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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信称义:人的义不是自己做出来的因信称义,是基督信仰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真理。人不能靠遵行律法,在神面前建立自己的义;人的义乃是从信基督而来。“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罗马书 3:28保罗又说:“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加拉太书 2:16这意味着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人得以站在神面前,不是因为自己已经做得足够好,而是因为基督已经成为我们的义。因此,因信称义首先解决的,不是“我以后还要不要遵守律法”的问题,而是解决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我究竟凭什么站在神面前?如果一个人仍然想靠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表现、自己的道德、自己的遵守来证明自己是义的,那么,他实际上还没有真正进入因信称义的自由。二、既然已经得了基督的义,就不再立自己的义保罗曾经非常清楚地指出以色列人的问题:“因为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 ——罗马书 10:3这里的问题并不是他们没有热心。恰恰相反,他们非常热心:“我可以证明他们向神有热心,但不是按着真知识。” ——罗马书 10:2有热心,不等于有真知识。一个人可以非常认真地祷告、读经、禁食、奉献、服事,也可以非常努力地遵守各种规条,但如果他的内心仍然在想:“我必须做得足够好,神才会接纳我。”那么,他实际上仍然是在“立自己的义”。因信称义却告诉我们:神接纳我们,不是因为我们的义够了,而是因为基督的义够了。所以,一个真正明白因信称义的人,不再需要每天拿自己的表现去衡量自己在神面前是不是“够好”。他的根基已经改变了。过去是:我遵守,所以我是义的。现在是:我在基督里已经被称义,所以我可以自由地学习遵行神的旨意。这两者看起来都可能表现为“遵守律法”,但里面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为了得到义。后者是因为已经得了义。三、当律法的审判重担被挪走,人和律法的关系就改变了那么,因信称义以后,律法还有什么意义?很多人一听到“因信称义”,马上产生一个疑问:既然不是靠律法称义,那律法是不是就没有用了?是不是可以不管律法了?当然不是。保罗说:“这样,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罗马书 7:12注意这里。保罗并没有说律法不好。恰恰相反,他说:律法是圣洁的、公义的、良善的。那么,为什么人过去面对律法的时候,常常感觉到的是压力、恐惧、失败、定罪和重担?因为过去的人站在律法面前,往往是想从律法那里得到一个答案:“我到底够不够义?”于是律法就变成了自己的审判官。每一次失败,都让人觉得:“我不够好。”“神可能不喜悦我。”“我是不是得罪神了?”“我是不是没有达到要求?”人在这种关系里面面对律法,自然会产生恐惧和焦虑。但是因信称义以后,一个根本性的改变发生了:律法不再承担“证明我是否有资格被神称义”的功能。因为这个问题已经由基督解决了。我的义,不再由我的律法行为决定。我的称义,也不再由我今天做得好不好决定。因此,我再回头看律法的时候,就会发现:原来律法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过去试图用律法证明自己的义。当靠律法称义的重担被挪走以后,人第一次能够真正平静地重新认识律法。四、律法其实像神赐给人的交通规则这时候,我们可以换一个非常简单的比喻:交通规则。交通规则的存在,是不是为了让交警每天找我们的麻烦?当然不是。红灯停、绿灯行、不能逆行、不能超速、不能酒后驾驶,这些规则从表面上看,似乎限制了人的自由。但是从更深的角度看,这些规则恰恰是在保护人的生命。如果一个城市完全没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思开车:有人闯红灯;有人逆行;有人超速;有人随意变道。最后会发生大量交通事故。人的生活会因此受到伤害,甚至有人会因此失去生命。所以,交通规则不是为了让人痛苦,而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同样,当我们重新理解神的律法时,也应该看到这一点。神为什么告诉人不可杀人?因为生命是宝贵的。为什么不可奸淫?因为神所设立的婚姻是美善的。为什么不可偷盗?因为人的财产、劳动和彼此之间的信任需要得到保护。为什么要爱人如己?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爱,而不是彼此伤害。因此,当我们不再把律法看成“我必须靠它证明自己是义的”,而是重新去认识律法本身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神所赐的律法,本来就是美的、善的,是为了人的生命而设立的。五、从律法中看到审判,人就是奴仆;从律法中看到恩典,人就成为自由的人这就是人与律法关系最根本的改变。如果一个人每天面对律法的时候,想的都是:“我做到了没有?”“我犯错了吗?”“如果犯错,神是不是要惩罚我?”“我是不是不够好?”那么,律法在他的生命中就成为一种沉重的压力。这时候,他和律法之间的关系,很像奴仆和主人。主人不断吩咐:“你必须做这个。”“你不能做那个。”“你还没有做到。”“你还不够好。”奴仆于是战战兢兢地工作。但是,当一个人真正明白因信称义以后,他对律法的认识会发生变化。他不再是:“我遵守律法,好让神接纳我。”而是:“神已经在基督里接纳我,所以我愿意认识神的心意,并按照神的心意生活。”这时候,律法就不再只是一个“必须完成的任务”。它开始成为一种恩典。因为人开始发现:神不是在用律法为难我,而是在告诉我什么是好的,什么能够保护我的生命,什么能够使人与人之间保持正确的关系。于是,律法从“重担”变成了“道路”。从“审判”变成了“引导”。从“必须完成的责任”变成了“我愿意接受的恩典”。六、在爱里没有恐惧:从“我应当”到“我愿意”这里还需要进一步理解一个非常重要的真理:爱与恐惧,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动力。约翰说:“爱里没有惧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因为惧怕里含着刑罚,惧怕的人在爱里未得完全。” ——约翰一书 4:18当一个人面对律法的时候,如果他首先看到的是律法背后的审判,那么他的内心自然会产生战惊和恐惧。于是,他遵守律法的时候,常常是这样一种状态:“我应当这样做。”“我必须这样做。”“我不能那样做。”“如果我不做,就会受到惩罚。”这种遵守虽然表面上也是遵守,但里面带着很强的压力。因为推动他的主要力量不是爱,而是恐惧。不是“我愿意”,而是“我必须”。不是“我喜爱”,而是“我应当”。不是从心里面出来的,而是被一个外在的要求推着向前走。但是,当一个人真正明白因信称义,也真正明白律法的美善以后,他重新来看律法,就会发现:原来神给我的不是一副枷锁,而是一条生命的道路。神说不可杀人,是因为生命宝贵。神说不可奸淫,是因为婚姻宝贵。神说不可偷盗,是因为神尊重人的劳动和所有权。神说要爱人如己,是因为神愿意人与人之间彼此相爱。神所赐的诫命,字里行间都在告诉人:什么是好的,什么能够保护生命,什么能够使人与人之间建立正确的关系。当人这样重新认识律法的时候,他看见的就不再只是:“神要求我做什么。”而开始看见:“神为什么要我这样做。”而这个“为什么”,最终指向的就是神的爱。于是,人与律法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过去是:因为害怕,所以遵守。现在是:因为明白,所以喜爱。过去是:我必须。现在是:我愿意。过去是:我应当。现在是:我甘心。过去是:我害怕。现在是:我爱。七、神真正看重的,是甘心,而不是勉强这一点在奉献上尤其容易理解。神当然看重人的奉献,但是神真正看重的并不是一个人“拿出了多少”,而是这个人的心是不是甘心。保罗说:“各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难,不要勉强,因为捐得乐意的人是神所喜爱的。” ——哥林多后书 9:7这里的原则非常深。勉强的奉献和甘心的奉献,外面的动作可能完全一样,但是里面的性质完全不同。两个人都拿出一百块钱。一个人心里想:“没办法,别人都奉献了,我也只能奉献。”另一个人心里想:“神已经给了我这么多,我愿意拿出这一部分献给神。”外面看起来都是一百块钱。但是神所看的,是人的心。所以神喜悦的是“乐意的人”。这同样适用于人与律法的关系。神并不是单纯要一个人机械地完成:“我应当做什么。”“我必须做什么。”“我不能做什么。”如果人的心里始终充满恐惧,即使外面严格遵守,人与神之间的关系仍然没有达到真正的自由。神要的不是一个被恐惧驱赶着遵守诫命的人,而是一个认识神的爱以后,从心里愿意遵行神旨意的人。八、真正的顺服,是从“应当”进入“甘心”所以,因信称义以后,我们需要重新理解“顺服”。顺服并不是消失了。恰恰相反,真正的顺服反而更加深入了。只是顺服的动力发生了改变。从:“我必须遵守,因为神会审判我。”变成:“我愿意遵守,因为我认识神的爱。”从:“我应当这样做。”变成:“我愿意这样做。”从:“我害怕不遵守。”变成:“我喜爱神所喜爱的。”这才是从外面的律法进入里面的律法。旧约先知早已预言了新约中的这种改变:“我要将我的律法写在他们心上,又要将这些律法写在他们里面。” ——参耶利米书31:33律法不再只是写在外面的石版上,成为一个人在外面必须完成的要求;而是进入人的心里面。当律法进入人的心,人遵守它就不再只是因为“神要求我”,而是因为:“这已经成为我愿意的。”九、为什么大卫能够如此喜爱律法?诗篇119篇里面,有大量这样的表达。大卫说:“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终日不住地思想。” ——诗篇119:97又说:“你的法度奇妙,所以我一心谨守。” ——诗篇119:129我们今天读这些话,有时候会觉得奇怪:为什么大卫会“爱”律法?因为大卫看到的律法,不仅仅是一大堆“你必须”“你不可”。他从律法里面看见的是:神的心。他看见神的圣洁、神的公义、神的良善,也看见神对人的保护和恩典。所以,他不是因为害怕被审判,才勉强遵守。而是因为他认识律法的美善,所以从心里面愿意遵守。这就是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奴仆遵守,是因为害怕主人。儿女遵守,是因为认识父亲的心。十、真正的自由,不是不遵守律法,而是不再靠遵守律法建立自己的义因此,“因信称义”绝对不是说:“既然信就可以随便犯罪。”也不是说:“既然不靠行为称义,那律法就没有价值。”真正的因信称义,是把人从一个错误的关系里面释放出来:不再靠自己的行为获得神的接纳。当这个根基改变以后,人反而能够第一次真正自由地面对律法。因为他不再需要利用律法证明自己。他可以承认:“是的,我今天失败了。”“是的,我没有做到。”“是的,我还有很多软弱。”但是,他不会因此认为:“所以神不要我了。”因为他的义不是建立在今天的表现上。他的义在基督里。因此,他可以不再因为失败而陷入绝望,也不需要靠自责来惩罚自己。他可以回到神面前,承认自己的失败,接受恩典,然后继续走。这才是真正的自由。十一、当人不再惧怕律法,才真正开始爱律法所以,因信称义最终并不是把人带到一个“我什么都不用做”的地方。恰恰相反,它把人带到一个更自由、更深的地方:我不需要靠遵守律法证明自己是义的,但因为我已经在基督里蒙恩,我开始真正喜爱神所喜爱的。这时候,人遵守神的诫命,不再是为了换取神的爱。而是因为已经知道自己被爱。不是为了获得恩典。而是因为已经得到恩典。不是为了成为神的儿女。而是因为已经是神的儿女,所以愿意按照父亲的心意生活。于是,律法在人的眼中也发生了变化。以前看见的是:“你必须做到。”后来看到的是:“神原来是在保护我。”以前看见的是:“我做不到,所以我要被审判。”后来看到的是:“神原来把一条美善的道路摆在我面前。”以前是恐惧。后来是爱。以前是奴仆。后来是儿女。以前是为了自己的义而遵守。后来是因为已经在基督里得了义,所以甘心乐意地遵守。十二、神最终要的不是“被迫的好”,而是“甘心的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件事情总结成一句话:神发布律法,不只是为了让人“做对事情”,更是为了让人的心归向祂。如果一个人只是因为害怕刑罚而不杀人,他虽然没有杀人,但他的心可能仍然充满仇恨。如果一个人只是因为害怕刑罚而不奸淫,他外面虽然没有犯罪,但他的心可能仍然没有改变。如果一个人只是因为害怕神的惩罚而奉献,他虽然把钱放进奉献箱里,但他的心却可能十分痛苦。神真正要改变的,是人的里面。神要的是一个甘心爱神、甘心爱人、甘心遵行祂旨意的心。因此,当人真正明白因信称义以后,他就不再需要用律法证明自己。他已经在基督里被称义。所以,他可以从恐惧中出来。而当恐惧被挪去,爱就有了空间。当人开始从律法中看见神的爱,他就不再觉得:“神又给我增加了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他会开始觉得:“神原来是在告诉我,怎样活得更好,怎样不伤害自己,怎样不伤害别人,怎样活在祂所赐的美善里面。”于是:“我应当”慢慢变成“我愿意”。“我必须”慢慢变成“我甘心”。“我害怕”慢慢变成“我喜爱”。这时,人和律法的关系才真正发生了改变。不是律法改变了,而是人的心改变了。而这也正是因信称义所带来的自由:我不再为了称义而遵守律法;我因为已经称义,所以甘心乐意地遵行神的旨意。这不是降低了神的标准。而是使人终于能够从爱中回应神。因为在爱里没有恐惧。而一个真正被爱充满的人,最终的顺服不会只是:“主啊,我应当这样做。”而会变成:“主啊,我愿意。”这才真正达到了神赐下律法的目的:不是让人活在恐惧和勉强之中,而是让人认识神的美善,在爱中甘心地行在祂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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