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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说“反对同性婚姻”==“多数歧视少数”?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10月23日18:35:33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兼答 Xiangpu

首先我声明我是基督徒。但我不认为我必须听牧师,长老,和“资深基督徒”的,不管他们在人间有多大的权斌和地位。这绝不是我狂妄自大。因为他们都是人。凡人都会有错。只有一位是我完全顺服的,就是那在天之主。但话又说回来,每个人的话我都会仔细听,都会认真当作参考。我最后的决定直接听主的引领,并直接为主负责。

有人担心一旦通过了同性婚姻法,异性恋发病率会象洪水猛兽激增。那就像癌症扩散一样的可怕而不可收拾,泛滥成灾。其实这不必担心。让异性恋人改变性取向,和让同性恋人改变性取向一样的困难。可以说没人能改变先天性取向(回想一下你自己这辈子做过的梦吧。你就能知道我为什么这么说)。所以, “同性性取向不会像癌细胞那样迅速蔓延社会。

有人担心一旦通过了法案,会诱导一些人借机大搞同性淫乱。我说这也不必担心太多。因为想搞同性淫乱的,同性婚姻合不合法并不会影响他们的行为,那不是他们所关心的事。只要我们不立法打击,他们该怎么搞还会继续怎么搞。对于这些搞同性淫乱的人(包括一切搞异性淫乱的人),我们的主终究会收拾他们。这里最关注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并对其利益影响最直接的群体就是那真正的同性恋,即那“1-3% 先天性取向变异者”。只有他们才真正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要求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他们双方相互的权利和责任。和异性婚姻法一样,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具体内容仅涉及于当事双方,实际上和我们绝大多数人毫不相干。那为什么大家出来反对呢?说白了,就是因为我们多数歧视少数。你不信?看看下面的例子。

在是否应该通过同性婚姻合法的议案的讨论中,我们最常听到的是有人说,我们反对同性婚姻是因为它威胁了“基督教传统婚姻的根基”。那么到底什么是基督教的传统婚姻呢?我们基督徒按圣经的标准怎么定义基督的婚姻?几天前还有人在这里问这个问题。遗憾的是,除了苗弟兄外,我没看到有人在这里给出过明确的定义。按苗弟兄的说法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依我看,完美的基督婚姻的定义还得加上两条:“以我们的主为中心,彼此间不磨灭的相互的爱为基础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结合”。我想这无疑是我们每一个基督徒在婚姻这条路上的终极目标。这样的婚姻是我们的主所悦纳的,是我们每个基督徒应谨守的。然而事实上除了“一男一女”,基督婚姻的各个方面都早已受到了威胁:社会上很多婚姻并不信主,而拜偶像的;很多婚姻中的爱也早已枯萎殆尽,只剩下有形无质的空壳;有些地区承认一夫多妻制;离婚现象更是风靡各地。这一切同样都是对“基督教传统婚姻的根基”的威胁/挑战。若不是从“爱人如己”这基督的核心,这一切戒律的总纲出发,而仅仅从维护基督婚姻定义的角度而言,我们早都应站起来,和反对“同性婚姻”一样来反对这些男女的结合。因为按基督婚姻的定义,这上述一切都不能被称为“婚姻”,都没资格享受法律的保护,其结果也都是死亡。所有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也都同样适用于去反对这些婚姻(如:这是罪;我们不能违背圣经的教导;我们不能纵容他们趾高气扬地继续犯罪;我们不能引他们往死路上走;我们要分清爱神/爱人…..)。可事实上,尽管这些同样都违背了“基督教传统婚姻的根基”,但这样的男女结合都仍被人们称为“婚姻”,都依然享受着婚姻法的保护。我们没有听到任何呼声来反对承认他们的婚姻和法律保护。但到了“同性婚姻”,到了违背“一男一女”这一条件时,我们为什么听到那么多反对的呼声?是不是这对“一男一女”的违背就比上述其它条件的违背更有罪?其实不然。很显然,原因就是,这是99-97% 1-3% 的斗争。这不是“多数歧视少数”,还能说是什么?

说自己爱别人,个个脸上一堆的灿烂。说自己歧视别人就多云转阴,难接受了。我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去否认,去找理由。特别是我们中间的“资深的基督徒”们,跟主那么多年了,个个都自己感觉很好:如果说不上是“爱人如己”的典范,也总不至于还会再歧视少数群体吧。我不得不承认,即使我现在很强烈地支持同性婚姻合法,我还是对他们有很大的偏见和歧视。如果在我孩子的班级里有一位被同性家庭领养的孩子,如果我的孩子想请他/她(及其“父母”)来家里开生日Party ,我或许还会同意。但看到他们手拉手,肩并肩地坐在那里,我心里肯定不会感到自在(可能表面上会装的很无所谓)。如果那孩子邀请我的孩子到他家sleep-over,我会同意吗?十有八九不会同意。但除了偏见和歧视,我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我有任何证据说他们不是好公民吗?和在异性夫妇家过夜相比我的孩子在他们家真的有可能受到更大的伤害?大家不妨问问自己,你们会怎么回答,理由又会是什么?即使在异性夫妇中我们也时不时地把别人的婚姻视为无效。先不说过去的异族通婚,现在当你听到“9119”或“9119”的异性婚姻,你第一个反应是什么?“开什么玩笑,这哪是婚姻?”是我的反应。 8228 7337”呢?要不要立法禁止这样的婚姻存在?还是要继续用法律保护?仔细对照上面基督婚姻的定义,我们会发现这样的婚姻很有可能和定义100%地吻合。那么我们最初的看法不是纯属偏见和歧视了吗?歧视无处不在,就在这个讲爱的论坛里,我们也看到有些“资深基督徒”就因为对同性婚姻的观点不同,对圣经理解深浅的不同,不自觉地给人贴标签,看看人家“种子”是不是和自己一样。有些人甚至企图阻止别人称基督的名,更说出“当然没有人能说你得救没得救(你得救与否也不关我们的事)”的字句。这里谁是“我们”?我们切切地忘了对同性婚姻持我这样观点的人并非我一个人。这个“你”可以暗指一个相当巨大的复数。之后我们还强词夺理不敢/愿向主认错。我们切切地忘了,我们来到这个网上团契的目的就是要有不同思想的交流。我们切切地忘了Matthew 12:32-32 的教导,哪怕是我在这同性婚姻上的观点完全地错了,我仍旧是他得救了的儿子。“克服歧视”和“爱人如己”是一样的艰难。只要一天我们不完全地消灭歧视,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做到“爱人如己”。歧视是“爱人如己”的天敌

有人说,我们反对同性婚姻是我们对那“1-3%先天性取向变异者”爱的表现, 是因为我们不能纵容他们趾高气扬地继续犯罪,不愿看到他们理直气壮地滑向死亡线。但往前推一步,我们要不要立法把他们都关入监狱?这样岂不是更有效地帮助他们杜绝犯罪,起死回生了吗?同时不也可更有效地威慑他人不敢借机搞同性淫乱吗?这莫不是对他们更加的负责,更加的爱吗? 我想,现在很少有人还会再同意这个主意。可是实际上文革时期,我们的确是把他们关大牢的。 我也曾坚决支持过关大牢。因为那时我认为什么乱七八糟的, 这都是淫乱,乱性。自从我知道有先天性取向变异的病例,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了根本的转折。

那我们现在问问自己两个问题:1)“1-3%先天性取向变异者”和“拜偶像的”相比哪个更有罪?2)拯救他们的方法有没有区别?对基督徒来说,回答应该是: 都一样的有罪,都一样地要去得救赎(依我看,“拜偶像的”罪似乎更大些。因为那没有先天的因素,完全是他们自己的选择)。但如果有人号召我们全体基督徒联名抵制保护其它宗教信仰的自由的权力法律,我们应不应该去投赞同票?再往前推一步,我们想不想选出这么一个总统,他将立法取缔除基督教外所有的其它宗教?我想这里大多数人也可能不会赞同这个主张。问问自己为什么不赞同?难道你不认为拜偶像是罪吗?难道你不认为任何其它异教的存在都是对基督教的冲击吗?都可能引人背离正道步入死亡吗?是同性恋象癌,还是这些异教更象癌?看看中东和亚洲你就知道了。但我对异教的存在一点也不担心,因为我坚信真理最终总会战胜邪恶。

这里“拜偶像”是罪,“1-3%先天性取向变异者”的性行为也是罪,都一样是罪,谁也不比谁更重或更轻。我们同意立法保护其它宗教信仰的权利,是我们对他们在人格上的承认,并不认同他们的宗教行为也是对的,并不认为那是另外一种合理可行的宗教形式。如不接受主耶稣一切都是徒然,都必灭亡。同样,立法保护同性婚姻的权利,也只是对他们在人格上的承认,并不认同他们的性行为也是对的,并不认为那是另外一种合理可行的婚姻形成。如不接受主耶稣也都是徒然,都必灭亡。

最后,我们怎么去把“拜偶像的”和“同性恋者”从死亡里就出来呢?方法也一模一样:在接受他们人格的前提下,给他们传福音。这就是为什么我会投保护其它宗教信仰的权利的赞同票,也会投同性婚姻的赞同票。

有人说,我这个选择是爱人在先,爱神在后,次序错了。他们说我们要先爱神再爱人。这里问题回到我们应该怎么去爱神? 在我看来我们不可把爱神爱人分割开来,这里没有先后次序。光爱人而不知谁是神,那是徒然的(如雷锋); 同样,爱神并不仅仅是去教堂做礼拜,去读经,去祷告。到底爱神多少,这最终是在我们爱人的尺度上表现出来,而这爱神的最高境界就是爱人如己

我们基督徒都说要“爱人如己”。我不止一次地在这里看到建议说我们应该怎么去关爱那“1-3%先天性取向变异者”的帖子,怎么去为他们祷告,向他们传福音。但我没看到任何人分享过他/她的具体行动,怎么刻意寻找,和怎么接近那1-3% 要拯救的灵魂。在我的感觉中似乎都是些纸上谈兵,和花儿呼哨的嘴上工夫,说说而已。感恩节就要到了。这里有人会考虑邀请他们到自己家里来吗?觉得我这个问题很突然吗?可曾想过这个问题?我挑战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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