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林慈信上課筆錄
什麼叫「自由意志」?
至少有兩三種不同的定義。第一種定義: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這是古典阿米念主義的定義。聖經從來沒有說人有這種自由意志。只有神才有的,只有神才絕絕對對地想做什麼都可以。不過祂也沒有亂做事,祂從來沒有背乎祂自己。
所以,這種第一種的自由意志是一種幻想,從來不存在的。你假如想要看關於這種的自由意志的觀念的話,我介紹一本書,是不相信預定的人寫的,書名是:Why I Am Not a Calvinist。這本書的兩位教授們 (阿民念神學院,Asbury 神學院的教授),很清楚地交待他們背後的哲學前提,就是人什麼事情都可以做。
第二種自由意志的定義是第五世紀伯拉糾(Pelagius)的定義。就是說,一個罪人,有能力去做神要求祂做的,做神所喜悅的,就是悔改信耶穌。我向各位建議,聖經沒有教導這方面。以弗所書第二章告訴我們,人是死的,是神使我們活過來,所以,罪人是沒有能力信耶穌的。信耶穌的能力是聖靈給的。
第三種的自由意志,我不稱它做「自由意志」,請聽下面一句很長很囉唆的一句話,看你相不相信這是創世記第二章所教導的:
神是無限的,無限的神創造了有限的人,給了這個有限的人一種的自由選擇和責任──是一個有限的選擇和責任,是在上帝面前的選擇和責任。有限的,但是是真的選擇與責任。人要承擔他選擇的後果。神給人這種的選擇和責任,是在一個特定的環境,就是伊甸園,神已經創造萬物,而且向人說話,吩咐人不可以做一些事情。在這個大前提,就是人面對上帝的這個大前提,人活在上帝的面光之中,有真正的選擇和責任:吃不吃那個“禁果”。假如這個是你對「自由意志」的定義的話,那麼人是有「自由意志」的。
但是這個定義和剛才所說的頭兩個定義是完全不一樣的。這個定義是建立在創世記第一、二章,然後回到以弗所書第二章,人犯罪了,墮落了,保羅說你們是「死在過犯罪惡中」的。所以亞當夏娃本來所有的,能夠順服神的能力,現在沒有了,除非聖靈開恩。在以弗所書第五節(中文是第一、五節都有講的):神使你們活過來。所以,非基督徒不是「有病」,非基督徒是死的,需要生命。神給生命。所以,這第三種的自由意志的定義,當人犯罪墮落之後,那種真正選擇順服神,真正的,有真的選擇去順服神,這個選擇的能力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