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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如何看同性恋
送交者: 木林 2005年06月09日05:59:46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苏颖智

在探讨「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对信仰及良心影响之前,我们必须先回到圣经,看看圣经怎样看同性恋。圣经清楚记载神憎恶罪,但爱罪人。任何不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关系内的性行为都是罪。「罪」对己对人对社会都是有害无益的。然而我们要清楚,在神的标准下,「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所以主耶稣要来世,为所有人的罪受死。但另一方面,神为保障人活得丰盛,社会稳定,安全,健康,幸福,圣经颁布了一些道德上的律例给所有人遵守。当今律法其实大部分是取自圣经原则精神的。

圣经如何看同性恋

一、圣经中的婚姻观说明同性恋不合神旨意(创二:24-25)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创二:24-25)

按希伯来文原文的记载,创二:24清楚说:「因此一个男人要离开父母,与一个女人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神设立婚姻制度时之原意:一男一女组成一夫一妻,离开父母不独是要他们在各方面成熟,适合为人父母,且有「一心一意」,「破斧沉舟」的意义。圣经也强调婚姻是「二人」成为一体,是不容许第三者介入的。

为何圣经要一男一女结合成夫妻而不是二个男结合或二个女结合?因为婚姻有一重要使命,就是「生儿育女」去管理神所创造的一切。同性恋是无从做到生育的。明显,同性恋不是神设立婚姻制度的原意。创二:24-25所描绘的婚姻,是最幸福,最好的楷模。

二、导致所多玛、蛾摩拉毁灭之主因是同性恋(创十九:5-8)
「呼叫罗得说:『今日晚上到你这里来的人在哪里呢?把他们带出来,任我们所为。』罗得出来,把门关上,到众人那里,说:『众弟兄请你们不要作这恶事。我有两个女儿,还是处女,容我领出来任凭你们的心愿而行;只是这两个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们作甚么。』」(创十九:5-8)

第5节「呼叫罗得说:『今日晚上到你这里来的人在哪里呢?把他们带出来,任我们所为。』」所谓「任我们所为」,原文是「任我们」(yada)这个字在创世记出现过十二次,其中十次被译作「同房」即「性交」的意思(参四:1, 25;十六:2, 4;廿九:21, 23, 30;卅八:2, 8, 9等)另一用法是「认识」。但明显将「认识」用法放在创十九:5-8是毫无意义,不合逻辑,不合理的。因第7节也清楚说他们所要做的,是一件「恶事」,深入认识人怎可能是恶事?第8节罗得更说他宁让他去与他去二个仍是处女的女儿yada「同房」,都不要恶待二客人。

同性恋者解释,所多玛人的罪不是同性恋,乃是他们用暴力方法去进行同性恋。然而,是否两厢情愿,同性恋便合神心意,便不算是罪?圣经告诉我们,绝对不是!

三、同性恋本是神所憎恶之罪(利十八:22;二十:13)
「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利十八:22)
「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二十:13)

利二十:13清楚命令:「一个男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一个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利十八:22也说:「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这二处经文明显地指出:

1.纵是两厢情愿的情形下,同性恋仍是神所憎恶的罪。

2.神憎恶的罪,并不是一个男的喜欢与男的相交,女的喜欢与女的相处那么简单,也绝不是同性相吸那么简单,乃是「男的与男的苟合」(当然也包括女的与女的苟合)。所谓苟合,在原文(shakab)乃有「性交」的意思。从圣经观点看,同性恋是一种性行为,是同性者如夫妻般发生性关系。同性恋是天生的吗?不少同性恋者以这理由争取合法化,其实,我们要问,性行为是天生的吗?性行为是否可以约束的?若是可以约束且应该约束的,同性恋便不是天生的,乃是放纵情欲的一种表现及行为而已。人可以有同性的知己,但不表示他可以与同性者发生性关系!就如贪婪是天生,但偷窃却不是天生的,这些行为是可以约束也应该约束的。

3.在旧约时代的以色列,同性恋是死罪来的,二人也会被治死!但到了新约,主耶稣明显是宽恕罪人,但不会放过罪。

有人会说,旧约时代的人对有关知识较贫乏,较落伍,所以好些教导已经过时,而同性恋也属被旧约的人误解之一种生活方式。新约是否赞成同性恋?新约是否容许同性恋?圣经说「绝不!」无论是旧约,是新约,圣经的立场一直没有变,同性恋是罪。主耶稣对付的,是罪。但祂宽恕罪人。在约八:11祂对行淫时被捉拿的妇人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今不要再犯罪了。」这句话不独是对淫妇说的,也是对同性恋及所有罪人说的。「从今以后不要再犯罪了!」是主基督苦口婆心的肺腑之言。

四、同性恋是不能承受神国之罪(林前六:9)
圣经林前六:9说:「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么?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其中「亲男色的」在原文是arsenokoivtai,意思是「一位与男性有活跃性行为之男人」,也就是同性恋者,保罗明显指出他们是不义的,是不能承受神国的。

提前一:10「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清楚把亲男色的(同性恋)与弒父母、杀人、行淫、拐带人口等罪相提并论。有人说,上述经文只提到男人,并没有说女同性恋是错的。然而,其它经文不独提到男同性恋是错,女同性恋也同样是错的。

五、同性恋是不正常、畸型之罪(罗一:26-27)
罗一:26-27说:「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1. 一:26提到女同性恋的行为是逆性,是不正常,是「可羞耻」。「可羞耻」原文是atimia,原有「丢脸」、「不荣誉」的意思。
2. 一:27 astemosune则指到男与男、女与女之性行为,是astemosune,原文有「变态」、「畸形」的意思。

可见从旧约到新约,圣经的立场没有改变,同性恋,包括男和男,女和女,都是神眼中的罪。对着知错,但自认是无力自救的罪人,神会怜悯,宽恕,赐能力及生命力给他们改过。但对着不悔改,且要硬推同性恋,一如罗一:32所说:「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对着这样的人,神会施行审判,会管教他们的。欧美的同性恋更做多一些就是「争取特权不许人批评他们这样行,还要别人认同他们的行径,以致吸引更多人跟着他们行。」

为何圣经这样看同性恋

1.因为同性恋会带来更多罪──纵欲,家庭破裂,不良下一代。一星期内,先后有三位姊妹告诉我,她们的同事、朋友加入了同性恋的群体。三位皆在公共浴室认识同性恋者,第一次认识,已发生了性关系(在厕所格及浴室),跟着的日子,每次均有性行为,短短半年,其中二位已有超过四位性伴侣,一位则有三位。性交时,全不用避孕套。

2.罪带来更多性病、艾滋病、各类性病,肛门癌,甚至肝炎(A, B, C, D),同性恋肠症状、椰菜花等。按HIV / AIDS Hong Kong Update 2005的报告,男和男的性活跃者,平均患艾滋病的比例是活跃异性恋者的廿九倍。其它性病机会也是异性恋者十倍以上。

3.同性恋会带来神的审判。洪水的来临,所多玛、蛾摩拉被毁灭的主因,离不开人类道德的败坏,特别是同性恋行为的泛滥。

然而,圣经不独认定同性恋是罪,双性恋、人兽恋、乱伦、娈童、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等都是神眼中的罪。是我们要一刀两断的。

性倾向歧视条例若获通过有何影响?

一、对信仰的影响

圣经十分清楚表明:(1) 同性恋是罪,是神所憎恶的(利十八:22;二十:13);(2) 是导致所多玛、峨摩拉?灭的罪(创十九:5-8);(3)新约立场亦没有改变,认定同性恋是不正常,不自由(罗一:26);(4) 是畸型,是变态的(罗一:27);(5) 是不能承受神国的罪(林前六:9)

倘「性倾向歧视条例」的立法获得通过,肯定会对信徒的信仰带来十分严重的影响:

1.宗教信仰自由绝应包括诵读、宣讲及遵守其所信之经典的自由。圣经是不容更改,是所有信徒均要谨守遵行的。一旦立法,信徒不可再说同性恋是罪(因此举被视为歧视同性恋者),不可再阅读有关圣经,甚至不可说同性恋是不道德的,这样,宗教信仰自由肯定受威胁。

2.教会、教会学校、教会机构甚至任何不接受同性恋行为的公司或机构将被迫就范,要聘同性恋者,要容许这些同性恋者宣扬他们的道德观,连我们的下一代亦要受他们熏陶。否则同性恋者会用公帑告他们,他们要负上刑事责任。在已立法的国家,上述现象已屡次出现,公平吗?

3.任何信徒纵使不接受同性恋行为,亦无权不聘同性恋者作补习老师,无权不租地方给同性恋者(纵使他们集体性交、杂交),无权辞退同性恋者,否则同性恋者全无须花钱,有政府代他们告他们。无论入罪与否,对巿民已是一种惩罚。

4.任何教会,基督教机构都不得纪律处分同性恋者,道德底线将全线崩溃,他们将会使教会妥协,认同他们的道德观。这样,宗教信仰自由何在?

5.将来牧师做了同性恋者,犯了同性恋之罪,教会亦不能辞退他,否则要负上刑事责任。这样,教会将失去其自主权,不信者的道德观硬要信徒接受,公平吗?对社会好吗?
明显,教会若发展到这地步,便已失去教会特质。这些人如罗一:32所说「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公平吗?道德标准较高的,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更是有益无害的,维护健康家庭者反要被罚,公平吗?社会用纳税人的钱去保障那些为发泄情欲对社会有害无益者,公平吗?

二、对良心的影响

倘若真的立法,我们将明知道这种同性恋行为带来很多恶果,但为免被刑事检控,人将敢怒而不敢言。这些不良影响已全部现了出来,包括:

1.同性恋肯定是性病、艾滋病、各类与肛交性交有关的疾病如肛门癌、大便失调、梅毒、椰菜花、衣原体疾病等的温床。立法将使社会负上沉重代价。

2.同性恋肯定是欧美(特别是基督教信仰已死的国家,如瑞典)导致出生率直线下降,离婚率激增,未婚生子激增等的主因。Stanley Kurtz研究所得,瑞典同性恋合法化,婚姻法,「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后,出生率跌到空前低谷。此外,(1)百分之五十的婴孩是未婚生子的,这是受风气的影响,少年人无底线,同性、异性性行为泛滥。(2)同性恋是离婚直接及间接主因。(3)瑞典是福利最好,但自杀率是全球最高的国家(二○○四年有一千八百人自杀,比例每十万人中有二十位)其中未婚母亲,及不正常婴孩(体重过轻)之母亲比例最多,这样有害无益之性行为是我们没法接受的。(4)同性恋不是天生,乃是可节制行为,被强迫去说那是天生的是通不过我们的良心。(5)被强迫去聘同性恋者老师、社工、童军队长,补习老师等影响我们的下一代,是不公平,是通不过我们的良心的。
明知这是可节制的行为,但有人不节制;明知是不道德的东西,但不出声,被迫认同;若明知他们会教坏我们的下一代,但却沉默不语,任由同性恋者喜欢怎样就怎样,是绝对通不过我们良心的。

三、对言论自由的影响
从加拿大,瑞典,美国等地触犯了「性倾向歧视条例」的例子看,全部都与言论自由有关。

1.瑞典牧者因讲道中提及圣经说同性恋是罪而被控甚至入罪。
2.加拿大教师 Chris Kempling因言论而被吊销教师资格,被罚,被迫至走头无路。
3.不少人因批评同性恋行为而被罚款,被迫上同性恋「再教育」的课堂被洗脑。

在这言论自由的世代,人可以批评总统,为何批评那些同性恋行为竟要被检控,甚至被罚?这是民主社会可容忍的吗?

我们反对立法,但绝不赞成歧视任何人(包括娼妓、包二奶者、强奸犯甚至杀人犯),我们不姑息罪,但爱罪人,我们对同性恋者同样有责任去关心,去牧养他们。教会亦应投放更多资源去辅导同性恋者,使他们得着新生。

(作者为播道会恩福堂主任牧师。原文为作者于五月廿八日明光社周年研讨会上的发言稿,本文略经作者润饰。由于网页显示所限,原文中的希伯来文和希腊文词汇从略,或以罗马拼音取代。因篇幅所限,本文未有在印刷版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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