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在羅馬書振聾發聵地告訴我們:“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羅6:16)
根據聖經,如果泛泛地說人有自由,實際上是脫離聖經根基談自由。人被造確實是可以按自己的意志指引做決定,但是按被造目的,這個意志的運用是要保證神的命令得以遵從的,而不是違背的神的旨意的。所以,自由只有在符合神的旨意範圍內才會得以保持。超出了這個範圍,神給的自由就會受到限制,在人看來依然是自由的東西,實際上就是被限制,被消減,以至於完全失去。我想這才是聖經描述的人這個被造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決定權的本意,而不是把人看成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可以有憑自己意願為所欲為的主宰。
從另一個角度看自由,人得救後,是被遷移到義作王的光明國度。也就是說,在這個國度內,我們有真理指導下的自由,這個是真自由,是符合神的創造目的的自由。但是,這個自由也不是我們可以為所欲為的,而是不能超出光明國度的邊界的有條件的自由。如果超出,就成了罪的奴僕,從義的奴僕角度說,實際上是自由被限制和消減,和人的初衷事與願違,想多得反而把原有的失去了。而從義的角度說,成了罪的奴僕,就是失去了所有的全部的自由。
結論:人沒有泛泛而言的自由,只能二者取一:或者做罪的奴僕,或者作義的奴僕。作罪的奴僕,就失去了神給人的所有自由;作義的奴僕,可以充分享有和使用神本來給人的為了神的目的也就是榮耀神的自由。後者的自由也就是在神的國度的自由,而不是隨意跨越這個疆域的自由。這個限制,是義的奴僕的枷鎖,是我們必須戴上的。因此,我們的自由是義的枷鎖下的自由。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泛泛的,絕對的自由。換一句話說,只有戴着這個義的枷鎖,我們才有自由,才能有自由,才是符合神的創造旨意的自由。 讓我們思考和使用自由的時候,時刻警鐘長鳴:我們是義的奴僕,不要試圖摘掉義的枷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