來決定呢?當然沒有任何一個基督徒會說,除了神以外還有另一個大能者在掌控人的命運,因此似乎惟一可能的解答,就是這些命運是由某個不具關係性、類似命運註定的力量在宇宙中運作,使事情發展。但這樣的觀念又有何益處呢?如此我們就是捨棄了與我們有關係的神在愛中作揀選的這個觀念,轉而接受一種由不具關係性的力量來掌控的決定論(determinism),而我們也不再因我們的救恩而最終歸功於神了。
C.2.5小結:揀選是無條件的
基於上述四個原因,摒棄“揀選是根據於神預知我們的信心”這個觀念似乎是最恰當了。而我們所下的結論是:揀選的原因單單就是神主權的選擇——祂“(在愛中)預定我們……得兒子的名分。”(弗1:5)神選擇了我們,完全是因為祂定意要將祂的愛賜予我們,並不是因為預先看見我們有任何的信心或功德。
這種對揀選的理解在傳統上被稱為“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稱它是“無條件的”,是因為它並不取決於任何神在我們身上所看見的、使我們配得祂揀選的事物。
“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一詞的英文開頭字母是U;,它是英文“加爾文主義的五要點”各點的首字母縮寫詞TULIP (英文的“鬱金香”)中的U;其他字母所代表的意義如下:T代表”全然的墮落”( Total depravity) , L 代表“有限的贖罪”(Limited
atonement,),I代表“無可抗拒的恩典”
Irresistible grace,),P代表“聖徒的恆忍”, (即持續為基督徒,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D.對揀選教義的反對意見
我們必須說明,在此處所提出的揀選教義,絕非為基督教會所普遍接受的,不 論是天主教或是更正教;雖然這個揀選的教義為人所接受已有很長的歷史,但是也有許多其他人持反對意見。目前的福音派當中,在比較傾向於改革宗或加爾文派圈子裡的信徒(例如保守的長老會),他們會接受這個觀點;許多信義宗(路德會)的信徒、聖公會(安立甘宗)的信徒,以及為數不少的浸信會的信徒與獨立教會的信徒也會接受;而另一方面,這個觀點幾乎也被所有的循道會(衛理會)的信徒,以及在浸信會、安立甘宗和獨立教會裡的許多其他信徒斷然拒絕。有一些關於揀選的反對意見,其形式比較是針對於反對神的攝理的教義,這已經在那篇關於神的攝理那裡有詳細的回應,在此我們要提及幾個特別的反對意見。
D.1揀選表示人沒有選擇接受基督與否的自由
按照這項反對意見的說法,揀選的教義否定了所有福音的邀請,這邀請乃是懇求人以他的意志,決定是否要回應基督的邀請。關於這項反對,我們必須聲明,揀選的教義完全同意我們有出於自願的選擇,也完全同意我們接受或拒絕基督是出於意志之抉擇。我們的選擇是自願的,因為該選擇是我們想要做的,也是我們決定要做的。然而這並不是說我們的選擇是絕對自由的,因為(正如神的攝理一文中所解釋的)神能夠按照祂的全權作工在我們的意願上,以至於祂能確保我們的選擇是按照祂所命定的而發生,但是這仍然可以被看為是真正的選擇,因為神創造了我們,而且祂命定了這樣的選擇是真實的。簡而言之,我們可以說,神能夠使我們甘心情願地選擇基督。這項反對意見潛在的錯誤假設,是以為選擇必須是絕對的自由(亦即一點也不受神所引導),才算是真實的人的抉擇。
D.2按照揀選的定義,我們的抉擇就不是真的抉擇
接續我們上一段的討論,有人可能會反對說,如果一個選擇是由神所引導的,或許我們看起來以為這是出於自願的、按照我們意志的,但它卻不是真正的、實在的選擇,因為它並非絕對自由的。對這一點的回應是,我們必須再次就著其假設一選擇必須是絕對自由的,才算真實或有效提出挑戰。假如神以某種方式創造了我們,並且告訴我們,我們自願的選擇的確是真正而實在的選擇,那麼,我們就必須接受它們就是真正而實在的選擇。神才是宇宙中定義何為真正與實在的那一位。反過來說,我們可以問,聖經哪裡曾經說過,我們的選擇必須沒有神的影響或控制,才算是真正而實在的選擇?聖經似乎從未如此說過。
D.3揀選表示我們只是木偶或機器人,而非真正的人
按照這項反對意見的說法,假如真的是神引導我們作每一個關於救恩的選擇,那麼,我們就不再是真正的人了。我們必須再一次回應說,神創造了我們,我們就必須讓祂來定義何謂真正的人的特性。以“木偶”或”機器人”來作類比,就會把我們降低為由人手所造、次於人類的事物。但真正的人遠比木偶或機器人寶貴多了,因為我們擁有真正的意志,而且我們根據我們的偏好和願望,來作自願的抉擇。事實上,我們與許多較低層次的受造之物的一個相異之處,就是這個以意志作選擇的能力。我們是按著神的形像所創造的真正的人,而神也容讓我們作真實的選擇,這選擇會真正地影響到我們的生命。
D. 4揀選的教義表示不信的人永無機會信主
這項反對揀選的說法是,假如神在永恆之前就已經命定某些人不會相信,那麼他們就沒有真正的機會能夠相信,而整個體系的運作也就不是公平的。對這項反對的說法,我們提出兩個回應:
第一,我們必須注意,聖經並不給我們任何餘地可說不信主的人沒有機會相信。當人們拒絕耶穌時,祂總是將責任歸於他們定意要選擇拒絕祂,而不是歸於任何父神所命定的諭旨上:“你們為什麼不明白我的話呢?無非是因你們不能聽我的道。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約8:43-44)祂對著耶路撒冷說:“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只是你們不願意。”(太23:37)祂對拒絕祂的猶太人說:“你們不肯到我這裡來得生命。”(約5:40)並且,羅馬書第1章說得很明白,所有的人都面對著從神而來清楚的啟示,以至於人“無可推諉”(羅1:20)。這在聖經上是一致的模式:那些仍然不信的人,他們之所以不信,是因為他們不願意來到神面前;而他們不信的責任,總是歸於他們自己身上,絕非在神身上。
第二,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就像保羅對類似之反對所說的回答:“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什麼這樣造我呢?’”(羅9:20)
D.5揀選是不公平的
有時候人認為揀選的教義不公平,因為它教導說,神選擇了某些人得救,而略過了其他的人,決定不拯救他們。這樣怎麼能算是公平的呢?
針對這個反對意見,我們可以提出兩個回應。第一,我們必須謹記,神若是不拯救任何人,也是全然公平的,就像祂對天使那樣:“就是天使犯了罪,神也沒有寬容,曾把他們丟在地獄,交在黑暗坑中,等候審判。”(彼後2:4) “對神而言,全然的公平就是祂按照對待天使的方式來對待人,也就是不拯救那些犯罪及背叛祂的人;但祂若真的拯救了一些人,那麼就顯明出祂的恩典,是遠超過公平與公正的要求了。
第二,從更深一層而言,反對的人會認為,神創造了一些祂知道會犯罪、並永遠被定罪、而祂也不會救贖的人,這是不公平的。保羅在羅馬書第9章提過這項反對的說詞:在保羅說了“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羅9:18)之後,他接著提到的就正是這個反對之詞:”你必對我說:‘祂為什麼還指責人呢?有誰抗拒祂的旨意呢?’”(羅9:19)這正是聲稱揀選教義“不公平”的反對意見之核心。假使每一個人的終極命運是由神來決定,而非由人自己決定(也就是說,即使是人出於意志作抉擇,來決定他們得救與否,但事實上是神在背後,以某種方式引導人作出抉擇),那麼,這怎麼能算是公平的呢?
保羅的回應並不是責備我們心中的驕傲,也沒有嘗試以哲學上的解釋來說明為何這是公平的。他單單提出神這位全能創造主的權利:
“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什麼這 樣造我呢?』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里拿一塊作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作成卑賤的器孤麼?倘若神要顯明祂的忿怒,彰顯祂的權能,就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孤;又要將祂豐盛的榮耀彰顯在那蒙憐憫、早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上。這器皿就是我們被神所召的,不但是從猶太人中,也是從外邦人中,這有什麼不可呢?”(羅9:20-24)
保羅只是說,我們在一個界限點之外,就不能反問神,或質疑祂的公正了。祂所做的是按照祂全權的旨意所要做的;祂是創造主,而我們是受造者,至終我們沒有什麼根據,可以控訴神不公平或不公正。當我們讀到保羅所說的這些話時,我們就面臨一個抉擇:我們是否願意接受神在此所說的話、所做的事,單單因為祂是神而我們不是。這個問題深入我們的內心,關乎我們對自己身為受造者之地位的理解,以及對自己與我們的創造主神之間關係的認識。
當有人提出“神拯救一些人而不拯救所有的人,這是不公平的”之時,這同樣是關於不公平的反對意見,只是以些許不同的方式表達出來。這項反對說詞是基於我們人類所直覺到的一種公正感;我們認為在關於人的事情中,對同等的人以同等的方式來相待,才是合理的;所以我們在直覺上當然會認為,若是神要拯救一些罪人,祂就應該拯救所有的罪人。然而在回答這項反對之詞時,我們必須提出,我們的確無權將我們直覺以為在人類中合宜之事,強加在神身上。每當聖經開始論及揀選這個領域時,它總是會回到神身為創造主的全權,並表明祂有權利按祂的旨意對待祂的受造者(見羅9:19-20,如上所引述)。假如神至終決定創造一些將會得救的人,以及另一些不得救的人,那麼,這就是祂全權的選擇,我們並沒有道德上或聖經上的憑據,讓我們可以堅稱這是不公平的。
D. 6聖經上說神要拯救毎一個人
另一種反對意見的說法是,揀選的教義與某些論及神願意所有人都得救的經文互相矛盾。保羅論到神我們的救主時說:“祂願意萬人(所有的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2:4)彼得則說:“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為祂是耽延;其實不是耽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3:9)這些經文豈不是與神只揀選某些人而使之得救的觀念互相矛盾嗎?
對這個問題一個常見的解答(從本文所主張的改革宗觀點)是說,這些經節所說的是神啟示的旨意(告訴我們該做的事),而非是祂隱秘的旨意(祂對將會發生之事的永恆計劃)。這些經節只是告訴我們,神邀請並要求每一個人都悔改,而且都來到基督跟前得救恩;它們並沒有告訴我們任何神的隱祕諭旨,是關乎誰將要得救的旨意。
阿民念派神學家畢克羅(Clark
Pinnock)反對神有隱祕的旨意和啟示的旨意這個觀念——他稱這是“關於救恩的兩個極端矛盾的神的旨意。”然而畢克羅從未真正地(從阿民念派的觀點)回答為何不是所有的人都得救的問題。阿民念派最終還是必須說,神有某些旨意,是強過於祂要所有人都得救的旨意,因為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得救。阿民念派宣稱,並非所有人都得救的原因,是因為神意欲保有人的自由意志,更甚於祂意欲拯救每一個人。然而這豈不也是區分神的旨意有兩個方面嗎?在一方面,神的旨意是要所有的人得救(提前2:5-6;彼後3:9);但是在另一方面,祂的旨意是要保有人絕對的自由選擇;事實上,祂對後者的旨意,強過了對前者的旨意。但這就表示阿民念派也必須說,提摩太前書2:5-6和彼得後書3:9並沒有說,神是以一種絕對的或無條件的方式要每一個人得救——他們也必須承認,這些經節只是提及神旨意中的一種或一個方面。
改革宗和阿民念派對神旨意的觀念,其分野在此清晰可見。加爾文派和阿民念派都同意,神在聖經中的命令向我們啟示了祂所要我們做的事;雙方也都同意,聖經中的命令是邀請我們悔改,並信靠基督以得救恩。所以,就某種意義來說,雙方都同意說,神要我們都得救——這正是祂在福音的邀請里,清楚地向我們啟示的旨意。
不過雙方也都必須承認,還有另外的事,是神認為比讓每一個人都得救更為重要的。改革宗神學家認為,神視祂自己的榮耀比拯救每一個人更為重要,並且(按照羅馬書第9章的說法)有些人不得救的事實更加顯出神的榮耀。阿民念派神學家也認為,對神來說還有其他的東西是比所有人的救恩更為重要,那就是保有人的自由意志。所以,在改革宗的神學體系裡,神最為看重的是祂自己的榮耀,而在阿民念派的神學體系裡,神最為看重的是人的自由意志。這些是對神的本性的兩個截然不同之觀念,而在這個問題上,改革宗的立場似乎比阿民念派的立場有更多聖經上明確的支持。
E.棄絕的教義
當我們明白揀選是神以其全權選擇一些人得救時,那麼,這個選擇必然有另一方面,也就是神以其全權決定略過其他人,而不拯救他們。這個神在永恆的過去所作的決定稱為棄絕(reprobation)。棄絕是神在創世以前,以祂的全權決定要略過一些人, 在憂傷中決定不拯救他們,並因他們的罪懲罰他們,藉此以彰顯祂的公正。
棄絕的教義在許多方面來說,是聖經所有的教訓中,最讓我們難以思考與接受的,因為這是關乎按神形像所造之人,他們永恆且可怕的結局。神所賜給我們民胞物與的愛,和祂所要求我們關懷鄰舍的愛,使得我們對這個教義有所反彈;而我們在思想這個教義時會有如此的恐懼感,也是合乎情理的。除非聖經對棄絕的教義有清楚的教導,否則這是一個我們不想相信、也不願相信的教義。
然而聖經里是否有經文提到神所作的這個決定呢?當然有一些。例如,猶大說到有些人“是自古被定受刑罰的,是不虔誠的,將我們神的恩變作放縱情慾的機會,並且不認獨一的主宰,我們主耶穌基督。”(猶4)
此外,在前面我們所引用的經文中,保羅以同樣的方式說到了法老和其他的人:
“因為經上有話向法老說:‘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如此看來,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 倘若神要顯明祂的忿怒,彰顯祂的權能,就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有什麼不可呢?”(羅9:17-18,22,24)
關於神沒有選擇讓所有人都得救的這項事實,其結果正如保羅所說的:“惟有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了頑梗不化的。”(羅11:7)彼得也說到那些拒絕福音的人:“他們既不順從,就在道理上絆跌(或作‘他們絆跌都因不順從道理’);他們這樣絆跌也是預定的。”(彼前2:8)
雖然我們對棄絕的教義懷有反彈與排拒感,但是我們卻必須小心我們對神和這些經文的態度;我們絕對不可開始希望聖經不是這樣寫,或是希望它裡面沒有這些經節。此外,如果我們相信這些經節教導棄絕的教義,那麼我們就必須以此作為神的公平和公正來相信並且接受它,即使當我們想到它時仍感到畏懼顫抖。在這樣的思維背景之下,我們可能會感到很驚訝,耶穌會因著神將救恩的知識向某些人隱藏起來,但卻向其他的人顯露出來,為這兩者同樣地感謝神;祂說:“父啊,天地的主,我感謝你,因為你將這些事,向聰明通達人,就藏起來,向嬰孩,就顯出來。父啊,是的,因為你的美意本是如此。”(太11:25-26)
另外,我們也必須認明,在神深奧難解的智慧中,某些人被棄絕而遭到永遠的定罪之事實,卻會彰顯神的公正,也會帶來祂的榮耀。如保羅所說:“倘若神要顯明祂的忿怒,彰顯祂的權能,就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羅9: 22)保羅也提到,在“那可怒的器皿”上施行的懲罰,是為了顯出神對我們憐憫之浩大:神作這事是“為要播知祂榮耀之豐富是賜給那蒙憐憫的……器皿”。(羅9:23, 呂振中譯本)
我們也必須記得,聖經里所論說的揀選和棄絕,這兩者之間有著重要的差異。揀選得救恩是我們歡欣讚美神的原因,因為神是配得讚美,我們的救恩全然歸功於祂 (見弗1:3-6;彼前1:1-3);揀選是神主動地選擇我們,使我們得救恩,祂的作為乃是出於愛並帶著喜悅。然而棄絕則是給神帶來憂傷、而非喜悅的一件事(見結33:11
), 而且犯罪的人或天使之所以被定罪,都是歸因於人或天使的悖逆,而不是因為神(見約3:18-19;5:40)。所以,按照聖經來看,揀選的導因在於神,而棄絕的導因則在於犯罪者。另一個重要的差異則是:揀選是基於神的恩典,而棄絕則是基於神的公正。因此,“雙重預定論”並非有所助益或準確的用語,因為它忽略了揀選和棄絕之間的這些差異。
神在惡人死亡時的哀傷(結33:11:“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幫助我們了解到,當保羅想到拒絕基督而不肯信主的猶太人時,他自己也同樣地感到極深的憂傷。保羅說:
“我在基督里說真話,並不謊言,有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我是大有憂愁, 心裡時常傷痛。為我弟兄,我骨肉之親,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他們是以色列人……”(羅9:1-4)
當我們想到不信之人的命運時,我們也應當深深感受到這極大的憂傷。
但是有人可能會在此反駁說,假如神真的在懲罰惡人時感到憂傷,為何祂又要容許棄絕的存在,或甚至命定棄絕的發生呢?答案就是因為神知道這至終必給祂自己帶來更大的榮耀;棄絕能夠彰顯出神的能力、忿怒、公正和憐憫,是別的方式所無法展現出來的。當然我們從屬人的經驗中都知道,有些事當時可能會使我們極度憂傷,但卻會帶來長期更大的益處。因此,以這個模糊的人性類比,我們多少可以理解神為何會定下諭旨,以成就某些導致祂憂傷,但至終加增祂榮耀的事。
F. 揀選教義的實際應用
從我們和神的關係來說,揀選的教義確實有很重要的實際應用。當我們思想到聖經論及揀選和棄絕之教導時,我們應當將這個教導應用在個人的生活上。每一個基督徒都應當捫心自問:“我為何能成為基督徒?神決定拯救我的終極原因是什麼?”
揀選的教義告訴我們,我之所以成為一個基督徒,單單是因為神在永恆的過去已經決定要愛我。然而為何祂決定要愛我呢?並非在我裡面有什麼良善,而只是因為祂定意要愛我,除此之外沒有更終極的原因了。
思想揀選的教義會使我們在神面前謙卑下來;這個教義使我們明白,我們無論如何都沒有權利要求神的恩典。我們的救恩全然是因著祂的恩典,而我們惟一合宜的回應,就是將永遠的讚美歸給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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