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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及同性结合合法化
送交者: 楊愛程 2003年07月04日16:19:35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婚姻及同性结合合法化
(“真理报”加西版2003年7月号)

编者按:此为「加拿大福音团契信仰及公民生活中心」於二零零叁年二月十叁日呈交平等机会及人权常务委员会有关「婚姻及同性结合合法化」之立场书。文意如有出入,以英文原稿为准。译者为陈燕薇姊妹。

前言
由於婚姻能够帮助维持男、女之间彼此委身的关系,并且为教养儿女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各国政府一直以来均在法律上赋予婚姻有特殊的地位。对於司法部质疑在加拿大未来的社会中,婚姻所扮演的角色是否仍然需要,我们的答案是绝对的肯定需要。
这个辩论的核心,是如何保存现有社会、文化、宗教及法律上维系男、女间长期、专属之性关系的途径。并且,我们需要实际地为成长中的儿童提供一个稳定和健全的理想环境,使他们可以深切地了解及体验到他们在肉身和社群上所拥有的丰厚资产,这是社会无可推诿的责任。婚姻就是维系两性亲密关系的上好途径和教养、培育儿童成长的至佳园地。
我们这论文的焦点是婚姻的结构及其益处;并一旦婚姻的结构被扭曲、甚至从法律及公共政策中被摒除时将会引致的祸害。

基督徒的婚姻观

作为基督徒,我们对婚姻的结构及性质的理解是基於圣经中有关男、女受造的记载。按创世记第一和二章记述,为了满足人类对亲密情谊的需要,神创造男人和女人,并吩咐他们履行神所赋予的使命──「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创一28)。主耶稣曾进一步解释这命令的含意: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十九4-6)

作为基督徒,我们相信婚姻与人类受造的特性息息相关。婚姻建基於人类分别以男、女两性的生态模式出现。两性在婚姻关系上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婚姻是为了夫妇之间能维持恒久、忠贞的情谊和性关系而设定。婚姻的制度更是为男、女的肉体结合提供了社会、文化和宗教方面的范畴。

婚姻的性质是一种盟约,比一般的合约更深远。其独特的能力在於可以在一男、一女之间促进一种忠贞而长久的肉体、心灵及情感上的连系。所以婚姻是盟约,意义远超过一般商业交易上轻易订定、又随意撕毁的协议或合约。

婚姻的结构和性质提供了一个稳健而温馨的环境,使男女两性能够表达两者之间在肉身上和心灵上的亲密关系;也容让孩童在父、母两性全面的影响下成长。男、女的结合与其他各种的社群关系和交往有别,在圣经中被形容为「成为一体」。

婚姻的普遍性

自古以来,世界主流的宗教、文化和社会群体,都基於两性生理有别的原则,界定婚姻为男、女之间的结合。按犹太拉比大卫卢域(Rabbi David Novak)的说法:

“犹太人的传统教导以婚姻为一种自然的规律,虽因宗教的传统而被提升至圣礼的地位,但仍不失其自然特性。… 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及其他的宗教所保存和捍卫的,都不是他们始创的机制。每一个宗教传统都相信他们有权坚持政府不应任意为一个并非由政府始创的机制重新定义。虽然犹太的传统和大多数的犹太人都不接纳同性的婚姻关系,这绝不构成对同性恋者的人权之歧视。犹太教承认所有人都是按照神的形象而受造,拥有个人独特的尊严。…虽然在加拿大有一小撮改革派的拉比对犹太教的信仰和传统有不同的演绎,他们的看法在加拿大的拉比中只属於极少数的异见人士。绝大部分的加拿大拉比和他们所传递的教导都拒绝单性婚姻的可能性。”

伊斯兰教对婚姻的理念亦是以异性的结合为基础。北美伊斯兰教育中心的负责人亚达拉亚里(Abdalla Idris Ali)就婚姻对伊斯兰教的意义有以下的言论:

我们相信丈夫与妻子是同一个完整个体的两片单元,必须组成一个整全的个体方能经验到属灵上的满足;一种必须透过婚姻的结合,两者方能经验到的灵性满足。伊斯兰信仰教导我们一个由一男、一女组成的婚配是教养儿女的最佳环境。我们相信两性的配搭能在教育孩童的事上相得益彰。

世上不同的宗教,纵使各自拥有不同的神学观点及传统,都将婚姻的本质理解成为男、女两性的结合。每个宗教,各按其独特的方式,都曾以宗教意义的角度去理解婚姻。但这不是说「以男女结合为婚姻的结构」的理念纯粹是宗教的产物。这也是历世历代、世界各地不同社会与文化共有的看法。

麦格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的宗教系教授杨格博士(Dr. Katherine Young)曾对世界小规模的文化及不同的宗教(代表大规模的文化)作出广泛的调查研究。按杨格博士和她的资料搜集员就关乎婚姻的核心特质发现所得,其中一个跨越文化及宗教的普遍现象,就是要求结婚的对象必须是异性。
基於我对世界各大宗教(诸如犹太教、儒教、印度教、伊斯兰教及基督教)和小规模社群的世界观研究所得,我的结论是以婚姻为一种经由文化认许的、以鼓励生育(并抚养)儿女为本的两性关系,至少是为社会的安定和存在所必须有的。这种婚姻的模式是常规的做法。
从我比较世界宗教与小规模社群的世界观研究的结果,我断定以下有关婚姻的徵象是普世性的。婚姻是一种拥有权威及应予鼓励的制度;它认定男性与女性之间互相倚赖的特徵;婚姻有一个公众的层面;它界定理想伴侣的标准;在特定的环境下它鼓励生育後代;它又能提供男、女之间及父母子女之间的互相支持的精神(至少包括资源的分享或物业的传递)…
同性的关系是应当受尊重的,但“同性婚姻”是一种矛盾的观念,因它缺乏了婚姻所具备,符合宗教、历史和人类学等证据的普遍性和定义性的特徵。即使别的不谈,婚姻也表明了人类一种基本而普遍的需要:就是为繁衍後代提供一个合乎自然生理(透过性交)及文化观念(两性互助合作)的环境。

婚姻并非单纯是一种宗教的规范。其独特性和重要性是所有社会所公认的。没有任何一个已知的社群有长期赞许同性结婚为常规的做法。

婚姻的结构

婚姻是男性与女性的结合,而这种结合是唯一能够生育儿女的肉体关系。从孩童的好处出发,能够同时亲切地认识及体验孕育他/她的双亲是大有裨益的;这份关系是孩童在建立个人身份观念的发展过程中极重要的。婚姻是社会对孩童这方面需要所作的实际而理想的行动。婚姻不会故意放弃孩童在父、母双方的培育下成长的权利。骨子里,同性的伴侣是不能同时作为一个孩童的生身父母(不论他/她们在该孩童生活上的社会角色是甚麽),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

纵然不是每对夫妇都会生儿育女,但所有的孩童都是男女交合而有的,即使是极少数借助科技成孕的例子亦然。在1994-95年间,大部份的加拿大儿童(71%)是由正式结婚的父母所生,20%的父母是同居的,而9%的父母是不同住的。 每一名儿童都有一个父亲和一个母亲,而婚姻能够为儿童在其生身父母的培育下成长提供最稳健的环境。

婚姻的意义其实远超过肉体的交配──它是为维系二人的关系和生育後代而设的。婚姻建立一份稳定的关系,又明了两性结合以繁衍後代的独特能力。即使使用科技而达至生育,也没有减少婚姻必须是异性结合的独特机制。有些单身人士或不同的家室关系,不论有没有涉及性行为,可能会拥有一些前度关系而生的子女,或是透过收养、透过使用科技而有的子女;但这些关系始终是不能独力达到生儿育女之果效的。

婚姻包含生育後代的能力和伴侣的关系,但却不能单纯局限在其一。或许有些男女的合法婚配仍可能会因两者的能力(例如:不育或年老)而没有儿女,甚至有故意选择不生育儿女的;但婚姻作为至佳的异性联合模式仍是不改的事实。
这些例外的情况不能推翻婚姻通常引致生儿育女以及繁殖後代必须是经由男、女二性交合产生的事实。人类社会的基础是建立在婚姻关系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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