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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真的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嗎? (一)
送交者: CyberCat 2006年05月30日22:00:39 於 [競技沙龍] 發送悄悄話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被很多社會學家認為是資本主義國家最基本的立國理論之一. 在美國, 類似的條款也被寫入了憲法並被許多人引以為榮. 當初更有一些政客正是利用了美國普通老百姓對私有財產得不到保護的恐懼, 刻意描畫社會主義理論以達到他們在政治上的目的. 幾十年後的今天, 中國政府也修改了憲法以保護私有財產. 可是私有財產在美國真的是象我們之中的很多人想象的那樣神聖不可侵犯的嗎?

通讀美國憲法, 我們不禁發現其中並沒有一個條款或者任何修正案有直接並明確的表述. 在眾多條款中, 意思最為接近的是憲法第五修正案:
"No person shall…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很明顯, 將這樣的條款簡單的譯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從字面上講是非常不恰當的. 可是眾所周知, 美國的憲法只是起到了一個指導的作用. 作為一個基本綱領性的文件, 它不可能也不現實囊括所有的內容而做到面面俱到. 很多時候, 其中每一個條款, 每一個段落, 每一個句子, 甚至於每一個字的具體涵義都要由最高法院作出解釋. 所以通常對美國憲法簡單的直譯是不準確的, 有時侯甚至是誤導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 具體案例是最有用的工具. 在對其的分析研究中, 我們不僅可以揣摸出最高法院法官們對某一個具體問題的看法, 而且更能夠體會到不同的法官們在不同時期對同一個問題的不同看法.

印第安人的土地

對於美國政府來說, 印第安人的土地問題是美國制憲立國後的一個重要的關於土地所有權的挑戰. 可是在整個的西進運動中, 美國政府並沒有在法庭上面臨任何對於霸占印第安人土地違憲的指控. 這樣的情況看似荒謬可卻又是在情理之中. 霸占了土地的白人們自然是不會得了便宜還自找麻煩的. 吃了虧的印第安人而已經基本被屠殺殆盡. 即使倖存下來的一些部落也更多的是插着羽毛擺着弓箭殺幾個白人的倒霉蛋解氣(看來稱他們為savage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也正是這個原因, 印第安人土地所有權問題在法律上一直是一個空白, 一直到1823年.

Johnson v. M'Intoch, 21 U.S. 543 (1823)是這樣一個標誌性的案例. 有意思的是它並不是印第安人和白人之間的糾紛, 而是兩個白人之間關於土地所有權的爭執. 它的事實背景其實很簡單: Johnson聲稱那塊他從祖上繼承的土地是他的祖先從印第安人那裡交換得來的. 而M'Intoch 說那塊土地是他從聯邦政府那裡得來的. Johnson花了很多時間和精力準備齊全了各式文件以圖證明土地的由來, 可最終土地還是被判給了M'Intoch. 乍一看, 這樣的判決並沒有與印第安人的土地所有權有直接的聯繫, 可是仔細一推敲就看出了門道.

大法官Marshall首先創造了一個discovery rule. 簡而言之, 它就是土地歸為其發現者所有. 譬如說你到了一塊無人擁有的土地, 他就是屬於你的. 顯然Johnson對此沒有太多的異議. 印第安人將那快土地交換給了他的祖先, 很自然印第安人是土地的發現者於是也就成為了擁有者. 可是Marshall並不這麼認為. 他承認印第安人發現了那塊土地, 可是因為他們是savage他們並沒有土地擁有權這樣的概念. 他們對土地的所有權也不為法庭承認. 沒有了所有權, 所有權的轉讓自然也無從談起了. 美國聯邦政府才是土地真正的擁有者, 所以當M'Intoch從聯邦政府處得到土地時, 他也就成為了合法的擁有者. 於是霸占印第安人土地就這樣輕輕鬆鬆的被合法化了.

有了這樣的判決, 那些倖存的印第安人不就是都生活在別人的土地上了嗎? 顯然Marshall還沒有準備好把他們都趕入大海中. 他應用了bundle of sticks理論: 印第安人沒有所有權, 可是他們有permanent居住權. 沒有人能夠隨隨便便把他們從他們的居住區趕走. 由於居住權只是one stick out of those bundle of sticks, 這樣的分配並不從根本上影響到土地所有權者的權益. 他依然能夠將其轉讓.

最高法院這樣的決定顯然對那些死去的印第安人是不公正的, 可是它也在法律上對那些倖存者的居住權進行了保障. 從這個角度來說, 着並不是一個非常壞的結果. 事情並非到此為止. 最高法院在一百多年後的Tee-Hit-Ton Indians v. United States, 348 U.S. 272 (1955)中又重新評估了印第安人的居住權的問題. Tee-Hit-Ton是一個生活在Alaska的印第安人部落. 他們要求美國政府對於從他們生活的土地上伐木作出經濟上的補償. 他們聲稱國會承認了他們permanent居住權也就等於承認了他們的伐木權. 政府必須對任何未經許可的伐木舉動對他們作出合理補償. 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顯然並不這樣認為. 他們held國會從來沒有通過任何法案要求政府必須對印第安人作出合理補償. Permanent並不等同於永遠, 而是無期限的意思. 這也就是一旦政府決定要徵用印第安人居住的土地, 其並不需要給予任何補償, 於是這也不構成taking (Taking是一個法律術語, 有徵用但不給予合理補償的意思). 最高法院由此創造了Indian Title, a title has no ownership, creates no taking, and requires no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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