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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不要在十一奉獻上接受律法和控告
送交者: 南鄉哥 2004年11月10日10:29:3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從前我們已經談過,十一奉獻的“條例”是不符合新約教會的。現在是有些牧師,包括江秀琴牧師在內,仍然在宣揚“不十一奉獻就是偷神的錢”這樣的說法。“開明”一點的牧師說,你往哪裡奉獻都是可以的,只要掐住這個“十一”、並且是奉獻給福音工作就好;“嚴格”的牧師說,“十一”是給到你聚會的教會,而且不可以在奉獻的時候指定奉獻的用處,因為這個十一根本不是你的錢,事實上,這個十一連“奉獻”都不能算。真正的奉獻是在十一以後拿出來的,才算奉獻。

信徒兄更是從聖經考據出,舊約里的“十一”,是現在的百分之23點3:這就意味着,在美國的基督徒,如果每個月領到手裡“不屬於神”的錢如果超出工資的50%,就是“偷神的錢”。

另外,還有稅前稅後的爭論。

這樣,許多要“不偷”的基督徒,就得另外想辦法謀生。而“大多數基督徒”(如新牧樓下指出的),包括我自己,如果接受這個“十一”的律法的話,就只好硬着頭皮“偷神的錢”,過一個“盜賊”的生活。

這些吵嚷,我實在是不以為然。我不接受任何人定的律法。

樓下Yaomi從需用的角度來看教會的奉獻,就為我們看奉獻問題提出了一個較合理的思考路徑。當初的十一奉獻的設立時,其中的目的之一,是為了供養利未人。今天的利未人是誰?就是每一個基督徒。所以,你若因基本生活有需要,就多留一些錢自己支配,你就不要有一絲一毫的不好意思,好像你又再偷誰的錢。

十一奉獻的另一個目的,是供應聖殿維護所需。今天的聖殿在哪裡?在每個基督徒的身上,所以,你若是明白你是屬於主的,則你的一切開銷皆是辦理聖殿的工作,不要接受控告,好像又在“偷”誰的錢。

十一奉獻的再一個目的,是供應聖工開展所需。這就是今天我們要根據工作的需要,來奉獻金錢到一起來,包括請牧師,供應他家人的需用。所以如果你請了一個牧師,卻讓他吃穿沒有着落,比你自己更差,那你不管如何,確實就是在偷神的錢:你將工人的工價壓低了。什麼是讓牧師吃穿沒有着落?對富有的信徒,我們談的是絕對貧窮的標準,就是說,你讓別人幹的活,超出你付人的錢;對貧窮的信徒,我們談的是相對標準,就是說,你讓牧師比你還窮。如果牧師已經比你收入高了,你沒有必要再有任何心理壓力,以為自己沒有奉獻夠,以至“偷了神的錢”。控告和事實要分開。

我從前談在另一處,有一點看見,不妨加在這裡:

各人照自己心裡所酌量的樂捐--包括如何使用、交給誰來使用--才是新約教會的原則。就原則說,舊約以獻祭與律法為約,有外在的履行要求,十一奉獻是要求之一,而新約基督徒全人屬主,乃是全人奉獻;就功用而言,舊約需要供養一個利未人祭司支派,而新約人人皆祭司,不存在需單獨奉養的祭司支派。因此,十一奉獻確實不是新約的原則,然而可以作為一定的參照。基督徒每個人都是神所託付的管家,各人自己向神交帳,所以理當自己在神的面前管好神託付的一切,包括錢財。除了神外,不必再向任何人交帳,或被人論斷。許多時候,奉獻『不夠』是一個假像,是因為『需要』不夠,異象不夠,與信任不夠。

這就是說,有時,奉獻真的“不夠”,是不夠在“需要的看見”上:你沒有開銷的計劃,只有斂財的規定,這樣的搞不成的!如果有共同的事工的看見,你卻不擺上,那工作當然也要受損。所以奉獻是信仰的問題,是生活的問題,不是律法的問題。如果你真的是在蒙呼召的神的工作中,你當做的是全部擺上。這樣的場景,我覺得每個被呼召的人遲早會面臨。但是,擺在你面前的,永遠不會是一個“十一”的律法。

有些信徒,自己努力奉獻,以至於到了沒有錢供給自己的父母需要,這在主耶穌的話里,就是那個“各爾板”的問題;讓這樣的信徒奉獻的“牧師”們,就是在侵吞“寡婦的兩個小錢”了。特別是,宣揚“越窮的時候越要十一”的,實在是要有足夠的上下文才好:若是信徒自己願意跟主搞清楚關係,是好的;若是信徒被迫跟教會的牧師搞清楚關係,恐怕是自找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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