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會的歷史裡,舊約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扮演什麼角色的問題,一直令不少人大惑不解。很多神學家斷然認為,律法與新約時代信徒無關。但縱使在特定的問題上仍存在分歧,傳統的改革宗神學將律法的功用歸納為三點。部分神學作者將這些功用按下述的次序排列,還有其他的神學著作則將前兩重功用的次序倒轉,因此,在歸正宗傳統內,對於律法的「第一重」和「第二重」功用,存在不一致的看法。
律法的第一重功用在於教導方面。律法同時顯示了神完全的義和我們的缺欠,正是這些缺欠驅使我們尋找基督的救贖。律法讓我們知罪(羅3:20,4:15,5:13),然而出於罪性,我們卻利用知罪來犯更多的罪(羅7:7~11),結果我們被判受審。律法借着揭示我們須要得到赦免,帶領我們懷着悔改與信心來到基督面前(加3:19~24)。
在這層意義上,信神的人並不在律法以下。保羅使徒認為律法這重功用,跟基督降世之前那個罪惡與死亡的時代有關(參見來7章《世代的劃分》一文)。律法的出現讓罪增多(例︰嚴重的程度足以令以色列人被擄外邦),但是當基督到來的時候,罪在哪裡增多,恩典也更加增多(羅5:20~21)。與基督聯合的人,當他們從現世過渡到來世的時候,他們將不受律法的審判。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羅6:14),指的就是我們不被律法定罪,反而得到神在基督里的恩典(羅8:1~4)。
不過,信徒仍然需要律法的教導,以提醒自己我們還是會犯罪,需要神的赦免(約壹1:8~9)和基督的代求(羅8:34;來7:25)。律法催使我們回到基督的十字架面前,了解到我們不能指望自己,只有耶穌的贖罪才能除去我們的罪和它帶來的後果。即使到了今天,律法這重功用仍然適用於不信的人身上,讓他們知道要悔改、得赦免和歸信基督。
律法的第二重功用體現於社會民事方面。舊約律法的道德標準透過懲罰的威嚇來遏制罪惡。雖然律法不能改變人心,但是可以借着審判的威嚇來約束不法行為,特別是在有民事法規支持,列明證據確鑿的罪行會受到何種懲處的情況下(申13:6~11,19 :16~21;羅13:3~4),因此它多少維持了社會秩序和保障弱者免受不公義的對待。儘管聖經從沒用「在律法之下」的說法,來指律法的社會民事功能,但顯而易見是,有時連基督徒也受制於懲罰的威嚇。雖然,出於對神的愛而服從神是我們應該竭力追求的理想(約壹4:18),不過我們還是受惠於律法的約束功用。律法的約束功用在舊約時代是顯而易見的(出21~23章),可是當保羅寫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而是為罪人設立時,就肯定了律法在新約時代仍有其約束作用(提前1:8~11)。
律法的第三重功用在於規範或道德方面。律法的道德標準為信徒提供了指引,讓我們在神所賜的恩典中,心懷謙卑感恩。正如十誡序言所表明(出20:2),只要我們對神無條件賜下的救贖恩典存感恩的心,就會自然服從神的命令。對我們這些生於基督第一次來臨之後的信徒而言,把律法的道德、禮儀和社會層面分辨開來有莫大益處。
歸正宗神學家以往普遍認同,神曾經頒令的某些律法,其禮儀和社會功用只是針對特定的歷史情況,而不是各個時代的所有信徒(例︰飲食條例;見徒10:15注) 。儘管如此,這類律法仍然讓我們體會到神的智慧和公義,因為整套律法顯示和反映了神不變的性格;從道德層面來說,律法永遠都帶有規範性(太5 :17~19;羅3:31,13:8~9;弗6:2;雅2:10~11;約壹2:3~7;參《比利時信條》25;《海德堡問答》91問答;《韋斯敏斯德信條》19章)。加爾文認為律法的主要功用是作為道德指引,其他功用只是因為罪的存在才衍生出來,然而其道德功用則直接源於神的屬性。保羅論及律法的第三重功用時這樣寫道︰「我不是在神的律法以外,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9:21),「基督的律法」即是由基督闡明和運用的律法。
本文引自研讀版《聖經新譯本》中的專文初稿(香港:環球聖經公會。網址:http://www.wwbibl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