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澹然兄,你所說的北卡STATE VS HUNT案非常錯綜複雜 |
| 送交者: GSO 2007年07月21日00:00:00 於 [競技沙龍]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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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了解的情況,這個HUNT絕對涉案。別看DNA與他不符,BROWN也說是他自己干的,但種種跡象表明,HUNT當時就在案發現場。根據北卡州法律,參與了謀殺,即使並沒有動手殺人,也照樣可以判處死刑。我認為警察沒有冤枉HUNT。問題在於當初辦案時警察沒有盡職,錯過了很多機會丟失了證據,才造成今天HUNT僥倖逃脫法網。 DNA絕對不是萬能的。即使DNA實驗證明殘留在受害者體內的精液不屬於HUNT,又怎麼能證明HUNT沒有強姦呢?他也許參與強姦而沒射精,他也許沒有強姦但動手殺人,只要各種證據顯示案發時他在犯罪現場,DNA不能排除他參與做案。 遺憾的是,今天的美國,對罪犯的同情遠遠超過對受害者的同情。某些種族的人,對發現事實沒有興趣,只知道一味地玩種族牌,長此下去,國將不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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