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会的历史里,旧约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一直令不少人大惑不解。很多神学家断然认为,律法与新约时代信徒无关。但纵使在特定的问题上仍存在分歧,传统的改革宗神学将律法的功用归纳为三点。部分神学作者将这些功用按下述的次序排列,还有其他的神学著作则将前两重功用的次序倒转,因此,在归正宗传统内,对于律法的「第一重」和「第二重」功用,存在不一致的看法。
律法的第一重功用在于教导方面。律法同时显示了神完全的义和我们的缺欠,正是这些缺欠驱使我们寻找基督的救赎。律法让我们知罪(罗3:20,4:15,5:13),然而出于罪性,我们却利用知罪来犯更多的罪(罗7:7~11),结果我们被判受审。律法借着揭示我们须要得到赦免,带领我们怀着悔改与信心来到基督面前(加3:19~24)。
在这层意义上,信神的人并不在律法以下。保罗使徒认为律法这重功用,跟基督降世之前那个罪恶与死亡的时代有关(参见来7章《世代的划分》一文)。律法的出现让罪增多(例︰严重的程度足以令以色列人被掳外邦),但是当基督到来的时候,罪在哪里增多,恩典也更加增多(罗5:20~21)。与基督联合的人,当他们从现世过渡到来世的时候,他们将不受律法的审判。我们「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罗6:14),指的就是我们不被律法定罪,反而得到神在基督里的恩典(罗8:1~4)。
不过,信徒仍然需要律法的教导,以提醒自己我们还是会犯罪,需要神的赦免(约壹1:8~9)和基督的代求(罗8:34;来7:25)。律法催使我们回到基督的十字架面前,了解到我们不能指望自己,只有耶稣的赎罪才能除去我们的罪和它带来的后果。即使到了今天,律法这重功用仍然适用于不信的人身上,让他们知道要悔改、得赦免和归信基督。
律法的第二重功用体现于社会民事方面。旧约律法的道德标准透过惩罚的威吓来遏制罪恶。虽然律法不能改变人心,但是可以借着审判的威吓来约束不法行为,特别是在有民事法规支持,列明证据确凿的罪行会受到何种惩处的情况下(申13:6~11,19 :16~21;罗13:3~4),因此它多少维持了社会秩序和保障弱者免受不公义的对待。尽管圣经从没用「在律法之下」的说法,来指律法的社会民事功能,但显而易见是,有时连基督徒也受制于惩罚的威吓。虽然,出于对神的爱而服从神是我们应该竭力追求的理想(约壹4:18),不过我们还是受惠于律法的约束功用。律法的约束功用在旧约时代是显而易见的(出21~23章),可是当保罗写道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而是为罪人设立时,就肯定了律法在新约时代仍有其约束作用(提前1:8~11)。
律法的第三重功用在于规范或道德方面。律法的道德标准为信徒提供了指引,让我们在神所赐的恩典中,心怀谦卑感恩。正如十诫序言所表明(出20:2),只要我们对神无条件赐下的救赎恩典存感恩的心,就会自然服从神的命令。对我们这些生于基督第一次来临之后的信徒而言,把律法的道德、礼仪和社会层面分辨开来有莫大益处。
归正宗神学家以往普遍认同,神曾经颁令的某些律法,其礼仪和社会功用只是针对特定的历史情况,而不是各个时代的所有信徒(例︰饮食条例;见徒10:15注) 。尽管如此,这类律法仍然让我们体会到神的智慧和公义,因为整套律法显示和反映了神不变的性格;从道德层面来说,律法永远都带有规范性(太5 :17~19;罗3:31,13:8~9;弗6:2;雅2:10~11;约壹2:3~7;参《比利时信条》25;《海德堡问答》91问答;《韦斯敏斯德信条》19章)。加尔文认为律法的主要功用是作为道德指引,其他功用只是因为罪的存在才衍生出来,然而其道德功用则直接源于神的属性。保罗论及律法的第三重功用时这样写道︰「我不是在神的律法以外,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9:21),「基督的律法」即是由基督阐明和运用的律法。
本文引自研读版《圣经新译本》中的专文初稿(香港:环球圣经公会。网址:http://www.wwbibl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