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会”的合法化无可回避 |
送交者: 杨爱程 2010年08月28日11:40:08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
“家庭教会”的合法化无可回避 杨爱程(首刊于《真理报》加西版2009年4月号) 中国大陆“家庭教会”在经历漫长严冬之后,似乎遇到了一个早春-虽然依旧有阵阵寒风刺骨,却也不时传来缕缕暖意,颇有一些“春江水暖”的先兆。这也许是我太过一厢情愿的观感吧,不过,最近由中国官方的学术机构,“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民族发展研究所”和“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关于家庭教会的专题研讨会(主题: “基督教与社会和谐研讨会——中国家庭教会问题专题讨论”;地点:北京昌平;日期:2008年11月21日至22日)确实给了我们一点期盼。这表明,虽然决策部门还没有将“家庭教会”合法化的课题摆上台面,但至少,已经有高层领导人授意智囊机构开始进行政策导向性及决策可行性的研究了。就是说,走出下一步,即作出正式决定已经是可以预期的了。但到底会作出怎样的决定,我们现在还很难预料。 不过,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最近发表的一系列调查报告和他在几次学术研讨会上所宣讲的报告中,似乎让我们看到一些端倪。以下对于教授的意见作概略的转述。 一、“家庭教会”发展状况 于建嵘教授对 “家庭教会”作了近一年的调查,得到的初步结论是,近30年来, “家庭教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远远超过了“三自教会”,已经成为中国基督教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他认为,中国的基督徒总数在一亿左右比较准确,而其中70%以上在“家庭教会”聚会。他了解到,"三自会"对基督信徒数量的统计是失实的,因为由于种种原因,各地上报的统计数字了被大大压缩了(如有的地方宗教局登记时要收钱,信徒不愿交钱;还有些信徒认为信仰是属神的事情,不是俗世的事情,因此不愿到政府机构登记)。他说,在河南的某些地区基督徒占总人口的10%。有资料称,中国的基督徒每天增加一万多人,也就是说,一年下来就增加几百万人。宗教局统计的信仰者人数只是在"三自会"登记入册的人数,排除了"家庭教会"成员。 于建嵘教授认为,“家庭教会”经历了地下传教、团队式“家庭教会”、独立地方教会等三个发展阶段。目前,相对封闭的、金字塔式结构的“家庭教会”已经不是主流,更加开放、彼此平等独立的“家庭教会”正在成为主流。由于“家庭教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政府对“家庭教会”的管理及“家庭教会”的存在和发展,这一问题已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二、如何处理“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关系? 于建嵘教授在调查研究中了解到,“家庭教会”的组织形态已经存在,并且有完整的运作管理体系,属于社团性质。但政府现在不承认它,它也没办法去登记。一般“家庭教会”又不愿意挂靠在“三自会”下面。这样就导致“家庭教会”目前的这种尴尬的生存状态:外面的人觉得它们神神秘秘的,它们自己也觉得自身的存在有一种不安全感,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由于“家庭教会”没有法律地位,不被法律承认,这就为许多纠纷和冲突的发生埋下隐患。由于不能登记为官方承认的民间社团组织,无法在银行开账户,无法公开募捐,存在合法性问题,名不正言不顺,购买和捐献《圣经》等物品也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免费运输等待遇。 还有,由于教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家庭教会”聚会的时候,执法机关有时会去找它们的麻烦,没收它们的财产,抓捕传道人,不把它们作为一个合法的群体对待,把正常的传道活动视为非法。例如在2001、2002年,杭州西湖区警方对农村的家庭聚会有过冲击,当事的警方和宗教管理部门及统战部门人士认为非家庭成员不能在一起聚会,一旦聚会发现有非血缘关系成员,就处以警告、取缔、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没收《圣经》和信徒奉献的财物。被处罚的教徒将西湖公安局起诉到法院,但原告在这起行政诉讼中并没有获得胜诉。最近几年,杭州家庭聚会比较自由,无须登记和备案,最近两三年杭州家庭聚会基本上没有碰到政府干涉和停电等非常待遇。 于建嵘指出,有“家庭教会”领袖表示,“家庭教会”的“非法”存在产生许多问题。第一就是教会领袖和普通信众有一种不安全感,这不利于“家庭教会”的正常发展。第二,这种尴尬的生存状态不符合《圣经》的要求,教会的发展也容易出现偏差,由于教会没有法律地位,不能公开活动,这肯定会给异端和邪教的发展带来了机会,少数教会有可能走向异端,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第三,由于教会不能登记,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教会财产关系上可能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却难以循法律的途径得到解决。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认真区分三个层面的宗教冲突事件:第一类是真正的全局性质的宗教逼迫事件,但这类事件现在已很少了;第二类是地方性事件,由于一个行政区域的宗教行政主管的理念和考虑或者其个人素质和修养问题而导致的冲突,有时会很激烈,但只限于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通过法律方式来应对;第三类是基层事件,这类事件最多,往往出于利益动机对教会进行权力寻租,一旦形成国内舆论压力,这类问题自然会化解。 目前各级政府对待“家庭教会”的态度也非常复杂。一方面“家庭教会”存在的规模和快速发展的现实不能回避,另一方面又没有很好的应对办法。这种不确定性影响到了各方面的态度。比如,由于“家庭教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能也导致相关政府部门的一些行为无法可依,这样就可能导致“家庭教会”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紧张。 在1954~1980年,官方的意识形态导向决定了它试图用激进的方式消灭宗教,但最终归于失败。到了1979~2001年,虽然官方仍然试图最终消灭宗教信仰,但采取的是“鸟笼”政策,限制其扩张,试图用比较和缓的方式削弱基督教,但最终仍然不能奏效。在这个时期,对“家庭教会”采取的是严厉打击的高压措施。2001年11月20日,江泽民在全国宗教会议上发表《论宗教问题》重要讲话,是一个重大转折: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认为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宗教信仰还是存在的,从而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做出重大修改,由此默认了“家庭教会”存在的现实性。对“家庭教会”的传道人不再严厉对待。教会处境有很大改善。但对“家庭教会”的聚会等宗教活动仍然限制和干预。2005年3月1日,《宗教事务条例》正式生效实施,“家庭教会”的处境进一步改善,但是,“家庭教会”不能建教堂,不具有合法的法律主体资格。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教会仍然被排除在法制进程之外,导致他们的观念还是强调地下、秘密的特征,强调和政府之间潜在冲突的可能性,对政府充满猜疑和不信任。 目前“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焦点集中在是否登记给予合法地位问题上。“家庭教会”的未来方向是必须拥有公开、合法的身份,摆脱与政府的对立模式,确立交互方式,促使中国“家庭教会”从地下状态转为地上,从秘密状态转为公开状态,从非法状态转为合法状态,这样反过来就能促进政府对“家庭教会”的了解。这其中的关键步骤就是合法登记问题。在此基础上,将奠定政府与“家庭教会”法制化的政教关系。许多人认为,一旦“家庭教会”能够合法登记,政府和“家庭教会”之间的许多矛盾就能有效化解,“家庭教会”的诸多内部问题也能有效解决。 在登记的问题上,“家庭教会”内部还存在不同观点,不同教会因为信仰立场、财产、历史渊源等不同而对待登记的态度也不同。一些“家庭教会”的领袖并不主张进行登记,特别不主张在“三自会”名下登记。一种是坚决反对派,这些人观点较片面偏激,并拒绝和不同观点公开对话。另一种观点是教会应该登记,应该一步到位,以“宗教社团法人”资格登记。还有人认为应当修改《宗教事务条例》,改登记的许可程序为备案程序,废除将宗教团体政治化、行政化、单位化和单一化的宗教管理体制,公开承认“家庭教会”的合法地位。可以预料,一旦实行登记后,“家庭教会”将逐步公开化、透明化,教会和政府之间就有了一个大家都能认同的游戏规则。这对于大大减少公共治理的成本,减少“家庭教会”和政府之间的敌意,都是极为重要的。 推动“家庭教会”登记,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要争取独立于“三自会”体系之外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由“家庭教会”向各地的宗教事务局直接提出申请,而不是经过具有官方背景和利益集团化了的“两会”(指“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联合会” -编者注)的批准,以避免来自教义上的冲突和物权上的纠纷,使“家庭教会”的聚会点成为政府承认的宗教活动场所,有条件时可以建教堂。在这个过程中,“三自会”的作用必然逐步弱化,政府和“家庭教会”也能有一个时间准备,使双方有较为充分地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在此基础上,第二步即是使教会具有真正独立的宗教社团法人资格。在现代社会中法人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最终是第三步,实现教会的备案制,即无审核,也不提各种苛刻的附加条件,就是在政府部门进行一种简单易行的登记。 中国“家庭教会”要寻求出路,应该积极呼吁官方依法批准“家庭教会”注册为社会团体,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各阶层的和谐。一旦实现上述的登记制度,对“家庭教会”来说,一可以具有公开的名称和社团实体,可以平等、自主地与国内外基督教组织开展活动,相互往来;二可以开设账户,便于其财务管理公开化和透明化;三还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免税待遇,享受运输《圣经》等宗教用品的免费待遇;四是可以像香港等地的教会一样,开设神学院培训传道人、牧师等,投资成立幼儿园、中小学,以教会力量促进教育事业,等等。 于建嵘教授的结论是,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存在和快速发展是客观现实,它的发展方向是走向明确合法化和进一步公开化。承认“家庭教会”的合法存在,首先需要实事求是的态度,还需要高超的政治智能和稳健的治理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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