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最后,我想必须说,贡赋和税收乃是君主的合法财源;此项财源,他们固然首当用来支付公费,但也可用来维持皇家的豪华,这是与政府的尊荣密切有关的。所以我们见到大卫,约沙法,希西家,约西亚以及其他虔敬的君王,还有约瑟和但以理,由于他们所居的职位,都是使用公款,却并不算是违反了虔诚。我们又在以西结书上读到,要将一块广大土地划归与王(结48:21,22);在这段经文上,先知虽然是述说基督属灵的国,然而他是借用世人合法的国度来作为模型。在另一方面,君王自己应当谨记,照保罗所说,国家的财源并非是他们私人的收入(参罗13:6),而是全体人民的岁收,所以不可浪费,否则不免违反公义;他们理当视此项财源为人民之膏血,若不加爱惜,乃是极大的残暴不仁;各种赋税只当视为补助国家的需要,若无缘无故增加人民的这种负担,即是暴虐的抢夺。这些事并不鼓励君主极尽奢侈,其实他们的欲望业已充分激发了,而毋须再火上加油。凡他们所图谋的,既必须在神的面前存无亏的良心,那么,为求使他们免除虚浮的自信心和轻视神的心,就必须教训他们知道,他们的权利有着什么限度。 这一种教训对于百姓也并不是无用的。他们从这教训须知君王虽然超过普通生活的限度,但他们却不当卤莽放纵去批评。
十四、我们从官吏进而讨论法律。法律是国家政制的神经系统,或照西色柔借用柏拉图的说法,它乃是国家的灵魂。没有法律,官吏无从存在;反过来说,没有官吏,法律没有力量。法律可说是不言的官吏,而官吏乃是发言的法律。虽然我已经应许将基督教国家应当用来治理的法律指明,可是论到最好的法律,乃是一个范围很广的题目,与我们当前的目的不符,所以谁也不应希望在此有一详尽的讨论。我只要简单提到,基督教的国家应有何种法律,才可算在神面前是虔诚的,而在人间算是公道的。即是这一点,我也愿意缄默不言,不过我知道有许多人在这一点上陷入了危险的错误,认为一个只为各国的普通法律所治理,而将摩西律法疏忽了的国家,组织就不完善。这种意见的危险和煽乱性,我让别人去考察,我只要表明它是虚妄愚昧的就够了。我们必须注意,摩西所颁神的律法,通常是区分为道德律,礼仪律和裁判律;这几种律法必须分别加以查考,好叫我们可以确定何者属乎我们,何者不属乎我们。也不要有人因礼仪律和裁判律都包含在道德律之内而感到惶惑。因为那最先如此区分的古人,并非不知道这两种律是和道德行为有关的;然而只因这两种律可以改变或取消,而不影响道德,所以不称呼它们为道德律。他们只用道德律一名来称呼那些为纯正的道德和圣洁生活的永久标准所不能或缺的律。
十五、因此,首先我要讨论那包括在两个主要条文中的道德律,一是命令我们用纯洁的信心和虔诚崇拜神,一是吩咐我们用至诚的爱对待别人。这律,我认为是公义的真实永恒律,是为万世万国凡愿意顺服神旨意的人而定的。因为神永恒不变的旨意,就是要我们都崇拜他,也要我们彼此相爱。礼仪律乃是主为犹太人在训蒙时期而用的,直等到“时候满足”(加3:24,4:4),他就要对世人完全彰显他的智慧,并显明那向来由预表约略表出来之事的真像。裁判律是给他们作为政治上的宪法,为的是要教导他们一些公道和正义的规则,好使他们和平无害,彼此相处。正如礼仪虽然属于虔诚,使犹太教会崇拜上帝,可是它与虔诚的本身有别;照样裁判律虽然仅是为求保存神的永恒律所命令的爱,然而它与爱的本身也有别。所以正如礼仪可以作废,而并不破坏或损伤虔诚;照样虽然一切裁判律都被取消,爱的规律和本分仍然是我们永远当遵行的。倘若这是真的,那么,各国都有自由制定适合本身的法律,只要它们是按照爱的永恒律所制定的。这样,它们虽在形式上不同,但是有同一目的。至于那些奖励行窃和纳妾,以及其他更恶劣,更可咒诅,更悖谬的野蛮法律,我以为它们远非法律;因为它们不只是违反正义,更是违背人道。
十六、为求更明了这一点,我们考虑法律,应分为两方面,即法律的制定,及其所根据的公道。公道既本于自然,乃对全人类是一样的,因此关于任何事件的法律,都当以同样的公道为目的。个别的法案和规律既然与情况有关,又多少以情况为转移,就可以随情况而不同,只要它们都是以公道为目的。既然上帝的律法中那称为道德律的,无非是自然律和神在人心中所铭刻的良心,那么,我们所说的整个公道律,就都包含在其中了。所以,惟有这公道才应当作为一切法律的范围,规律,和目的。凡是按照这个规律,循着这个目标,限于这个目的所立的法律,我们就没有理由来非难,不管它们是和犹太人的律法怎样不同,或彼此不同。上帝的律法禁止偷窃。犹太人对贼的处罚,可以在出埃及记上看出来(出22:1以下)。别的国家最古的法律,以加倍偿还惩罚偷窃。后来的法律对于明抢暗窃加以分别。有的处以放逐,有的处以鞭笞,有的处以死刑。在犹太人中作妄证者所受的处罚,恰是他用妄证所企图加于人的处罚(申19:18,19)。对作妄证者有些国家剥夺其公权,有些国家处以绞刑,有些国家处以十架苦刑。一切法律都将杀人罪犯处以死刑,只是方式各有不同。各国对于犯奸淫者,处罚严厉不一。但是,我们看到在各种不同的处罚中,目的则一。因为它们对凡为神的永恒律法所定为罪的恶行,诸如杀人,盗窃,奸淫,妄证等,都赞同予以处罚,不过处罚的方式不一致,然而这种一致既是不必须的,也是不适用的。一个国家,倘若对杀人罪不处以可资警戒的惩罚,则将为谋杀和劫掠的恶行所摧毁。在某个时代惩罚也许必须更严厉。倘若一个国家为骚动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须以新的法案来纠正之。战争时期,干戈扰攘,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行将被遗忘。当饥荒瘟疫时期,若不施行更严厉的处置,则万事将趋于混乱。某一个民族若不受最严厉的约束,它也许更易于倾向某种罪恶。这种法律的不同性,本来是为求最能遵守神的律法,凡讨厌它的,乃是怎样暴露他嫉视公益呢?因为有些人提出反对,说,将神给摩西的律法取消,而代以别的法律,这对摩西的律法,乃是一种侮辱,他们所提出的这种反对是毫无根据的。因为我们并未爱好别的法律,过于摩西的律法,我们其所以更赞同别的法律,并不是根据对两种法律的比较,而是根据它们更适合于时间,地方和国家的情形;而且那些从来就未曾给我们的,他们不能说我们将之取消了。因为主藉着摩西的手所颁的律法,并不是颁给列国一律遵行的。他既将犹太民族归他特别看管,扶持,和保护,就乐意特别作他们的立法者。他既是一个贤明的立法者,就在他所给与的律法上,都特别注意到他们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