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基督徒, 我为什么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九) |
|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07月15日06:06:09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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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什么是“合法化”的含义? 有人担心,我们一旦赞同了同性婚姻不就等于认可婚姻还有第二个可行的方式,那种同性间的性行为也就是“对的”了吗?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吗?他们把“合法/非法”与“对/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这里我们要清楚,对我们大家“合法”不等于“对的”和“大家应该去做的”,更不等于“神赞赏我们都去做的”。例如在美国,18岁以上吸烟合法,并不意味着18岁以上吸烟是 “对的”,是 “该提倡的”。 “合法”仅仅意味着我们“不再为此定罪”了。我们仍旧认为那是不好的行为,仍旧劝人戒烟。又如,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妓女和吸毒都是合法的,但我们仍旧不能因此去放荡。对我们基督徒来说,我们的行为并不依照律法来作为判断对错的标准。我们不再受律法的束缚(我们也不要求别人去行律法)。我们有了完全的“自由”。但这个“自由”并不是说我们可以为所欲为。对我们基督徒来说,哪怕有一天,世上的律法全都费了,凭着主耶稣我们仍旧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我们这个“自由”就是不去继续犯罪的自由,就是我们有意识地去追寻主的道。所以,即使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后,我们异性恋人仍然不能以那为保护伞来行同性性行为,因为那对我们来说是荒淫无度的表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是认可婚姻的第二个可行的方式(alternative),而只是我们异性恋者不再以此对那1-3%“先天变异性取向者”定罪了,是对他们的包容和接纳,是 “爱人如己”的表现。
前面已贴的章节: 作为基督徒, 我为什么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序) 1)有没有“先天变异性取向者”?这是不是先天疾病? 2)神所憎恶的到底是什么? 圣经里的根据 细解 利未记18:22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3286 3)律法是不是包括对病人也适用? 4“先天变异性取向者”要不要改?要改什么? 5)天生性取向能不能改变? 6)对“先天变异性取向者”的双重标准 7)主的爱和父爱的类比 8)什么是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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