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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分党”的隐忧——论圣经权威与教会合一
送交者: Joshua 2014年03月07日07:52:16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文/曾劭恺

近廿年来,随着社会不断变化,海内外华人教会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过去几十年,华人教会面对社会压力及种种异端,为防止教会分裂,并宣讲纯正的真理,很自然地发展出某些“强人带领”的教会治理模式,以回应各种挑战。同时,神也在特殊时代兴起像唐崇荣牧师这般具有先知性眼光的仆人,用坚定而不让步的强势作风带领教会,以“归正福音运动”为华人教会带来莫大祝福。然而,笔者认为,年轻一代传道人中并未出现这类的领袖,因为需要这种领袖的非常时期,已经快过去了。神借着老一辈传道人的辛劳,兴起许多大有恩赐的年轻传道人,这些年轻人应避免自我绝对化、好为人师、唯我独尊的试探,尽可能彼此聆听、相互监督,在事奉上寻求所有合作的可能。传道人之间应当如此,教会内部亦然。笔者认为,今日海内外华人教会已具足够成熟度,或许可退一步思想过去采用的教会治理模式是否完全符合圣经,并思考今后教会发展的可能性,包括制定正式神学立场、建立“相互监督、共同治理”之制度等。本文目的不在于阐述一套完整的教会论或教会治理体制,而是要探讨教会合一的基础,以及权柄的课题。本文论点如下:教会要在真道上同归于一,以认识基督(弗4:13),因此圣经乃教会合一的绝对基础;神立教会为真理的柱石与根基(提前3:15),并在教会中设立教导与监督之职分(罗12;林前12;提前3),赋之诠释圣经的权柄,因此个别信徒对圣经的领受不可脱离历代教会之正统以及有形教会之监督;然而牧师、教师对圣经的诠释并非无误,因此本文将从圣经各处举证,佐以历史神学之研究与借镜,说明教会不应采取“完全顺服教会带领”或“绝对信任主任牧师”的治理及教导模式,亦应避免“各人直接从圣经领受,不需教会教导”的误区。当然,笔者晓得,大部分华人教会受西方敬虔主义之影响,有严重的个人主义倾向,但本文的面向偏重于当前较为重视教导之纯正的华人教会。在后者中,“完全顺从教会带领”的观念更为普遍,因此本文将以林前1:10-12为主题经文,着重说明这种过分集中权柄的教会治理,如何带来教会分裂的隐忧,并探讨教会当如何在圣经真理的基础上寻求真正的合一。

“不可分党”

保罗在林前1:10-12对哥林多信徒说道:“弟兄们,我藉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名,劝你们都说一样的话。你们中间也不可分党,只要一心一意,彼此相合。因为革来氏家里的人曾对我提起弟兄们来,说你们中间有纷争。我的意思就是你们各人说:‘我是属保罗的’,‘我是属亚波罗的’,‘我是属矶法的’,‘我是属基督的’”。许多华人教会喜欢引用这段经文,支持“完全顺从带领”的主张,试图以此杜绝教会中的“分党”。

诚然,我们发现,保罗在此处理哥林多教会中许多问题,而首先提出的,就是教会中的分党。但何谓“分党”?希腊文原型是σχισμα,即英文schism一词之字源,原指衣服被撕裂,用以比喻团体中的纷争、分裂。此处“分党”与腓2:3之“结党”并非同字,腓2:3用的是επιθεια,指“结党、私心、野心”,跟σχισμα的字义有一段差距。在宗教、哲学的团体或门派中,σχισμα通常指成员之间分门别类,彼此指控为异端,是一种自我绝对化,但并不一定出于私心、野心。若看上下文,我们可从σχισμα一词推论,当时在哥林多教会中,信徒分别结为保罗党、亚波罗党、彼得党(12节),并很可能互指为异端。在此情况下,保罗吩咐哥林多教会“不可分党”。由此看来,“不可分党”并非禁止信徒隶属于任何宗派或神学派别,诸如长老会、浸信会、改革宗、路德宗等,亦非禁止不同宗派或个人之间因对圣经领受不同而公开辩论,但辩论的前提必须是在真道上合一。这定义非常重要,而笔者认为,许多华人教会误解这段经文,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对“分党”一词精确的定义。

许多华人教会对这段经文的理解是,若要避免教会中的分党,就一定要强调信徒必须共同服从教会权柄;所谓“都说一样的话”,就是“谦卑受教、顺从教会带领、绝口不提与牧师教导相左的言论”。问题是,经文何处提到“顺从带领”?另,难道教会弟兄姊妹都顺从教会带领,就能解决分党的问题吗?笔者将在本文中强调,根据保罗教导,事实恰恰相反:当教会解释圣经的权柄被绝对化,强压过信徒个人“正当地用普通方法”(见下)领受圣经的权利及义务时,即出现分党的隐忧。

圣经清晰性:“教会权柄”与“个人领受”

我们可先退一步问,所谓“顺从带领”意为何指?这在华人教会——特别是国内教会当中,是经常听到的口号。此四字可作许多解释。例如,天主教强调教廷及教宗的绝对权柄,而东正教比天主教更强调平信徒必须完全顺从当地教会神职人员的带领。许多较为传统、保守的华人教会,对“顺从带领”也有类似的理解。笔者外出授课,与学生进行问答时常发现,华人教会有种相当普遍的误区,认为“讲道乃是神借着讲员直接说话”,“讲员被圣灵浇灌,因此讲出来的道不会出错”,“牧师是神的仆人,直接从神领受异象”;因此“顺服牧师”就等于“顺服神”。笔者往往需要在课堂上花不少时间纠正这错误。我们坚信圣经无误,但牧师、传道都是罪人,对圣经的理解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罪的扭曲,因此讲出来的道并非神的直接启示,而是领受、传讲神在圣经中的直接启示。更严格地说,讲道者的职分不在于传达启示,而在于对会众讲解圣经启示,且其解释圣经的权柄并非绝对,亦非无误。讲道者必须在圣灵光照下解经,而尽管他所领受的光照理当高过一般信徒,但在本质上与所有蒙圣灵重生的信徒所领受的光照并无二致。再者,牧师、传道“领受异象”时,并非“直接从神领受”;只有先知、使徒直接领受神的启示。牧师的“异象”必须基于圣经,并当与教会中的长老、同工共同印证,而非一意孤行坚称自己“从神领受”、“忠于托付”(关于这点,稍后会多作详述)。

这是基督教与天主教、东正教之间很重要的区别。天主教、东正教认为,圣经并无明确清晰的教义体系,而是多处未经整理、零零散散的启示,因此教会透过具有大公性的特定机制,有绝对权柄来解释圣经,从中整理出一套教义体系,而教会传统对圣经的官方诠释,乃是无误的,信徒都当服从。基督教则强调圣经的“清晰性”(perspicuity),意思是,圣经虽有较为晦暗不明的经文,但其总原则、基要真理,乃清晰且前后一致,因此,一反于天主教“以教会权柄及传统解经”,基督教强调“以经解经”,即用圣经本身所提供清晰、前后一致的总原则来解释圣经(可惜,宗教改革后,有些宗派无意间否定了圣经教义的前后一致性;“系统神学”的书籍在这些宗派中颇为少见,因为他们轻忽了圣经前后一致的系统性,这也导致了这些宗派对圣经产生不同于路德、加尔文等改教家的主流解释)。

十七世纪英国重要的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指出:“圣经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样清楚,对各人也不都同样明了;但为得救所必须知道、必须相信、必须遵守的那些事,在圣经各处都有清楚的提示与论列,不但是学者,就连不学无术之人,只要正当地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适当的理解。”所谓“普通方法”,意思是圣经乃用人的一般理性所能明白的语言写成,不应藉由神秘主义式的默想,以不合理性、超脱自然的方式去解释。所谓“正当地”,意思是对圣经的解释,应有一套出自圣经而合乎圣经的预设及方法,其中包括以圣经总原则来解释单一的经文,也包括承认圣灵赐予历代教会的亮光,肯定并持守历代教会之正统,接受(但非绝对顺从)有形教会牧者之教导与监督。我们发现,凡承认圣经清晰性、一致性,因而在“聆听教导”及“个人领受”之间达到平衡的正统基督教会,对圣经的解释皆大同小异;反而天主教、东正教的官方“传统”中,强调“服从带领”,忽略“个人领受”,结果历代教会累积了许多人的主观见解,造成“传统”当中许多自相矛盾之处,成为变相的“分党”。这种分党一时之间看不出来,因为似乎同时代所有教会都顺服教廷的统一带领,但久而久之,历代分歧慢慢累积,而每一代的带领都被赋予绝对权威,就造成难以弥补的裂痕。同样的现象,在过于强调“服从带领”的基督教教会中,也会随着时日在教会内部渐渐浮现。

许多教会人数增长、建立分堂后,分堂与母堂牧师皆强调“完全服从教会带领”,但两堂牧师理念不同、异象不同、神学立场不同。分堂未独立前,其牧师或许还顺服母堂的带领,但独立后,两堂分庭抗礼,分堂牧师与母堂行政、教导格格不入,到后来两堂牧师甚至开始禁止手下同工参与另一堂的事奉。如此,在“绝对信任牧师”、“完全顺服带领”的口号与机制下,“分堂”就渐渐成为“分党”。这种例子在华人教会中并不少见。这种情况,或许在两堂牧师方向一致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但人总有出错的时候,因此教会应正视“体制”的问题,而不单是“人”的问题──“分堂变分党”的现象,不光是因“人”出了问题,更重要的是“体制”出了问题!同时,我们也常听见这样的见证:当教会会众、同工出于爱教会的心,敢于指出牧师在治理上的缺失、教导上的偏差以及任何的罪,而牧师又肯公开认罪,接受责备与批评,在行政与教导上对教会诚实透明时,原本对牧师失望而成了一盘散沙的众同工,在一夜间变得热心事奉,与牧师同心合意。真正令会众敬佩的牧者,并非不会出错,不会犯罪;出了错,犯了罪,被神管教后公开悔改的,才显出神在他仆人身上的恩典与能力。希伯来书11章许多“信心的见证人”,都展现出这样的特质。这样的牧者,知道自己是罪人,因此愿意受教会治理团队的监督,不会要求会众及同工“完全服从带领”。如此我们看见,合乎圣经的教会体制,并非无视“人”的问题,其实正因圣经对人的罪有最深刻的阐述,因此禁止将任何人的权柄绝对化。在一间“完全服从带领”的教会中,牧者渐被神格化,内部同工难与牧者同心,各堂牧者容易分门别类,此外,这样的教会难与当地其他教会进行实质互动,因为这间教会本身“合一”的基础乃是牧者对圣经的诠释,而非圣经本身。总之,基督教不同于天主教与东正教,基督教强调凡圣灵重生之信徒,皆有权利及义务正当地在圣灵光照下对圣经作出自己的诠释。

在此我们必须强调“正当的”解经:信徒不可随己意解经(参彼后3:15-16)。基督教深深明白罪对理性的影响,因此正统基督教反对个人主义:教会乃真理的柱石与根基。在普世教会的层面上,信徒必须认信历代大公教会所持定之正统;在有形地方教会的层面上,神设立了教导与监督的职分,而负责教导与监督之牧师、长老,应受妥善的神学装备,在圣经话语的基础上来塑造、监督会众的信仰。许多华人信徒受到十九世纪浪漫式的个人敬虔主义影响,将“个人领受”绝对化,而轻忽历代教会及地方教会的权柄,造成教会中许多乱象。然而,近几十年,中国大陆教会另兴起一种主流教会观,将“顺服教会带领”绝对化(很吊诡地,这一部分也是受到敬虔主义的影响),这与“个人主义”并无本质差别,都将圣经权威相对化了(更吊诡的是,最个人主义化的教会,往往也是最集权的教会)。我们必须强调,牧师、长老的权柄并非绝对,他们对圣经的理解可能有错,正如信徒个人对圣经的理解可能出错,因此基督教不但反对“个人主义”,亦反对“绝对顺服教会带领”或“绝对信任主任牧师”的集权治理及教导。

“神已赐下话语”:解经与宣讲

在此可能有人会问:“严格说来,‘讲道乃是神借着讲员直接说话’,应该不算错吧?牧师的确是神话语的出口。威斯敏斯特准则岂非称讲道为‘恩典的媒介’(means of grace)?”重点在于“直接”一词,这在廿世纪成为很重要的区分。廿世纪神学家卡尔‧巴特及其跟随者认为神的话语是“间接(indirect)”的启示,且是“双重间接(doubly indirect)”,意思是,神启示他话语的媒介不但属于受造界,无法言说超越的上帝;且这媒介乃是堕落的受造界,其中充满了谬误与矛盾。此外,巴特认为,圣经并非圣灵逐字默示,而是圣经作者为基督作见证,在历史中,间接将神显明出来。对巴特而言,讲道与圣经皆为“对启示的见证”,当神借着它说话时,它才“成为”神的启示。芝加哥圣经无误宣言针对巴特主义的立场,宣告圣经是“直接启示”而非“对启示的见证”:不论读者对圣经诠释是否正确,圣经本身始终是神的启示,不需“成为”神的启示,因此圣经启示是“直接”的。这就赋予“直接”一词相当特殊的定义与地位。如此,“直接”一词只适用于特殊启示,与“无误”的观念密切相连,因此不能用来形容人对启示的领受、诠释,甚至传讲。

讲道不同于神的启示。当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提到“恩典媒介”(means of grace)时说,圣经藉由讲道在特定情况下才“成为有效的恩典媒介”,圣礼亦有“成为”有效恩典媒介的过程(become effectual means of salvation)。因此我们看见,“恩典媒介”的概念不是“神直接说话”,而是在特定情况下,“成为”神施恩的管道,讲道之为“恩典的媒介”,并非必然(necessary),而是有条件的(contingent)。并且,我们要弄清楚,威斯敏斯特准则并未称“讲道”为“恩典媒介”,威斯敏斯特准则所提出的“恩典媒介”,乃是“神的话语、圣礼、祷告(the Word, sacrament, and prayer)”。因此,“恩典媒介”的概念不能用来界定“直接”与“间接”启示(其实根本就没有所谓“间接启示”。启示就是启示,就是神直接说话,若是间接的,就是领受、解释、传讲,不是启示)。譬如,“祷告”显然不是“神直接说话”,但它仍是“恩典媒介”。“神写下的话语(The Word written)”本身是神直接说话,而它藉由阅读、宣讲,成为恩典的媒介(Q155)。所以,我们不能以“恩典媒介”的概念来推论说“讲道是神借着讲员的口直接说话”。神只借着先知、使徒所写下的文字,直接对我们说话,故“惟独圣经”。

甚至,就算删掉“直接”二字,对于“讲道乃是神借着讲员说话”这种表达,笔者也会相当小心,因为很容易造成误会,而且不是很严谨。当我讲道时,我不应该说:“神现在借着我说话”,“我现在说的话是神的话”,这很危险,因为神的话语是无误的,但我在讲道中所说的话却不然。所以笔者讲道前,经常这样公祷:“神啊,你已经赐下你的话语。求你开我们的耳、我们的心,让我们聆听你已经赐下的话语。(God, you have spoken. Open our hearts and our ears, so that we may hear the Word that you have spoken.)”我用的是完成式:神已经说话(God has spoken——拉丁文为Deus dixit——巴特很喜欢引用这句话,但其解释与正统的原意有很大程度的差距)。神的话不是借着我的口说出来;在我讲道前,神已经说话了,这话语就是圣经。我在讲道前的公祷中,不是求神打开会众的耳朵来听我讲神的话,而是求圣灵光照,打开“我们”的耳朵及“我们”的心。在讲道的过程中,我跟会众一样是来聆听上帝在圣经中已经赐给我们的话语。作为讲员,我跟会众一起来领受这话语,带着会众一起来解经,而不是做上帝的代言人。讲道应该是个“解释”(exegesis) 的过程,而非“言说”(uttering) 的过程,因此讲道离不开解经。讲员是领受者,他所教导的,乃是他的领受,因此他的责任是带着会众一起来领受。既都是领受,那么讲道者的教导就不可被赋予绝对权柄。改革宗非常强调,敬拜当中除了基督,别无祭司,而在基督里与他联合的信徒,皆与他同为祭司,因此信徒中并无特殊的祭司职分(因此守旧的改革宗反对崇拜中有诗班代表会众献上赞美,笔者认为此观念在神学上是对的,但在音乐学上却显示出这些守旧者不懂何为音乐)。这种观念若应用在讲道上,就意味着“讲道”并非讲员代表神在说话,而是在宣讲的过程中一同领受神已经说过的话。讲员是在“解经”的意义上成为“神话语的出口”,将神话语的“完成式”带入“现在进行式”,但“现在进行”的乃是解释“已经完成”的,后者乃前者的基础、来源、规范。因此,“神借着讲员说话”的这种表达,严格来说虽不算错,但不够严谨,因为它未强调神话语的“完成式”,也未强调讲道者与会众同为“领受者”的角色。

“惟独圣经”:教会内别无绝对权柄

言归正传,许多华人信徒认为,牧师是神所设立的,被圣灵充满,以他对圣经的诠释来带领教会,而会众都当“顺从带领”。笔者曾听过一位牧者如此解释林前1:10,“‘都说一样的话,……不可分党’意思就是都照着教会的教导去讲。凡是你讲的话不合这教会的异象和教导,你就不要说。”

但“都说一样的话”是这样解释的吗?和合本采用非常直接的翻译,但更直接的翻译是:“为要(你们)所有人都持续说一样的。”中文无法翻译“说”这一动词的假设语气。英文可直译为“that all(of you)might always/continue to say the same”。这其实是句习语(idiomatic expression),因此直译并非最佳选择,应将习语之涵义翻译出来。“都说一样的话”这句习语,其实并不是在讨论该如何“说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什么话,而纯粹是“众人同心合意”的意思;因此NIV译为“that all of you agree with one another”(NIV“假设语气”部份翻译得不理想,但习语的含意表达得很正确)。这句习语与同一节所说的“一心一意”,基本上同义。重复使用两句同义的习语,是要强调“同心合意”的重要性。由此可见,“都说一样的话”这句习语,与“说话”毫无关连,正如“一心一意”与“心脏”这器官全然无关!换言之,在教会里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根本就不是这节经文要处理的问题!并且,“同心合意”、“一心一意”也不代表教会当中不应为了如何解释圣经而彼此辩论,关于这点,稍后将作详述。

此外,上述对“都说一样的话”的误解,与保罗稍后提出的教导相互矛盾:“你们效法我们不可过于圣经所记,免得你们自高自大,贵重这个,轻看那个。”(林前4:6)此处保罗仍在处理“分党”的问题。所谓“贵重这个,轻看那个”,指的是哥林多信徒或重保罗,或重亚波罗,因而分裂教会。这让我们看见,造成分党的原因,正是有些信徒服从保罗或亚波罗,过于顺服圣经,亦即,这些人把保罗、亚波罗平日(即非受圣灵默示时)的权柄绝对化,忽略了信徒个人领受圣经的权利与义务。当然,我们千万不可否认保罗受圣灵默示时,所写的话语有绝对的权威,且完全无误,而他书信中对旧约圣经的解释当然也是无误的。但在平时,保罗尽管作为使徒,仍会说错话,做错事,亦会因有所不知而犯错(例:徒23:2-5),因此除了他受圣灵默示时所写下的话语,平时作为使徒的权柄其实并非绝对。所以,保罗吩咐信徒要以圣经为他们合一的基础,而就连使徒平时的教导与讲道,也只帮助信徒更加明白神的特殊启示,却非信徒绝对信服的对象(关于这点,稍后会详加说明)。由此可见,保罗绝对不会赞成“都照着教会的教导去讲”、“凡是讲的话不合教会的异象和教导,就不要说”的观点。

真理与合一:教会权柄绝对化的危机

许多华人教会非常惧怕分裂,因此主张就算一间教会的牧师在神学、治理上违反了圣经,那些发现错误的人,也只能私下去找牧师沟通,倘若沟通不成,也只能忍痛让整间教会跟着牧师一起错,却不可公开提出质疑。但难道所谓的“合一”比真理更重要?如先前所见,保罗吩咐哥林多教会“不可分党”时,原文并未禁止公开的神学辩论(复习一下,“分党”一词在宗教群体中,通常指成员分门别类、相互指控为异端)。路德、慈运理、加尔文公开表述神学上的歧见时,可不是在“分党”!读者可能会问:“难道路德骂加尔文是魔鬼,还不算‘分党’,不比‘异端’的指控更为严重?”在此特地说明,路德从未称加尔文为“魔鬼”。这完全是对历史的曲解。当时路德宗与加尔文展开激烈的公开论战,加尔文曾写道:“就算路德说我是魔鬼(虚拟式:Even if Luther were to call me the Devil),我依然尊敬他为圣徒。”这意思是,路德从未说过加尔文是魔鬼,但就算路德用这样的话来骂他,他仍然会继续尊敬、承认路德在基督里的地位。加尔文尊敬路德,因他二人对基督真理有同样的坚持——这才是真正的合一!(可惜,改革宗与路德宗后来以粗暴的言语彼此对待,已非单纯的神学辩论,因此造成许多裂痕。)

也正因保罗与彼得对基督真理有同样的坚持,保罗才会公开指责彼得。要知彼得在众使徒中,论辈份,论权柄,都高过保罗。保罗在安提阿因彼得不与外邦人同桌吃饭的“小事”,公开责备彼得,甚至将此事记载于加拉太书中,公诸于世。教会里许多事情看似小事,我们很容易以“相对的事不要绝对化”为由,得过且过,然而许多看似相对的小事,背后其实是福音真理的核心。若类似的事发生在一般華人的教会,很可能大部分的同工会替彼得辩护,说他不与外邦人同桌,是为了教会合一,甚至可能对保罗“不恰当”的行为作出警告。要知犹太人与外邦人分桌,在当时教会非常普遍,外邦人并不会因此而不愉快,但假如彼得在犹太基督徒面前与外邦人同桌,那么许多对福音一知半解的犹太基督徒会因此被“绊倒”,教会就有可能分裂。彼得体恤犹太基督徒的软弱,难道错了吗?可是,保罗完全不顾这些,他当着犹太与外邦信徒的面指责了彼得,因为彼得的行为妥协了因信称义的真理。不体恤弟兄姊妹软弱、破坏“教会合一”也就罢了,还公诸于世!这对华人基督徒来说,实在太荒唐了!岂不知我们中国人的冲突都要私下解决吗?但保罗受圣灵默示,书写加拉太书时,并未将“领导的形象”及所谓的“教会合一”看得比真理更重要。我们很容易把教会和谐稳定的价值绝对化,结果许多应公开讨论的问题——特别是神学、解经、教会治理的议题——都用“私下交通”的方式解决,这其实对教会有损而无益。同时,保罗虽公开指责彼得,但彼得仍为保罗的权柄作见证(彼后3:15-16)。这才是“都说一样的话”(同心合意)的真义!这也让我们再次看到,就连使徒平时的权柄亦非绝对(彼得平时也会说错话、做错事,成为坏榜样),惟有他们受圣灵默示所写下的圣经,才是信徒绝对顺服的对象。使徒尚且如此,牧师在教会中的权柄,就更加不可绝对化。

此外,彼得虽当众受保罗责备,却不以为怀,且在书信中见证保罗书信的权威(彼后3:15-16)。根据路加的记载,保罗也是勇于公开认错之人。保罗在公会受审时,不知亚拿尼亚是大祭司,称其为“粉饰的墙”,但当旁边的人指出他是大祭司时,保罗马上认错:“弟兄们,我不晓得他是大祭司。经上记着说:‘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徒23:2-5)使徒并未为了确保自己教导的权柄不受质疑而掩饰自己的错误,使徒之间亦无“护短”的现象。

然而,许多华人教会反其道而行,极少公开承认牧者、教会的错误,将牧者在教会中的权柄绝对化,试图以此维护教会的合一。在饱受迫害、异端横行的处境下,发展出这种教会治理体制,或许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华人教会已成熟到有能力反思这种体制。我们必须仔细思考,这种体制是否符合圣经。

曾有一位牧师在讲道中说:“如果你觉得教会教导不合真道,你可以去找一个在你心目当中合乎真道的教会,你一定要找到一个自己可以顺服、被带领的教会。教会是一个放下自我、完全被神塑造的地方,所以保罗强调我们应当‘都说一样的话,不可分党’,这话是上帝的话,是照着权柄讲的。所以在教会中绝对不能讲出偏离教会带领的话,这种话一句不可出口。”

这种说法在华人教会中颇为普遍,但笔者认为,这非常危险,几乎是在说,“被神塑造”就等于“服从教会带领”;“偏离教会带领”等于“悖逆神的权柄”。如此,教会牧者就成了神在地上的代言人,这是近乎天主教的教会观。根据这种说法,信徒在某间教会中,对教会教导的顺服,应强压过他们自己对圣经的领受;就算牧师对圣经解释错误,教会中任何人皆不可公开说出偏离教会带领的话。诚然,牧师、长老在教导及治理上具有特殊权柄,但我们必须明白,宗教改革除了强调教会中的职分、恩赐、权柄外,也强调“信徒皆祭司”、信徒皆有权利及义务正当地(请再次注意,是“正当地”,不是随己意!)解释圣经,对圣经有自己的领受。笔者发现,不少华人教会过分强调前者、严重忽略后者,看法近乎天主教与东正教,只差未承认教宗与教廷。

“个人领受”与“教会权柄”之平衡

同时,将林前1:10-12解释为“偏离教会带领的话,一句不可出口”,忽略了上下文在解经上的重要性。事实上,哥林多前书1-4章都在讨论关于“分党”的问题,我们不应断章取义地解释第一章短短几句话。上述的错误解经忽略了林前4:6:“弟兄们,我为你们的缘故,拿这些事转比自己和亚波罗,叫你们效法我们不可过于圣经所记。”原文“效法”是μανθανω,意思是“学习、聆听”。原文虽无“圣经”二字,但ἃ γέγραπται(直译:被写下来的) 的确是指圣经。在教会中没有任何职分的权柄高过使徒,然而保罗尽管身为使徒,却吩咐哥林多信徒不可听从他过于听从圣经的记载。这并非否认保罗书信在圣经正典中的地位,而是让我们看见,保罗受圣灵默示时的权柄,才是绝对无误的权柄,而在平时,尽管他贵为使徒,仍然会说错话,做错事。诚然,彼得在安提阿的例子让我们看见,就连使徒在教会中,有时也需被公开纠正(加2:11-21)。就连使徒,也只有在受圣灵默示书写圣经时,才具有绝对而无误的权柄,何况是牧师、长老!当保罗说“你们效法我们不可过于圣经所记”时,他正是在强调本文稍早提出的原则:“信徒皆祭司”,信徒皆有权利及义务“正当地”解释圣经、对圣经有自己的领受,不可盲目、无条件服从教会的教导。再次补充,这并不否认神在教会中所设立的职分与权柄,而是要强调这权柄并非绝对。

因此,笔者提倡“众长老治会”。牧师身为众长老之一,既监督众长老,也必须受众长老的监督,他或在众长老中列为首位,但不能要求众长老都“绝对服从”他的教导,也不能只选听他话的人做长老,否则“众长老治会”不但成为空壳,还更助长集权式的治理。同时,当某间教会长老一致出错时,看出错误的会众应提出纠正。若众长老屡劝不听,就应当联名提交长老区会。若整个长老区会、甚至整个宗派都“沦陷”了,那么我们也只能说,我们已用了最好、最符合圣经的教会治理模式,但人毕竟是罪人。

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告诉我们:“天下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廿五5) 且莫论个别地方教会的牧者与众长老,就连区会、总会都有可能出错:“使徒时代以后所有的教会会议,不拘是世界性的会议,或地方性的会议,都有错谬的可能,而且许多会议已经有了错谬。所以不可拿这些会议所规定的,当作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为帮助信仰与生活。”(卅一4)注意,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此处提出,教会的教导不可“当作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为帮助信仰与生活。”信仰与行为的准则既非教会的带领、教会对圣经的诠释,那么这准则是什么?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开宗明义地表明:“决定宗教上的一切争论,审查教会会议的一切决议,古代著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灵感,都当以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为最高裁判者。”(一10)我们看见,就连具有如此权威的信仰告白,都不会说“偏离威斯敏斯特会议的话,一句不可出口”。威斯敏斯特会议之所以有权柄,是因它高举圣经,忠实地解释圣经,并将会议本身的权柄相对化。连教会会议都可能出错,更何况是个别教会牧者?因此,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问到“会众该如何在听道中领受神的话语”(Q 160: What is required of those that hear the Word preached?)时,并未要求会众服从教会带领,不偏离教会教导。反之,对此问题,大要理问答提出几个项目,其中包括“在圣经基础上,慎思明辨他们所听见的道(examine what they hear by the Scriptures);用信心、爱心、驯良的心、敏锐的智慧,以神的话语为真理而领受之”。这让我们看见,教会教导可能有错,因此会众对教会教导必须慎思明辨,运用智慧,而慎思明辨的基础乃是圣经。当然,这并不否认信徒必须藉由教会教导、历代教会圣徒的亮光来明白圣经;此处也提到听道之人当存“驯良的心”。“教会教导”与“个人对圣经的领受”缺一不可。不论是教会教导,或是个人对圣经的理解,两者皆为“领受”,皆不可绝对化。因此保罗在论到哥林多教会分党的问题时,在总结的部分说到:“使你与人不同的是谁呢?你有什么不是领受的呢?若是领受的,为何自夸,彷佛不是领受的呢?”(林前4:7)这段话说给领受使徒教导、被使徒带领的人听,但这些人同时也是在教会中带领群羊的,他们将自己的领受绝对化,就在带领教会的过程中造成了“分党”的悲剧。因此,这段经文告诉我们,在教会中,不论是作带领的还是被带领的,都要知道自己所有一切都是“领受”的,不可自我绝对化。换言之,教会的教导不可绝对化,信徒个人领受也不可绝对化。

关于后者,常有人自以为看出牧师、长老的错误,以为自己的“领受”绝对正确,就去纠正牧师、长老,但其实他们自己的谬误,自己完全看不出来。笔者见过许多会众,解经断章取义,对系统神学没什么概念,就去教训受过严谨神学训练的牧师传道,这些人未免也太骄傲了。神设立教会中教导职分的权柄,不是当作花瓶摆设、随便说说的。然而,被赋予如此权柄之人,更须格外谨慎谦卑,要时时鉴察自己所受的装备是否确实充足,且万不可将自己权柄绝对化。许多牧师解经的装备、读过的神学,还不及教会中勤奋自修的平信徒,结果牧师就拿“权柄”硬压这些平信徒,此时牧师的“权柄”只剩下在教会中的地位,少了神话语的能力,无法造就信徒,反而伤害教会。

或许有人会问:“神将牧师放在这位分上,岂非神的安排?岂无神的美意?牧师岂非照着神的心意带领教会?既是神的安排,那么我们岂不应绝对顺服牧师,如同顺服神?”问题是,难道上帝把牧者放在其位分上,就代表他所说、所做的都合乎神旨意吗?恐怕不见得。我们必须分清“神隐藏的旨意”与“神显明的旨意”(申29:29),“隐藏的旨意”是上帝的预定与安排,属乎耶和华,我们不该窥探;“显明的旨意”是上帝在圣经中要我们履行的责任。上帝按他隐藏的旨意把牧师安排在其位分上,不代表牧师所做的就合乎他显明的旨意。

有些牧师认为自己的职分既然是神藉由教会所设立的,那么就只受上帝、圣经、众教会的监督,只需对圣灵负责,对主负责,对众教会负责。但圣经岂不曾提到各种教会职分,包括监督的职分(罗12;林前12;提前3)?牧师难道不需对自己教会的众长老、传道、执事、同工、会众负责?难道不受自己教会内任何人的监督?而“众教会”指的又是什么?有多少华人教会真的建立了互相监督的区会制度?若“众教会”指的并非具体的组织,而只是抽象的概念,那么所谓“受众教会监督”岂不只是句空话?

笔者曾听过许多牧者说这样的话:“我从基督领受异象,他叫我怎么带领,我就奉主的名,做忠心的牧者,按时分粮,教导大家。”许多华人基督徒认为,牧者直接从基督领受,然后会众必须从牧者那里间接领受,牧者被视为上帝的代言人,会众顺服牧者,就等于顺服基督,因为牧者的领受来自基督。然而,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教神学提到“呼召”时,强调“外证”与“内证”。意思是,神不但直接用传道人个人的经历、反思与感动来呼召他、告诉他该如何带领教会,神也使用教会中的弟兄姊妹,特别是众长老及教牧同工,将异象赐给教会的牧者。假如有些弟兄姊妹,特别是长老或教牧同工,认为牧者个人所“领受”的“异象”不合乎圣经,那么牧者是否应谦卑思想他们的意见有何圣经根据,而非一意孤行地坚持自己所谓的“异象”?总之,在合乎圣经的教会体制中,牧者的权柄与其他同工、会众的领受,应达到正确的平衡。

“平衡”非“平等”:权柄的层级与相对性

可能有人会问:“所谓‘平衡’,是否代表‘个人领受’与‘教会权柄’是平等的?”圣经提供清楚的答案:不!马太福音18:15-17让我们看见,神赋予有形地方教会权柄,定夺个别信徒的对错是非。由此可见,有形教会的权柄在个别信徒之上。然而,在此要注意两点。第一,牧师或“长老”并非“教会”的代名词(笔者牧会期间,曾有位牧师对笔者说:“你就是教会!”——这种不合圣经的观念,在华人教会中颇为普遍)。教会的治理、教导、牧养者,也都在有形教会的权柄之下,他们的教导纯正与否、行为有何偏差,亦由他们所属的教会监督(提前5:19)。然而,且不论他们是否称职,他们的职分既是神所设立的,有其特殊性,那么按提前5:19的教导,“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这说明,教会在处理治理、牧养、教导者(即新约中的“长老”)的是非时,必须格外谨慎,因他们被设立为会众的监督,权柄在会众之上。第二,虽然有形教会及其治理团队的权柄高过个别信徒,但权柄之上仍有权柄。牧师、长老的权柄在会众之上,但当会众发现他们教导或行为有错时,可以诉诸该地方教会长执会的权柄;而假如地方教会的权柄行使不当,教导偏离圣经,那么有相同看见的个别信徒可联名诉诸区会、总会的权柄,但假如对教会的批评纯属一己之见,那么如上述圣经原则,“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区会、总会对个别教会的约束性,在圣经中,有以下的例子作为说明:当保罗处理女人蒙头、男人留长发等文化习俗的议题时,既非绝对真理,保罗就不行使他作为使徒、领受默示的权柄,而是诉诸“众教会”(此处指的是当时众多的地方教会,并非无形大公教会) 的“规矩”(林前11:16),这说明“众教会”的权柄虽在圣经之下,却对地方教会及个别信徒具有约束性。但倘若某间教会不属任何区会、宗派,怎么办呢?或者,当区会、总会的教导都出了错,怎么办呢?圣经让我们看见,在个别教会、甚至区会及总会之上,还有大公教会的权柄:无形大公教会乃“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关于大公教会的正统信仰,以及教会正统与圣经之间的关系,稍早已作说明,在此不赘。此时若有一群信徒发现他们的总会已偏离教会正统,且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那么他们可选择出走,另立宗派,这并不算分裂教会。当年美国长老会(Presbyterian Church [USA])神学立场日渐妥协,梅晨(J. G. Machen)等人虽力挽狂澜,但自由派神学入侵之势锐不可当,只好带领一群信徒出走,创立了以“正统长老会”(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为名的新宗派。然而,在走到这种地步之前,任何人皆不应带领信徒离开教会,另起炉灶。现今许多华人教会为了妇女事奉之类的议题而分裂,又有许多领袖打着“改革宗”或其它宗派的大旗带领会众出走,另立教会,令人痛心。还有一些出名的教会领袖以这种分裂为“见证”,着实令人费解。

实际课题反思

教会中还有许多具体情况,多不胜数,无法一一列举。例如,许多教会面临这样的难题:有些会众经常以他们个人的“领受”,否定教会的教导。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这种问题无法一概而论。有些教会的教导,实在令人不敢恭维。当然,多数教会并非如此极端,但当今教会的讲坛,多有偏离圣经的,因此面对教会视为“异议分子”的弟兄姊妹时,牧师、长老若不由分说地一概否定,可能会对教会造成亏损。特别当教会中被视为“异议分子”的人具有一定的神学训练,或是某种“异议”已非少数人的一己之见时,教会尤其需要正视。此外,在教导纯正的教会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常以己见挑战教会权柄的“怪人”。其实这些“怪人”很多是需要辅导的。他们的问题,很可能不单纯是教义认知出了错,还包括性格上一些扭曲、偏激之处,这时牧者的责任就不光是就事论事地对他们分析圣经,而是细心陪伴,帮助他们在圣经的光照中克服自己性格上的问题。而需要辅导的人,也有许多种,所谓“细心陪伴”,不一定是“细水长流”,有些人需要的是“当头棒喝”。始终不懂得分辨这些细腻区别的人,可以讲道、带查经、写书、甚至当神学院老师,但如果去牧会,很可能酿成灾祸。

此外,当牧者的教导与会众、同工的领受出现分歧,甚至同一间教会的牧者与牧者之间对重要经文或教义的解释不同时,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主张,每间教会皆应有正式的神学立场以及详细的明文信仰告白,作为沟通的基础。我们会发现,有明文信仰告白的宗派,其所属教会中出现神学、解经上的分歧时,以明文信条为最大公约数,沟通起来容易许多,而发现自己的意见与信条冲突者,通常较容易承认错误。并且,这些教会也较不易因各人领受不同而分裂。

我们看见,大部分华人教会有明文会章,会务皆以会章为准,依规行事并不困难,教会也因这些规章,而较不易因各人行事风格不同而分裂。然而,多数华人教会并无明文信仰宣言,就算有,也粗枝大叶,以至于当一间教会终于开始重视神学时,就开始闹分裂,因为缺乏教义上的共识。

制定明文神学立场,用意在于建立地方教会之教导权柄的客观依据,有助于教会合一。如上述所言,地方教会的权柄在所有会众、同工、牧师之上。会众在加入教会前(不论是藉由受洗、转会、坚信礼等),皆应表明自己是否愿意接受此神学立场的权柄。对于教会中教导、治理的职分,此神学立场的约束力就应更加严格。平信徒只需承认教会立场的权柄,但不一定完全明白、接受;教会的教导、治理者,则必须严格认同教会明文立定的神学立场。牧师、长老的教导若违背此明文立场,那么教会即可以以合宜之机制予以提醒、监督、甚至惩处。当然,照之前所提出的原则,牧师若对教会明文神学立场有所质疑,亦可诉诸更高的权柄,因为教会神学立场并非绝对真理。同时,“教会立场”原则上应避免由牧师一人的教导所形成,虽然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势在难免。但由牧师一人的教导所形成的教会,也应渐渐追求转型,如改革宗、路德宗在一开始虽大多以改教家的个人立场建立教会,但后来也渐渐出现许多教会会议(见下)。“教会立场”若与“牧师立场”划上等号,那么诸如上述提及“分堂变分党”之类的现象就很容易发生。又或者,就算教会有明文神学立场,若无人在此立场上监督牧师,则集权治理所带来的分党隐忧,仍无法解决。

那么,一间教会的神学立场如何形成呢?这问题是当今华人教会所面临的一大课题,笔者无法提供简单的答案。综观教会历史,教会神学立场的形成,在各种处境中有不同的过程。例如,十七世纪的宗教改革教会经常以大型会议来制订教会的神学立场,多特会议、威斯敏斯特会议乃其中广为人知者。教父时期,教会神学立场由大公会议制定,但过程与十七世纪宗教改革教会的会议非常不同,在此不赘。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又不同于十七世纪,前者多以少数神学巨人的思想马首是瞻,例如威登堡及许多德意志城市跟随马丁•路德,苏黎世有慈运理,其身后由布林格继承,而日内瓦则有加尔文。十六世纪改教家聚在一起开会时,在一些细节上各持己见,影响远不如十七世纪的大型会议,因此,十六世纪各宗教改革教会的立场,通常以当地神学领袖为准,虽然这些领袖所带领的地区,也经常出现不同的神学思想。就连十六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教会会议所产生的信条,通常反映出的也是某改教家的个人思想,而非众教会领袖的共识,譬如路德宗的奥斯堡信仰告白主要由墨兰顿(Philipp Melanchton)执笔,改革宗的海德堡要理问答主要反映邬新努(Zacharias Ursinus)的神学。我们看见,历代教会在不同处境中,皆以不同方式建立教会的正式神学立场。

而现今各华人教会的神学立场又应如何形成?廿一世纪已非大型会议的年代,当今普世福音派也失去了上世纪制定芝加哥圣经无误宣言时的凝聚力,大多福音派神学院就连在圣经论上都充满五花八门的立场。在华人教会中,华福是最大的组织,但由于其超宗派的特性,无法成为众教会制定神学立场的平台,而《生命季刊》经常举办的大型聚会也属超宗派。这些大会确有深远的意义与影响,但其目的、性质皆不同于十七世纪的大型会议,无法替教会建立信仰准则。

然而,当今虽非大型会议的时代,但廿一世纪的华人教会有些特别之处,包括某种“神学风潮”,特别是源于唐崇荣牧师的“归正福音运动”(大型布道会、神学讲座、归正神学院、文化工作等)及赵天恩牧师的“三化异象”运动(建立神学院、中国福音会、出版社等)。到了今日,这些“运动”已成了规模更大、影响更广的“神学风潮”(此“风潮”仍待成为“传统”)。许多华人平信徒及传道人,在此风潮下开始接触神学原典,反思后作出神学表述,已不再是当年“抄袭”唐牧师神学讲座内容而经常遭他责备的那个年代;“中国文化基督化”也不再是口号或是少数人辛苦经营的事业,现已逐渐由各行各业的基督徒落实于社会各角落。这风潮与当今影响甚广的华福、《生命季刊》、神州传播协会等固有重迭,然而不同点及互补之处在于这风潮有相当清晰的神学方向。现今不少海内外华人教会,皆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这神学风潮的影响。笔者以为,受此风潮影响的教会,可在不同程度上接受或修改威斯敏斯特准则、多特信经、海德堡要理问答等信仰宣告。例如,属于浸信会的堂会不一定要接受威斯敏斯特准则关于浸礼及教会治理的教导,但在其它基要真理上,皆可参照威斯敏斯特准则。其实,这早有先例:十七世纪英国改革宗清教徒中,有一小群公理会的领袖,在威斯敏斯特准则的基础上开会制定了萨伏衣宣言(Savoy Declaration),修改了教会治理的部分,以及威斯敏斯特准则一些未处理清楚的议题(例如基督“主动的义”的归算),而萨伏衣会议(Savoy Assembly)的主导者正是现今最为人知的两位英国清教徒,欧文(John Owen) 及古德文(Thomas Goodwin)。

论及各教会应如何个别制定其神学立场及信仰宣言,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可行的方案之一是在教会内培养可成为长老的人选。这时教会现有的教导同工(不论是牧师、长老、教师)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们之间必须先达成教义上的最大公约数,在此共识的基础上,教会可广邀立场大致相同的讲员来进行神学培训,待教会整体神学素养成熟时,从中选出长老(如何选长老,可作为另一篇文章的题目,本文不赘,只需强调众长老在教会中的角色不应是“反对派”也不可成为“保皇党”),由足够的人数共同制定教会的神学立场及信仰宣言。然而,我们必须再次强调,这立场属于“教会教导”,仍需与“个人领受”(不论是会众或是牧师的个人领受)平衡,不可绝对化,并需有更高的权柄在其之上,而惟一绝对准则乃是圣经。

最后,笔者想就“成立宗派”的议题稍作论述。近年来不少神学立场清晰的华人教会领袖,考虑联合其他立场相近的教会,以众长老治会制度成立新的宗派,这未尝不是美事一件,但笔者以为时机尚未成熟,主要原因是华人教会尚无深厚的神学传统。当年美国“正统长老会”成立之初,由梅晨、范泰尔(Cornelius Van Til)、凯波尔(R. B. Kuyper)、慕理(John Murray) 等多位改革宗神学泰斗为号召,以深厚的神学根底奠定该宗派的神学立场。近八十年来,以极其严谨之标准按立堂会牧师,在此坚固的基础上,建立堂会、区会、总会等机制,确保教导之纯正,使该宗派中各堂会得以在真理上合一。相较之下,笔者认为现今华人教会尚无此等条件。如先前所提,现今所谓“归正神学”在华人教会形成一股“风潮”,这就意味,当今许多华人领袖是跟着潮流接受这套神学,虽较过去“归正神学运动”时代有更深刻的反思,但华人教会(包括神学家、牧师、平信徒等)尚未吸收、内化历代神学家对圣经的解释,亦尚未掌握神学原典字句间的精义(尽管笔者反对将“字句”与“精义”相对立)。笔者认为,在“运动”与“风潮”之后,归正神学在华人教会中沉淀为真正的“传统”时,成立宗派的时机方为成熟。我们看见,在当今华人教会中,欲以改革宗之名成立宗派的教会领袖,往往名望较高者却无扎实的神学根底,而神学造诣较深者,牧养堂会的经历却无法令其他牧者心服口服。此外,有些牧师由标准较宽松的宗派按立,当他们想与其他教会领袖合作成立宗派时,自己能否达到新宗派应有的严格按立标准,却很难说。既无神学造诣深厚的领袖坐镇总会,那么该宗派的正式神学立场就难以对各区会及堂会形成足够的约束力。如此,很可能各堂会之间并无一致的神学立场,而堂会牧师立场与宗派信条冲突时,区会、总会亦无力约束,就出现类似于稍早提到“分堂变分党”的现象。甚至,很可能合作创立宗派的教会领袖间,皆无一致的神学立场,口头上虽接受某信仰告白,对其内容却只略知一二。例如笔者发现,有些教会领袖想成立宗派,以威斯敏斯特准则为信仰准则,但他们就连对教会权柄的理解,都明显违背威斯敏斯特准则,如此怎有可能创立以威斯敏斯特准则为准则的教会宗派?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华人教会目前尚无条件自行成立宗派。反之,笔者认为,趁着风潮正盛时成立宗派,不但难以促成宗派内部合一,更容易变成“摇着归正大旗、喊着改革宗口号”画地自限,在众教会间造成对立。“改革宗神学”的使命不应是排他性地“建立改革宗教会”,“改革宗神学”的使命是以神的话语“建造众教会”,与众宗派互补,而这也应是成立改革宗宗派的主旨。如此,笔者认为,当改革宗神学在华人教会中深度内化,成为传统时,成立改革宗宗派才能达到“建造众教会”的目的,不致沦为造成教会分裂的口号。

结语:合一的教会

笔者期盼华人教会一起来思想以上这些问题。主要内容方面,本文较针对过于强调“教会权柄”的教会,未详细探讨过份强调“个人领受”的误区,因本文主要的写作对象是当前已有明确神学方向的华人教会,而这样的教会,往往以“完全服从带领”的观念试图维持教会合一。然而在总结时,笔者仍欲再度说明,真正高举圣经的教会,应同时顾及“教会解释圣经的权柄”及“个人对圣经的领受”,不可将其中一者绝对化。使徒保罗都吩咐教会信徒:“你们效法我们不可过于圣经所记,”下一句是:“免得你们自高自大,贵重这个,轻看那个。”所谓“贵重这个,轻看那个”,指的正是哥林多信徒或重保罗、或重亚波罗,因而结党分裂教会。保罗这句话是在提醒带领群羊的牧者:当我们的会众都无条件接纳我们自认的领受,服从我们的带领,而忽略了“信徒皆祭司”的原则时,“分党”的隐忧就临到教会了!本文最后提出了一些实际的建议,以“合一的教会”为出发点,但这些建议本身并非直接出于圣经教导,而是讨论当前处境中的可行策略,纯属抛砖引玉,笔者自己亦无绝对的立场或结论。笔者提出一些具体建议,但碍于篇幅,还有许多实际课题无法一一讨论。本文未能就各种问题提出很好的答案,但笔者盼望读者读后不论赞成或反对本文的立论,皆能正视本文所提出的种种问题,从圣经当中找答案。

作者简介

曾劭恺,英国牛津大学神学系哲学博士候选人,主攻近代神学,近几年在欧美与亚洲各地从事布道、讲道、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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