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基督徒要守五经的律法吗?
(1) 如果旧约的律法被新约所重新理解及转化,我们便需要按照新约的理解而决定是否字面地遵守五经的要求。正如本人前文“到底基督徒要守利未记的条件吗?”所言,利未记所处理的污染包括礼祭性的污染(ritual impurity)与道德性的污染(moral
impurity),前者的除污条例已被新约(特别是希伯来书)以「预表转移」(typological
transfer)去理解,亦即是,我们现在之所以不用再献祭,是因为基督已一次为我们献上,以致旧约的献祭条例成为预表基督的角色,作为基督徒便不需要字面地进行献祭,而是喻意地去理解献祭的条例。这不代表旧约的献祭条例无用,事实上它还象徵丰富的神学意思,对我们极有帮助。反之,关于除去道德性污染的条例方面,新约没有以「预表转移」去理解,所以我们还是要遵守当中的吩咐(例如:禁止不恰当的性行为及照顾穷人-利十八至二十章)。
(2) 如果有些旧约条例只适用于当时社会的文化,这样,我们便遵守其原则而非照板煮碗的遵守。例如,利二十三章要我们守安息年,使地土安息,这是一个在农业社会场景下才可字面地遵守的条例,未必切合当今知识型的经济。不过,条例中要求以色列人的地主要在安息年不要耕作,把土地自长的留给穷人,这似乎表示一种不可赚钱赚到尽的原则,也是一种顾虑穷人的原则,我们当今的基督徒僱主及老闆,也理应实践。
(3) 如果一些条例只合适当时文化,而当中也没有一些永恆的道德原则时,我们便不用遵行。例如刮鬍(利十九27)及纹身(利十九28),当中涉及的是「完整性」(completeness)的观念,以色列民遵行这些原是为了象徵自己完全属神,但在新约的时代,外在的割礼及食物的条例已不再重要(徒十一章),重点却放在内心受割礼上,再者,耶路撒冷的会议已不强求外邦的信徒守外在的条例,利十九27~28的条例却因而完成其历史任务,不需再遵行。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便不能简单地认为旧约律法的存在只是为了默想和研究,彷佛与我们生命毫无关係一样,就算一些礼祭性的条例已不需再遵守,我们也理应了解其象徵意思及原则,好让信徒活出律法的精神,例如燔祭与奉献生命作礼物的关係,平安祭与分享及感恩的关係等等。这样,旧约律法的精神及原则(特别是道德性的条例)有很大部份还适用于当今的。
另外,耶稣认为全律法都可以爱神爱人的大诫命(double love commandment)去理解,这不是代表只要我们爱神爱人便不用守律法,而是视大诫命为诠释律法的钥匙(hermeneutical key),成全律法中最基本的内在爱的动机,这便防止我们落入律法主义当中,也防止我们靠律法的功德得救,因为行律法从来不是为了称义,而是为了成圣,正如利十九2所言,因为神是圣洁的,所以我们也要成为圣洁。
作者:高铭谦博士,建道神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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