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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牧師:從基督教專業倫理看“柴遠”事件—兼評《關于“柴遠
送交者: repentant 2015年03月04日14:04:00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朱建忠牧師:從基督教專業倫理看“柴遠”事件—兼評《關于“柴遠事件”的調查報告》

作者:朱建忠牧師

“柴遠“事件在華人教會圈一直鬧的沸沸揚揚,而網絡上的評論也往往偏于一端,缺乏較中肯及到位的分析。本文嘗試先從最近由《生命季刊》發布的《關于“柴遠事件”的調查報告》入手,結合之前由柴玲及兩位調解牧師公開的信息進行比對分析,再從專業(職業)倫理角度進行討論,在這基礎上引出一個指向教牧倫理的觀點。

1.《關于“柴遠事件”的調查報告》(由18位華人教會牧者聯署發布,2015年2月23日,以下簡稱 《調查報告》)。從內容來看,清晰可信度較高。有人說是有幕后指使或別有動機,這從現有的資料來看可能性很小,但《調查報告》的本身也存在幾項問題:

1.1 調查團公信力及《生命季刊》處事方式的問題:

A:十八位牧師絕大多數都是與《生命季刊》有著較緊密的關系,他們中不少人本身為《生命季刊》同工,或專欄作者,再或季刊舉辦的大會講員。而遠志明曾為《生命季刊》同工(季刊編委),后來退出。B:從網絡上看到,《生命季刊》(微博)之前曾轉載一篇署名為小草(Grass GL)的文章(《華人教會醒來!張伯笠多年來站在教會講台撒謊和作假見證》)。而這篇文章的內容,其中不少是存在明顯偏激之處。從這件事給的印像,《生命季刊》刊登柴遠頭條的處事似乎熱心有余,而嚴謹性不夠。

1.2 資料選取的合適性問題:

調查團在成立時曾有公開信並開通專用電郵。信中稱,“若有人願意提供協助調查的資料,可以直接發電郵至:CCpastors2015@gmail.com” 。那麼,A:在《調查報告》中就首先應對收集的信息做一整體說明:例如總共收到多少信息?其中不同觀點及不同證詞情況又是如何?即我們需要一份關于《調查報告》資料來源及數據分析的背景說明,不然就在可能選擇性的使用材料的問題。B:通過公開調查郵箱收集資料,本身容易產生一定的導向性,即:除了一些較為客觀的證詞之外,也可能會收集到一些有意或無意模糊性的信息。所以,前一點A,關于調查資料的背景說明就顯得非常重要。

2.回應調查報告有關1、2的指控證詞

很明顯,1989年舞蹈演員朱女士指控遠志明對其性侵及柴玲指控遠在1990年對其性侵,遠並沒有借牧師之名或基督教為手段來達成目的,甚至他那時都還沒與基督徒的身份發生什麼關系。從這點來說,1990年的柴遠事件完全不能看為是個教會事件或牧師事件,而應視為他們的個人事件或個人行為。在一件並非是教會性的事件上,由一個與當事人可能存在利益關系的基督教機構來組織設立調查團是並不合適的。

不過遠志明的是否基督徒及牧師的身份卻並非是他個人免于問責的條件。不少參與討論的基督徒(若依柴玲公開信中所言,包括遠志明本人)都將遠志明在事件發生時是否是基督徒的身份作為對他現在問責的要件,這其實是不妥的。事實上愛的要求,明顯是遠超律法的要求。這使我們基督徒所做的,是真正在任何時候將人看為目的而非手段。這也促使遠志明應當向他所說的傷害過的人(依調解人周牧師的記錄)在應當的事上尋求真正的諒解,而非如“遠志明本人”所說的(依柴玲文章)將強調點放在做過更大的惡事是在信主之前的時間點上。

而另一方面,即便真如柴玲所講,遠志明曾對她進行了性強暴,我們(非當事人)也不適合在此事上對遠志明進行問責。二十多年前發生的事,已經過了刑事追訴期。之所以設立刑事追訴期,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考慮到在事發后未有起訴及犯罪行為不再繼續的情況下,假定這段時間(追訴期)已經表現了罪犯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及罪犯已經承擔了內心的譴責。

不過事情的發展,關鍵在于柴玲認為遠在此件事情上撒謊及可能相似的事情仍在繼續發生。一件二十多年前只有當事兩人知道的事情,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即便成立調查團也是不可能有新結果的。而事實上,調查報告的一、二項指控證詞,也並無可為柴遠事件定性的證據出現。對于調查報告的第三、四項證詞,雖然有相關性,但仍不成為對第一、二項指控的證據。

根據以上的討論,若成立一個“具有公信力的獨立調查團”,應當將重點放在第三、四項的指控上。而第三項指控的事項很簡單:作為講員的遠志明牧師在2013年的五月于德國一次營會中,與一女性義工,有過一個擁抱、一次房間內交流及邀請在飯后一起散步。單從這些行為來說,難以說明更多的問題,事實上並不適合作為指控證詞。所以,以下我們的討論就會集中在報告的第四項指控的證詞及相關問題上。

3.從專業倫理談柴遠事件及《調查報告》第四項證詞

第四項證詞提到“遠志明被指控于2013年9月在巴黎,誘奸一位90后姊妹(未遂)的證言和相關證據”。

首先這項證詞從當事人A姐妹的陳述來說,可信度較大,並且陳述的事項也非常清晰。陳述中有關遠志明牧師失當行為主要有三項:

A.邀請對方共看一部有情色成分的影片(《肚臍》)而A姐妹在觀看過程中感到不適;

B.第二天晚上向A姐妹提出“留下來陪他睡覺,說他不會把我怎麼樣”。

C.一個持續兩三分鐘最后由女方推開的擁抱。這三項行為存在明顯的失當,但標題用“誘奸未遂”或许仍可討論。

當事人A姐妹的陳述,第四項指控是在A姐妹向遠咨詢機構實習情況的背景下展開的,而整個所述事件亦是貫穿著討論實習為話題(借口)。由于當事人雙方在當時主要的身份是實習申請者與擁有實習決定權者的關系,故我們討論雙方發生行為的同時也需要討論行為背后的權力關系。從這點來說,作為神州協會總編導的遠志明牧師,無論是有意或無意,有形或無形,借著發揮其當事身份的權力而達到與其當事身份專業不符的目的,即屬違背其職業倫理。

而遠志明作為華人教會界的名牧,是否有哂闷涿辽矸荩ㄓ幸饣驘o意)的“卡理斯瑪”(Charisma,宗教社會學家韋伯的一個用詞,本文中意思與屬靈影響力接近。)而影響兩人在一起時發生的行為?答案肯定是有,但遠需要在多大程度上為此負責,這個問題則比較難講。一是A姐妹的陳述中並沒有提到他與遠志明牧師除了此事之外其它方面的接觸與相互的關系;二是作為一個以制作媒體布道為主要影響力的牧師,他需要在多大程度上為其影響力負責仍是可探討的。

華人教會中有時會出現“為尊者諱”而掩盖或淡化名牧的過失的情況,這當然是不應該的。我們不能因為當事人是有名望的牧師而將他(她)的過失掩盖或減輕,還原一個真實的牧者比制造一個虛假的偶像要好的多。但同時我們也不能因為當事人是有名望的牧者而對他(她)罪加一等。有名望的牧師,作為教會的公眾人物,他(她)是否有責任要交待他(她)私隱?及在多大範疇來交待?這個問題不好處理。事實上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一直有不同的看法,現在還很難做定論。

本人的觀點是,作為公眾人物的遠志明有權不向公眾交待他(她)的私隱,但當事件升級到與他現在工作(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時候,他需要向相關機構及公眾有所交待。舉例來說,作為有公眾影響力的遠志明可以不向公眾交待發生在二十多年前的事件內容,但當柴玲提出指控后,他至少應向他所在機構交待整個事件。這部分,或许遠已經做過了。而當柴玲公開指控遠為事件嚴重撒謊並可能有更多相似行為時,遠應當向公眾作最基本的交待:就指控撒謊而作的相關回應。理由是二十年多前的行為(是否強奸),並不是構成遠現在事工正當性的關鍵因素。但遠目前在此事件上有無撒謊則直接關系到他作為機構總編導及華人教會界名牧的正當性與影響力。這部分遠沒有做。當《調查報告》提出“誘奸未遂”的證詞,並被廣泛傳播時,遠的機構在公告中出現了遠對機構查詢時的回復“一概否認”。從這些現像來看,遠缺乏作為一名教會公眾人物應有的承擔。不過,通過調解人及公告,我們也看到了遠的最基本的回應。至于神州傳播協會的三個公告(兩個公告及一個律師通告),本身值得肯定,盡管作為回應時間及方式都有待討論。

結語:

本文對《調查報告》進行了分析討論,然后提出要從基督教專業(職業)倫理的角度來思考這件事情。所謂專業倫理並不是單獨的去談論發生在二十多年前的行為事件,而是將重點聚集于作為神學傳播協會的總編導及華人教會界的名牧,在面臨由當事人提出曾經受到強奸而拒不承認與道歉(撒謊),及 由《生命季刊》發布曾在2013年“誘奸未遂”的指控所作的分析。由于時間及參考資料的限制,本文就這事件從專業倫理的角度僅作了最基本的分析。

在本文寫作過程當中,從神州傳播協會看到公告:‘遠志明對有關“強奸”、“誘奸未遂”、“性侵犯”等誹謗性指責一概否認。’而《調查報告》的第四項指控證詞,事件清晰且又發生在2013年。在這種情況之下,當事方有必要給出更多信息。同時,也可以為此成立一個公信度較高的調查小組。就目前筆者所知來看,由灣區基督教華人同工聯稌雒娼M織這項工作或许比較恰當。事件的發生,也從側面反映出我們華人教會的不少問題,盼望我們從相關的討論反思及處理中能夠幫助華人信徒及教會健康的成長。

柴遠事件的不斷升級與擴大,任何一個愛教會的基督徒,不論持何種立場,心裡總是特別的難過。本人在得知這個事情及在關注的過程中,亦是一直經歷著心痛、掙扎與反省。一方面,本人對基督教媒體《生命季刊》王峙軍牧師等主內同道高調的組織介入調查及廣泛的宣傳認為不適合。但另一方面,從理性上講,《調查報告》的第四項證詞可信度較高,因而我本人傾向于認為遠志明牧師在專業倫理上是可能有較大程度的失當行為,並為此十分難過。

我自己作為一個有著十年傳道經歷的弟兄(現在也為按立的牧師),多少也帶著一些“卡理斯瑪”,由此事對自己的提醒是:一方面要保持“手潔心清,不向虛妄,起誓不懷詭詐”(詩篇24:4);另一方面,在偶然被過犯所勝的時候,要堅信自己仍屬,“被召、在父神裡蒙愛、為耶穌基督保守的人”。(猶大書1:1)

3/2/2015

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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