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椿树网友在天下论坛发的帖中指出,美国法院判决杀三个阿富汗人的美国兵24年徒刑,判强奸母猪的美国人120年,香椿树还特别慷慨的假设那个美国人强奸了12头母猪。由此香椿树得出结论,在美国人看来,人的生命<母猪的生殖器。(见 http://bbs.creaders.net/politics/bbsviewer.php?trd_id=570213 )
在下认为有必要指出,香椿树所作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美国的判决很人性化,符合圣经。香椿树同学发帖之前应该认真学习一下圣经,或就近请教一下信教的朋友。无知不是你的错,武断才是你的错。而且你那逻辑有问题,凭什么假设那人强奸了12头母猪?法院的判决有说吗?如果他强奸了120头,那么一头才判一年,是否就能得出,在美国人看来,人的生命=8个母猪的生殖器?
众所周知,美国是基督教国家。而基督教对人类现代文明所起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为什么现代民主在基督教国家产生?为什么当今世界上的强国多是基督教国家?这绝对不是巧合。
既然基督教是美国的立国基础,那么其立法必须符合圣经才行。是人都知道,美国总统上任时要摸着圣经宣誓。这就决定了那些不摸圣经的人永远也当不上总捅。不要以为民主就是选举,要想当总捅,首先要摸圣经。
还是回到强奸母猪的话题上来。圣经上说了,若强奸了处女,你要负责任,要娶她为妻。事实上一床被子就遮丑了,强奸者也不算犯罪,被强奸者也不用顾忌别人的闲言碎语了。多人性化! 圣经上又说了,跟动物发生性关系者,要乱石砸死。您能由此得出,女人生殖器<母猪生殖器的结论吗?如果反过来,强奸处女者乱石砸死,强奸母猪者跟母猪结婚,您认为怎么样?那样的话,那个女孩子被糟蹋了,也做不得人,肯定要寻死上吊,于是,主所创造的两条人命都没了,而那母猪则要生一大窝子人不人猪不猪的东西。
那个强奸猪的美国人本来是要被乱石砸死的,因为美国废除了死刑,所以改判120年。既符合圣经又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