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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会合法-法律依据 (ZT)
送交者: nngzh 2004年03月12日07:27:48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家庭教会合法-法律依据

一.先看“国际法”

1.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划时代的历史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

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评论:根据这一条,家庭教会的聚会最多可算是一种“秘密地礼拜”,即多人聚集礼拜上帝,是合乎国际法的。

第十九条:1。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2。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评论:我们家庭教会主张政教分离,一方面我们坚决支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勉强所有的教会都得加入三自或到三自教堂聚会是不尊重信仰自由的原则。批评,评论三自不能算罪。

第二十一条:和平聚会的权利应被承认。

评论:家庭教会的聚会都是和平进行的,根据此条,家庭聚会应当受保护。

第二十二条: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

评论:基督徒有结社的自由,即可以组成自己的教会,而不必被逼着去参加三自及其聚会(据国务院对宗教自由的解释,我们可以不参加三自,每个公民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三自充其量可算是个教派,因三自信仰的是新派神学,家庭教会信仰的是基要派神学,两者信仰有基本区别,中国宪法也承认公民有结社的自由)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也在这条约上签了字,有关宗教信仰方面的权利与上述一致。

3.《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中国表态接受,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第7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中国法律也标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如此,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在法律面前都应平等,都应有宣传各自信仰观点的自由)。

二. 再看“国内法”

1. 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
信仰自由,不得歧视有宗教信仰的公民”。

2.1982年3月31日中央19号文件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许诺:教徒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读经,祷告,礼拜,婚丧礼仪,过宗教节日等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3.国务院1994年1月31日颁布了144,14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145号令关于聚会场所要登记,政府的解释是:“按基督教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里的人为主,有时有个别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教徒个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
据此家庭教会多属此类,故不需要登记,那么自然是合法的了。

4.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面向全世界公布了我国政府对我国宗教信仰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有关实际运行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及政策导向性)第三条规定:

“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结论:由国际法,中国宪法,中央十九号文件,及宗教白皮书等可知,既然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自然是许可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的。把未登记的家庭聚会列为“非法”是不合法的。

附1:若有关法规与宪法相抵触时,请看《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结论:各级政府和各政党(包括共产党在内)都应该服从国家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样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应服从国际法。

附2:儿童信教的法律保护

1.国际法: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所有儿童均应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接受有关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权利,不得强迫他们接受他们违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关于这方面的指导原则,应以最能符合儿童利益为准。”

1989年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即两层含义:

A。 儿童本人有信仰宗教的权利。

B。 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按自己意愿使儿童接受何种信仰和宗教的教育并且有权指导其行使信仰自由的权利。

而上述两国际公约对我国具有约束力(1992年全国人大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实施)。

2. 国内法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们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公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据上述诸条,中国儿童于其出生时即为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信
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其信仰和不信仰。

附3:法律常识

1. 公民受到搜捕时,有要求出示法律证件的权利。

2. 公民受到审讯时,有沉默权,不作回答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与本案无关的,及
本人不想回答的)。

3.公民受到审讯时,有拒绝刑讯逼供(包括不让睡觉,吃饭,肉刑等)的权利,且有权提出申诉。

4.公民受到不公正的判决时,有申请复议,上诉的权利。(关押超过24小时就可申请律师)。

5.司法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以态度为依据,以权力为准绳。

6.法无禁止皆自由:不公开的法律不算法律,公民有权拒绝执行。

7.“罚款”,“没收”必有合法收据。

三. 后看“圣经法”

太18:20 :主耶稣说: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哪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

徒2:46:他们天天同心合意,恒切地在殿里,且在家中掰饼,存着欢喜诚实的心用饭。

罗 16:5:又问在他们家中的教会安。

结论:基督徒在家庭中聚会敬拜上帝是再正常不过了,而且还得主耶稣的喜悦。

太28:19-20: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结论:这是主耶稣交给教会的大使命每个人都可穿福音,要走出去传,到各地传。

罗13:7: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只要行善。。。。。。,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结论:这告诉我们,公民的基本责任是顺服政府领导,按时纳粮交税,也可请之伸冤,一般来说政权的主要作用是替神赏善罚恶。

但当政权违背上帝,作出错误指令(尤其信仰方面)与圣经真道相抵触时,请看:
徒5:29:“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当让基督“在凡事上居首位”(西1:18)。

总结:基督徒按信仰需要,在家庭中聚会,敬拜,在公开场合传福音,是合乎圣经信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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