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成华:赦罪及认罪 |
| 送交者: candle 2006年05月04日23:05:17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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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认罪,必有依着神的意思而忧愁的经过,这忧愁就要生出没有后悔的懊悔来。这懊悔有七种的表显:就是(一)殷勤,(二)自诉,(三)自恨,(四)恐惧,(五)想念,(六)热心,(七)自责,(林后 7:11)有这七种光景的人,才是一个真认罪的人。不然就是口是心非的认罪,口里认罪,心里并不恨罪,我再说宝血于你不发生功效。
就是看见了有罪,而去认罪(向神或向人),但那认罪时的心境,又是何等的不同呢?按我个人看,至少有下列四种的心境: (一)因为自己的良心不安。 犯罪之后,良心就不平安,就要控告。认了之后,可使良心平安,不再控告。为着良心有控告而认罪,是可以的。但若单单为着要良心平安而去认罪,光是为着要停止良心控告的声音,而去认罪,而没有看见比这个更深的原因的,(注:我说更深的原因,就是指着罪本身的可恨。)就这种认罪,不过是贿赂良心。良心在我们里面,是告诉我们的光景的一个机关。良心所以要控告,就是因为罪是可恨的。所以一直发声音告诉你,而你却觉得良心一直控告讨厌得很,要想一个办法,使它不再控告;却忘记去恨恶良心所恨恶的罪。你是在那里注意这控告的良心,而不注意良心所以控告的原因--罪。--所以你就不怎样恨罪,反而觉得良心控告得讨厌,因此你就不去对付这件事情的根--罪,--而去对付因这根--罪--所发出的控告--良心。--结果你就用认罪的方法来贿赂你的良心。但是神要我们对付罪并非如此。 (二)怕别人的良心有控告(特别是向人认罪时有这心境。) 有时候得罪了人,向人犯了一个罪,心里就觉得一面是对不起对方,同时又怕对方心里恨我,想我不对,我就为着要使对方的良心不责备我,叫对方能和我相安无事,就去找一个机会,向他认罪。同时又附带着想:如果对方赦免了我,我就得以与他和好,当然对方也就不再恨我,他的良心也就不再控告我。若对方不赦免我,这是他在神前的问题,是他的不上算。(太6:15“你们不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犯。”)这一种心理,和第一个差不多。因为所注意的不在罪的本身,而在对方的良心。要与人和好并不错,但若单单注意这一点,而不觉得这罪本身的可恨,这并非是神要我们对付罪的一种心境。 如果光是为着以上两种的原因而认罪的,就必定有一个结果,就是顶容易犯罪,也顶容易认罪。心里并不觉得每次向人犯罪是得罪神,好象宝血也用不着似的,只觉得与人发生关系,也只要与人和好就算了。他看罪并不怎样可恨,看认罪也并不以为是一件严重的事。同时也不觉得有真的忧伤痛悔的心,认罪的时候也不觉得怎样难,总而言之,对认罪这回事,看得太轻易了,结果就顶容易再犯。有时甚至一罪还未认了,立刻就犯同样的罪了。真愿意神赐恩给我们,叫我们对于罪有祂那一种的估价。 (三)因惧怕将来的刑罚。 有的人记得林后五章十节的话:“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知道基督台前的审判,不止工作要受审判,并且行为也得受审判--就是今天没有受圣灵藉良心审判而蒙宝血洗净过的罪--因此心里就害怕。既然今天的罪,将来总得对付,就还不如现在认清楚上算些,好叫将来免去刑罚。凭着这一种心境去认罪,并不错,并且较比以上二种情形去认的,好得多。因为以上二种情形,只和人发生关系,现在至少和神发生关系,在神的面前,是因敬畏神而认罪的。这样的人,也许有两面的认罪,一面在神前,一面也在人面前,(如果这罪是得罪了人。)认清楚之后,就觉得对神对人有无亏的良心。这样的认罪,虽然不错,也可说很好,但是究竟不是神要我们认罪最高标准的心境。 (四)因看见罪本身的污秽。 这才是神要我们认罪的一种心境。神将祂自己的生命,放在我们里面。有了这生命,就有极圣洁的天性(像神那样的圣洁。)罪在神面前,是一件极污秽的东西,与圣洁的神是绝对不兼容的。神将祂圣洁的生命赐给我们。是要叫我们恨罪像神那样恨法。人如果让神圣洁的生命长大,认识了罪本身的污秽,他就要像马丹盖恩说:“我宁可下地狱,而不愿意犯罪。”神的生命在我们里面,是为着彰显基督的。基督的性情越彰显,就看罪越可恨,也就越远离(来 7:26)看见罪如见大麻疯一般,觉得越远离就越舒服。凡对罪有这样认识的人,就是最不容易犯罪的人。若是认罪具有这种心境的人,他的为人必定是敬虔,圣洁,在神面前度日的人。
这就需要圣灵的光照,和我们肯顺服光,并拒绝被光所显明的罪。住在我们里面的圣灵,运行在我们的生命里,将一切罪的真相显明在我们里面,又使我们的心思--蒙圣灵更新的心思--明白过来,真的认识这是罪,是一件极污秽的东西。良心也就起来定这罪为罪。同时我们的新生命--基督的生命,--顶自然地厌恶这罪。这一种的厌恶,是神的性情(彼后 1:4)最自然的一种功用。让我简单一点地再说,圣灵将罪的真相在生命的光里,(注:约翰一章四节“这生命就是人的光。”基督的生命在人里面,就是人的光,并不是在外面看见一道光,这会被欺骗。)显明给我们看,我们就借着在生命里神的性情,顺服光而恨恶被光所显明的罪。如果我们越顺服光,光就要在我们里面照得更光明,罪也更显出它的污秽,恨罪的心也更长进了。好象在极强的太阳光之下,普通所看不见的微尘,--飞扬在空气的微尘--就要看见了。一个常生活在神光中的人,也要看见别人所不以为罪的事是罪了。(例如马丹盖恩为着她从前所行的善事,--施舍救济人的事而懊悔,而需要主的宝血洁净,因她在神的光中看出从前所行的善事,是出于己的善义,并非出于神的生命,所以需要血来洁净。)这样就对罪的感觉必定更敏锐,圣洁的程度(实行方面,)也必定更长进了。 真的,一个属于亚当的人(未重生的人),如何他的天性是倾向罪的;(所谓宝贝的罪,就是旧天性所喜欢犯的),照样属基督的人,在他里面的神的性情,也是如何是厌恶罪的。所以恨罪的本身,是神的性情在人的里面一种自然的表显。所以惟独这一种心境,才是出于神的,才是神所喜悦的。 如果我们再将以上所说的四种心境分析一下,就知道前三种都是以己为中心的,是与己的利害发生直接关系的。只有末一种是出于神的,是以神为中心的,我们不过是站在神一边。
在基督徒中间对于认罪的事,有一个极坏的倾向,就是渐渐倾向到人和人的认清楚,过于人和神的对付。在有的基督徒中间,甚至连宝血都不提了,只要人的良心能彼此相安。将神放在一边了。这种情形非常可怕,结果是叫人失去敬畏神的心,我顶重的说,认罪而毋需宝血的,必定是出于阴府的。当知道人每一次犯罪,第一个被得罪的是神,不是人;被得罪最多的是神,不是人,(例如人将你家里的东西打烂了,第一个被得罪的是你,不是你的东西。)大卫在诗篇五十一篇四节说:“我向你--神--犯罪,惟独得罪了你--神,--”他并没有说,得罪了乌利亚,或者拔示巴。反而卖耶稣的犹大,罪也认了,钱也还了,在人一方面都作清楚了,可是他还是灭亡之子。我这样说,并非说不该彼此认罪;彼此认罪(雅各5:16)是该的,但是在神面前的对付,该是更重于人和人的对付。千万不要让我们倒置,更不要让我们将神和宝血放在一边。人向神认清罪,是更重要的,人对人作清楚,也是不可忽略的。但愿神怜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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