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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收養法”的幾個具體規定,
送交者: 南泥灣 2007年08月16日00:00:00 於 [競技沙龍] 發送悄悄話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根據這一規定,在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對生父母沒有贍養撫助的義務,生父母對養子女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相互之間也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所以,被收養人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

收養關繫結束, 養子女對養父母沒有贍養撫助的義務,養父母對養子女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相互之間也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但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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