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课 三自的“头”是谁 |
| 送交者: nngzh 2004年08月19日07:27:36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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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三自的“头”是谁 这个问题不但道出了三自的服务对象,也说清了三自的本质是什么,以及它被谁领导,最终为谁“全然摆上自己”,甚至为此而“大义灭亲”! 我不禁要问:它为了谁?它到底是谁? 一、政治的宠儿,信仰的怪胎 三自出生在“教会”之后,但今天的三自却成了“教会”的“大哥”,甚至是“老大”。我们不能忘记的是它在中国这片国土上有着所谓扎实的磐石,合法的名义,似锦的仕途…… 中国是一党制国家,当然,一党制是福是祸,是好是坏,这不是我所能涉及的范围,在此,我要严正声明:政治不是教会的范围,也不是我们所面对的目标,我们的一切理想尽在属天的国度里——天堂与永恒! 不过,三自的人承认“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改造一切的”。在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中指出:“一切爱国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以巴弗前辈说的好,“既说是改造和领导‘一切’,那就得包括神的教会,教会也在党所改造、所领导的‘一切’之内,而决不容许神的教会成为例外。”此话精辟无比,三自的用心看来也不过是如此的了。 (一)“三自”是被政治利用的一种控制教会的手段 这也是一个工具,想以此来达到统治神的教会! 在《中国gcd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一文中,明确表明了这样几个论点: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 在gcd的信仰中是没有神的,而在他的政权中必须要管制好有神的人,免得人心所向都是上帝,那他们就没有市场可言了。 现在,我把几代gcd人的领袖所说的有关信仰的论断列出如下: 1、马克思:“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2、列宁:“革命要成功,必须消灭基督教,因我们提倡斗争,他们却提倡爱。” 3、毛泽东:“人民有信仰的自由,也有反对宗教的自由。” 4、邓小平:“宗教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 5、江zm:“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无论怎么说,党对信仰的阐述都是反信仰、反宗教的,他们要想尽一切办法去辖制人民在信仰上的发展。他们设立三自不过是出于自己的意图,为党、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而存在。因此请问,三自岂不是一个圈套吗?政府今天如此扶持三自是因为这是一条路,不过,他们的最终希望不是看到教会的兴旺,乃是在三自掌控之下,渐渐消亡。这话不是我说的,是他们一贯的口号。 (二)三自要培养的接班人就是党的接班人 这一点我相信不必解释,大家也会明白。下面,我把“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 对培养基督教接班人的一些思考 教会团体的自身建设涉及面很广,我仅谈谈对培养接班人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些问题。 一、要学习邓小平理论 它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包括邓少平理论在宗教方面的重要论述和观点,如《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邓少平理论在宗教方面的思想结晶;江总书记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政策的高度概括;李瑞环同志说的:“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以及党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关系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等等理论观点,都是应该深入学习的课题。 二、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海内外一直有人说,中国是“无神论国家”,因为gcd是无神论的。其实,党的文件已明确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制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已明确写在我国宪法第36条;在实践中,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事实说明,gcd是无神论的,而我们的国家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不是无神论国家。这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认识。 对宗教政策,我们有的年轻教职人员只关心自己的宗教信仰不受损害,同时又常常指责不信的人或信不同宗教的人,认为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宗教政策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又坚持在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应该认识到,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我们享受的权利,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贯彻的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 加深对三自和落实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对三自爱国运动,特别是它的发起和发展,许多年轻教职人员没有亲身经历,而海外敌对势力为破坏三自,制造了许多流言蜚语,我们必须用历史教育年轻教职人员使他们理解中国基督教为什么要走三自爱国道路。 其次,中国基督教在六届全国会议上提出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的主要内容是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爱国爱教、增强团结和落实“三好”,并提出“一个好基督徒应该是一个好公民”的号召。这将关系到中国基督教以一个什么样的面貌进入21世纪的大问题,年轻教职人员要在这方面加深认识。 最后,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当前海外敌对势力正在改变手法,利用我们的改革开放进行各种渗透活动,妄图改变我们自传的方向。而我们有的教职人员往往对此丧失警惕,为他们开了方便之门。这是我们应该严重关切的问题。 四、 教职人员在重视神学、灵性修养的同时,还要关心社会,关心国家
罗只不过是在三自内的这种情形的一个代表,他可是领军人物啊!难道,其他的人还能逃得出此种境地吗? (三)三自的信仰是爱国为前提,信党为实际。 我不反对爱国,爱国是基督徒的本分。身为中国人,我们对自己的国家,自己的同胞爱戴有加。但我们反对用爱国的幌子遮掩了自己信仰本色的人。 三自说自己“爱国爱教”,其实也未必是事实,从它一贯的做法来看,三自在爱国的事情上只不过是个伪君子。爱国的人应该是“先天下之忧而忧”,而三自并没有这样去做,它的行动包含着更多的攀附与追逐利益。家庭教会虽则没有口口声声爱国啊,爱教啊,但家庭教会的信徒的确作到了“忧国忧民”。我们在祷告中不断的为中华民族的复兴而泣泪,为中国的掌权者献上虔诚的祈祷,为中国的九百六十万河山守望,为中国亿万同胞的灵魂而义无返顾的踏上禾场,为主撒热血…… 三自所提倡的“爱国”是在信仰之上,我们所说的“爱国”是在信仰的里面。“爱国”这个词本身就具有吸引力,说服力,而三自所强调的“爱国”其实不是广义上的爱国,乃是坚定的服从、拥护、接受党对教会的领导,党的政策就是最高指示,党的管理凌驾在圣经教导之上,是的,他们认为这就是爱国,其他的可能就都不是爱国。 在网络上我看到这样一段“俏皮”的话,说来还真的是蛮有道理的,为了方便大家查阅,我现在特引用到这里,如下: 不爱党,就是不爱国, 这大家早就心知肚明, 其他宗教没有外国背景(洋教)的问题, 所以三自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再领导。 不顺从三自,就是不顺从党的领导,不顺从党的领导,就是不爱国。 教会管理必须纳入党的路线方针中来, 圣经也必须服从党的路线方针和大局, 教会要搞出中国特色来。 至于家庭教会,虽然违反了聚会要登记的法律(当然没有违法), (四)三自的“头”其实就是党,不是神。 丁光训在《神学志》第10期第2页写到: “三自的组织向来被认为是一个政治性较强的组织,随着一次接着一次的政治运动,整个国家越来越强调高度集中的一元化的领导,这也影响到教会。在不少的地方,教会不少工作的实际领导权就无可避免地集中到三自组织。就这样,在不少地方三自从一个高举爱国旗帜和提倡自治、自养、自传的信徒群众运动和群众组织,变成了处在教会之旁或之上,像教会又不是教会,像政府又不是政府,那样一个教会领导管理部门。” 且看王国显所著的《陷人阱旁话“三自”》一文,或许可以了解一些三自的信仰与“头头”是什么: 根据我国“党必须领导一切”的既定政策,大陆每一个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宗教组织的实际负责人,均须由gcd员担任。甚至称作无党派人士的代表,也有不少是由gcd员担任的;如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现全国政协副主席阿沛.阿旺晋美。到今天,报刊上仍称他为无党派民主人士;其实,他已是1964年加入中国gcd的老党员了。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中的党员负责干部太多,罗列起来太长,我就不讲了,只简略地提几位宗教界的著名党员干部。即所谓“信教的无神论者”,供大家参考: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中国民主促进会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扑初居士,解放初已是中共中央华东局、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的负责人之一了;他是分管社会救济(兼管黑社会的帮派、流氓团伙、妓院、赌场、国民党 败兵等)的军级以上领导干部。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前主任鲍尔汉,沙希迪,解放初期已担任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常委,新疆省(後改称自治区)政府主席、省政协主席、省高等法院院长了。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前副主任杨静仁,曾任中共宁夏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中共中央北局书记,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务(注:那时他们都没有公开自己的党员身份).…… 那么,中国基督教“三自会”的负责人们是例外吗?没有例外,只是怕在国际上授人以柄,比较隐蔽罢了。 历届全国“三自”秘书长,均由gcd员担任。第一任秘书长李储文“牧师”,在红卫兵的逼供中,讲出了周总理派他去读神学,以便领导中国“基督教”的原委后,调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外事组组长;“文革”后,改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副社长,党组副书记。 第二任秘书长沈德溶“同工”,1952年4月,就己经是中国政府派驻山东马庄“耶稣家庭”的工作队队长了。这个工作队,包括崔宪详“牧师”、朱大卫“牧师”、金启昌“同工”等人在内。这个工作队,批斗了“耶稣家庭”家长敬奠瀛等人,解散了“耶稣家庭”,将敬奠瀛逮捕入狱,并迫害至死(一说处决、一说打死、一说病死)。这里顺便提一笔:敬奠瀛原是1950年9月23日“三自”宣言的积极拥护者;他曾带领381名“耶稣家庭”成员和崔宪详、朱大卫等一起签名加入这个逼迫中国基督徒的政治大运动。真是恰到好处的报应。 第三任秘书长罗冠宗“同工”(前上海青年会干事)乃是上海党的宗教干部。 全国“三自”的第一任主席吴耀宗先生,算不算gcd员,我不清楚。称不上基督徒则无疑。吴耀宗在他所著的《黑暗与光明》一书中,就不加掩饰地道出了他的真实信仰,他说:“圣经”有神迹、有离奇的寓言,有神怪玄妙的思想……基督教神学还有一套直接或间接地从圣经引伸处理的信仰——道成肉身、童贞女生耶稣、复活、三位一体、末日审判、耶稣再来等等,这些都是荒诞离奇,不可理解的信仰……我对这些信仰无论怎样勉强自己,始终不能接受……(见《黑暗与光明》76页《基督教与唯物论》一节)从吴耀宗一生中和感触等等亲密关系看,称他为“无产阶级革命家”比称他为“基督徒”更为合适。 全国“三自”的第二任主席(兼会长)丁光训“主教”,长期担任南京大学副校长兼宗教研究所所长。(注:关于证实丁光训是党员的内容将在下一课讨论) 全国“三自”连任了好几届的副主席赵复三“牧师”已与“六.四”运动后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并开除出党,现在当然不能称他为党员了。
“五十年代后期,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三自’变成了管理教会的机构,变成了一个教会之上的上级……保罗关于‘基督是教会的头’的教会观,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三自组织统治教会,即基督这个头之上,又加上三自这个头。” …… 针对这种情况,以巴弗的分析是客观的: 圣经告诉我们,教会是属于神的,是神的教会(林前11:2, 1:1),而不是属于世界的某种属世的“宗教团体”(约17:14,16),教会不属于世界,如同主自己不属于世界一样;是主用自己的血从地上(世界上)买赎出来的(启5:9),是神从世上拣选出来,区别出来,专门赐给主耶稣的人(约17:6,在此原文有“从世界出来”的明确意义)。所以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头(弗5:23)。头,是唯一领导全身体的,所以,教会只有一个真正的领导,就是主基督;此外,再不允许有别的头、别的“领导”,更不允许容让根本不属主,与基督救恩无关的属世政权来领导教会、控制教会。(《三自错在哪里》) 二、说是政教分离,实则要“教”依附于“政” 有关政教关系的内容,像是政治问题,而不是宗教问题,不过,其中所牵涉的既有政治,又有宗教,因此问题比较复杂,我个人也不敢轻易发言。在此,我引用“佟旃”(为社科院的研究员)写的一篇文章——《中国政教关系特点及发展趋势》,来给大家作为政教关系的介绍。从这篇文章中,我们看到作者作为社科院研究员,他的立场就是政府的立场, 他告诉了我们,共产党平日里所说的政教分离根本没有实现,到现在为止,依然是国家指导宗教。这分离像作者所说的,“不可能实行完全的政教分离,因为这涉及到立法、司法和行政体系的改变,而这种改变目前来说对政教双方都不现实。” 世界各国由于历史与社会的不同,政教关系的模式也不同。“政教关系”一词表示的是各种宗教与政府的关系。基本上,政教关系有以下四种模式: 1.政教合一 宗教领袖可以兼国家首脑,在制定国家内外政策上拥有最高权威,国家把宗教教义与法典奉为所有活动的准则。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受宗教指导。政教同体,其他宗教是非法的。 2.政教分离 国家不支持、禁止和歧视任何宗教。国家不征收宗教税,也不向宗教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支持。政府不设宗教事务机构,也不干预宗教组织的事务。宗教组织不受政府的政治领导,也不能干预国家的司法、行政和教育。政教关系完全由法律调节。 3.国教 国家承认某一宗教或教派为正统信仰及独尊地位,国家为宗教提供法律上的特权和财政上的支持。 4.国家指导宗教 宗教接受国家的政治领导和政治方针,国家承认宗教。国家行政部门管理宗教组织,宗教不介入国家行政,司法 和教育。 这是4种基本的类型,每类之中还可再划分若干小类,但这四类大致可以反映当今世界政教关系的主要模式。 (二)中国政教关系的模式 中国的政教属于何种类型,请看对下列关键因素的分析: 1、政治关系 在中国宪法中没有对政府与宗教团体的政治关系的具体规定。但政府与宗教组织分别对此有过说明。中国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和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等宗教组织在成立时,都在章程中声明其宗旨是“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中指出:“一切爱国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中共中央在1992年6号文件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点。这表明了中国的党和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是一种政治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政权对宗教的领导表现为佛教、道教等作为正式的宗教团体,得到国家的批准。宗教团体有义务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受政府管理,宗教组织在行政上和组织上是独立的,在政治上,他们与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其他单位相同。 2、经济关系 有一种说法,中国的宗教组织是“官办宗教”。这种说法并不确切。因为宗教活动场所(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不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修建的,不是国有资产;宗教神职人员(牧师、神父、和尚、道士、阿訇)不是国家公务员。宗教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房租、教徒奉献和神职人员自己的产品;此外,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各宗教团体的全国和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工作机构,以及全国性的宗教院校,属于国家编制。国家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费用,用于重点寺庙的维修。因此,中国的宗教,虽受到政府的资助,但不是“官办宗教”。 3、政府职能 中国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各级政府,都设有宗教事务管理机构。19号文件指出:“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 4、宗教与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关系 19号文件明确规定,“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共公教育”。这表明宗教不介入行政、司法、教育与新闻。 根据以上分析,中国的政教关系属四种基本政教关系模式中的最后一种——国家指导宗教。 可见这根本不叫政教分离,政府自己的行动触犯了自己定下的法律法规。 (三)教会与政治关系的现状 江书记指出,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是一种“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关系。与此同时,双方还有各自的关注点。在此,我特别节选文章中提到的有关我们教会的一些内容。 1.政府的关注点 政府对西方传来的天主教与基督教这两种宗教尤为关注。在基督教方面,出现了一批不属于三自的家庭聚会点,也就是家庭教会,他们在教会内有自封传道人的(注:这是研究员说的)。此外,10多年来基督徒人数不断增长,出现了所谓的“基督教热”。基督教内地下势力的发展,既是对爱国教会和三自的严重威胁,也是对政府宗教管理体制的挑战,政府尚难化解这种局面。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和三自对地下教会进行了坚决的打击,如逮捕地下教会的骨干,关闭地下教会活动点,查禁非法传入的宗教印刷品,取缔地下神学院等。然而收效甚微。与此同时,对于政府方面的这些措施,国际上某些宗教、人权组织十分关注。另一方面,出于经贸、外交与国际方面的考虑,中国政府十分需要保持和发展与西方国家的友好关系。出于这种种考虑,中国政府要完全取消地下教会,抑制基督教的发展,难度是相当大的。这也是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团结合作、互相尊重”原则的考验。(注:本文作者为社科院的研究员,他的言论是代表党与政府的意志) 2.宗教方面关注的问题 宗教界对政教关系的关注点与政府的关注点有所不同,他们是从自己的角度来看问题的。他们比较关心以下几个问题: (1)自主权 若是实行政教分离,这就要涉及到政教之间的权力调整问题,而这种调整可能会削弱政教合作关系中政府方面的领导地位,政府方面是难以完全满足这种要求的,所能做到的只能是将宗教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宗教团体方面也有许多问题需要政府的支持,否则就很难生存(注:教会是不一样的,教会的生存出于神的大能)。因此,“政教分开”的要求只能是一种愿望。 (2)落实政策 这主要涉及到二方面的要求:教会要求发还教堂、房屋等;二是要求恢复和开放更多的宗教活动场所。然而这些问题涉及到宗教团体与政府,教徒与非教徒,政府不同部门等现实利益,盘根错节,难以解决。 经济改革也给宗教界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宗教界非常希望政府进一步落实政策。政府在这方面确实做了很多努力,然而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被占用的宗教财产很难通过政府完全退还,因为这涉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 (3)宗教立法 宗教团体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他们的利益缺乏法律保障。宪法对宗教问题的规定十分缺乏,除了少数单项法规外,现在地方政府主要是依据中央文件来处理宗教问题。但文件不等于法律,对于违反文件精神的人,也难以绳之以法。因此宗教团体迫切希望宗教法早日出台,宗教法要明确政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面向全社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出于对宗教依法管理的需要,政府也希望“将处理宗教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政府意识到对宗教的管理,仅仅依靠政策是不够的,只有将政策变成有约束力的法律,并通过法治形式实施管理,才是最好的办法。为此,中共中央1991年6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尽管由于政教双方考虑的出发点不同,但双方都希望有一部能够保障双方利益的、面向全社会的宗教法出台。 目前政府虽已公布了两项行政法规,宗教界却认为单项法规应以宗教基本法为依据。但宗教法在短期内难以出台。 除此之外,各宗教团体对如何扩大自养来源,如何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服务与福利事业等问题,也非常关心。 至于独立于爱国团体之外的地下教会 ,尽管是一股实际存在的宗教势力,但由于他们尚未取得政府许可,因而在中国的政教关系中不具有发言权。
在政教合一与实行国教的国家中,政教双方不存在分歧;而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法律是调节双方关系的杠杆。在中国,政教关系的协调有其特色,其主要方式有: 1.法律 中国的宪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政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虽然涉及具体问题不多,但却是双方关系的原则和总纲。 2.行政管理 政府的宗教工作部门依据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对宗教事务实施管理,宗教团体协助政府贯彻有关的宗教政策。这是政教关系最基本、最主要的协调方式。其特点在于,如有冲突或矛盾,主要是由政府部门仲裁,而不是法律诉讼。 3.政治协商 各级政协会议都有宗教团体的代表参加,政教双方在此进行协商。协商的结果提交立法部门作为参考,这是双方协调意见的一种方式。 4.领导人会见 党和政府领导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会见宗教领袖。自1991年以来, 每年春节前夕,中共中央江总书记都要在中南海会见全国性宗教团体的领导人,地方党政领导也经常会见地方的宗教领袖。在这种非正式的方式中,政教双方可以进行直接的对话。 以上这些形式各有各的特点,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是一套综合的协调机制。其内容主要是就双方合作的范围、方式、可行性及利益进行协调。参与协调的是接受政府领导的宗教团体,政府方面不与那些不接受政府领导或不与政府合作的宗教组织进行协调。 (五)中国政教关系的未来走向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政教关系。社会、政治、经济及历史的原因,决定了中国实行国家指导宗教的模式。因此政府不得不过问各种宗教问题,宗教问题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宗教信仰还没有成为个人的私事(注:国家的做法是自相矛盾的,做的与说的没有统一,参《关于中国宗教的几个问题——中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人6月9日对新闻界的谈话》第一: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权利与义务上完全平等,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教关系必然会受中国政治变化的影响。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政教关系方面的问题,将会更多地涉及双方对权利与义务的理解及具体的操作。宗教界将会越来越强烈地争取宗教团体的权益,教徒也希望能够进行更多的宗教活动。这个趋势虽然可能无法改变,但其进程却是不平衡的,它不可能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的总进程。未来十年,政教关系的变化将会呈现以下格局: 1.不变因素 (1)基本模式不变 中国不可能出现政教合一和国教,这是政教双方都不接受的;也不可能实行完全的政教分离,因为这涉及到立法、司法和行政体系的改变,而这种改变目前来说对政教双方都不现实。 (2)协调机制不变 尽管法律所起的作用会有所增加, 行政领导与行政管理的方式和范围也会有所变化,但总的协调机制不变。
该部门将会继续存在,但会逐渐转变职能,即从既是政教关系的当事人,又是双方冲突的调节者与仲裁者,变为为政府与宗教方面的协调提供服务。 2.不确定因素 (1)宗教立法 宗教立法的目的是立足于更好地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还是将管理宗教的政策法律化,将会成为未来立法中双方关注的焦点。宗教立法受多种因素的制约,究竟何时能够出台,难以预料。 (2)社会服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宗教能否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 例如开办学校、医院、老人服务中心,慈善救济机构等,涉及许多具体问题。对此,政教双方虽都有所考虑,但都缺乏充分准备。 (3)可能性 地下宗教势力发展的问题,不可能通过打击而根除,随着力量对比的变化, 政府出于对国内外各种现实利益的考虑,在一定的范围内,可能会与地下宗教力量进行对话或予以有条件的承认。从根本上看,政府并没有把宗教作为一种需要全力以赴进行打击的敌对力量,况且打击也不是唯一有效的办法。因此在现实中,政府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实现和解,只是一个时间和方式问题。 中国政教关系近期发展的趋势,表明当今中国社会最敏感的焦点并不是宗教问题,但政教关系方面的问题也不会自动消除。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的良好发展, 将有助于缓解政教关系的矛盾;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造成社会的动荡。 让我们再来说几句: 中国教会在党的眼中算是一块肥肉,让你分开,那是傻子干的事;不让分开, 三、《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节选 这个章程在每一次的基督教大会中都有修改,这也显明了章程的不成熟程度。章程共有38条,分6章,这6章分别为:总则,任务范围,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资产管理、使用说明,章程的修改程序,附则。在此,我仅节选几条重要的条款,从这些条款中让我们来看看三自的一些本色与面貌。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全国三自”,英译为National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 in china, 略为“National TSPM”,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合称“基督教爱国两会”,简称“爱国两会”)。 第二条:本会为中国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带领全国信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会的独立自主;增强教内教外团结,为办好中国教会提供服务,使中国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上海。 第六条:本会任务为: (一)在中国gcd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由,自办教会的方针,保卫和发展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 (三)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 ……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 在此,我就不再节选《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的内容了,因为这两个机构是重复的摆设,所以,它们的章程也理当是换汤不换药了。 就简单的给章程来做个总结吧,它无非是要信徒“在中国gcd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带领全国信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遵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会的独立自主;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中国教会提供服务,使中国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就这句话,“使中国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看来,他们是死心塌地的要把教会往社会主义手里塞了!! 四、三自、基协领导人讲话节选 他们的讲话无非是这么一个程序:高度赞扬党对教会的领导;批判历史,特别批 在此,我节选中国基督教第七次代表会议(2002年5月)的几段发言稿,以供参考。这样的会议应该不是基督徒开的会议,而是党开的党员会议。是的,教会的本来色彩在三自中被剔除,取而代之的不过是政治说教。 季剑虹的开幕词: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在伟大的中国gcd领导下,不仅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日益提高,国内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长速度稳健前行,人民的生活水准普遍上扬,社会稳定,政治民主生活进一步得到健全和发扬,这一切充分体现了以江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正推向高潮,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正在此时…… 我们非常高兴,非常喜悦。中共中央统战部刘延东常务副部长、李德洙副部长、朱晓明副秘书长、常荣军局长、国家宗教局叶小文局长……我们教会的老牧长、尊敬的丁主教也来到了我们中间……请允许我代表全体与会代表向尊敬的领导、尊敬的丁主教、尊敬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由衷的感谢。
主席、各位代表:……中国基督徒的言行表明,我们深受江总书记提出的“san ge dai biao”思想的鼓舞,积极响应“以德治国”的方略,并为祖国的富强和繁荣贡献力量。 ……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1年底,全国两会共接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教会和个人来访261批,3301人;同时也派出代表出访计112批,295人次,在与普世教会的交往中增进了友谊。 …… 需要警惕的是,当前境外势力利用基督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花样翻新,各种手段层出不断。…… 丁光训的开幕讲话: 各位同工、同道:……特别是有人在宣传道德无用论,渲染什么道德好不能叫人得救,不能升上天堂,这就是道德无用论,这是腐蚀圣道的言论。我们也要重视起来。但是,今天存在我们国家里,另外还有一种基督教,他们自己标榜为“地下基督教”,我们相信,在这另一种基督教里,有许多真正信奉圣经、信奉基督的信徒,他们太听信许多与事实不符谣传,不愿把我们看为主内弟兄姊妹,甚至看我们为敌人。 罗冠宗的闭幕讲话: ……历史事实证明: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政治立场只有一个,过去外国传教士加上“基督教” 今天,按照前述那些人以不同宗教信仰作为划分政治界限标准的说法,那你如何对待gcd的领导呢?中国gcd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与无数革命先烈的牺牲,推翻了三大敌人,改变了我国人民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悲惨命运,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现在又经过了艰难曲折的奋斗,在经济上、文化上、人民生活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中国的国际地位空前提高。这样一个得到全国人民拥护的,为广大人民群众、包括我们基督徒谋取利益的伟大的中国gcd和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基督徒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呢?这是基督徒应当严肃考虑的问题,它既是一个政治思想问题,又是一个神学思想建设应该研究的课题。如果把不同宗教信仰作为划分政治界限的标准,成为反对gcd、反对社会主义祖国的残余势力,自己把自己划到党和中国人民的对立面去了,那不仅是严重的错误,而且是危险的,这是海外敌对势力搞渗透活动,要破坏、颠覆新中国梦寐以求的事情。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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