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被很多社会学家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最基本的立国理论之一. 在美国, 类似的条款也被写入了宪法并被许多人引以为荣. 当初更有一些政客正是利用了美国普通老百姓对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的恐惧, 刻意描画社会主义理论以达到他们在政治上的目的. 几十年后的今天, 中国政府也修改了宪法以保护私有财产. 可是私有财产在美国真的是象我们之中的很多人想象的那样神圣不可侵犯的吗?
通读美国宪法, 我们不禁发现其中并没有一个条款或者任何修正案有直接并明确的表述. 在众多条款中, 意思最为接近的是宪法第五修正案:
"No person shall…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很明显, 将这样的条款简单的译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字面上讲是非常不恰当的. 可是众所周知, 美国的宪法只是起到了一个指导的作用. 作为一个基本纲领性的文件, 它不可能也不现实囊括所有的内容而做到面面俱到. 很多时候, 其中每一个条款, 每一个段落, 每一个句子, 甚至于每一个字的具体涵义都要由最高法院作出解释. 所以通常对美国宪法简单的直译是不准确的, 有时侯甚至是误导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 具体案例是最有用的工具. 在对其的分析研究中, 我们不仅可以揣摸出最高法院法官们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看法, 而且更能够体会到不同的法官们在不同时期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看法.
印第安人的土地
对于美国政府来说, 印第安人的土地问题是美国制宪立国后的一个重要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挑战. 可是在整个的西进运动中, 美国政府并没有在法庭上面临任何对于霸占印第安人土地违宪的指控. 这样的情况看似荒谬可却又是在情理之中. 霸占了土地的白人们自然是不会得了便宜还自找麻烦的. 吃了亏的印第安人而已经基本被屠杀殆尽. 即使幸存下来的一些部落也更多的是插着羽毛摆着弓箭杀几个白人的倒霉蛋解气(看来称他们为savage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也正是这个原因, 印第安人土地所有权问题在法律上一直是一个空白, 一直到1823年.
Johnson v. M'Intoch, 21 U.S. 543 (1823)是这样一个标志性的案例. 有意思的是它并不是印第安人和白人之间的纠纷, 而是两个白人之间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争执. 它的事实背景其实很简单: Johnson声称那块他从祖上继承的土地是他的祖先从印第安人那里交换得来的. 而M'Intoch 说那块土地是他从联邦政府那里得来的. Johnson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准备齐全了各式文件以图证明土地的由来, 可最终土地还是被判给了M'Intoch. 乍一看, 这样的判决并没有与印第安人的土地所有权有直接的联系, 可是仔细一推敲就看出了门道.
大法官Marshall首先创造了一个discovery rule. 简而言之, 它就是土地归为其发现者所有. 譬如说你到了一块无人拥有的土地, 他就是属于你的. 显然Johnson对此没有太多的异议. 印第安人将那快土地交换给了他的祖先, 很自然印第安人是土地的发现者于是也就成为了拥有者. 可是Marshall并不这么认为. 他承认印第安人发现了那块土地, 可是因为他们是savage他们并没有土地拥有权这样的概念. 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也不为法庭承认. 没有了所有权, 所有权的转让自然也无从谈起了. 美国联邦政府才是土地真正的拥有者, 所以当M'Intoch从联邦政府处得到土地时, 他也就成为了合法的拥有者. 于是霸占印第安人土地就这样轻轻松松的被合法化了.
有了这样的判决, 那些幸存的印第安人不就是都生活在别人的土地上了吗? 显然Marshall还没有准备好把他们都赶入大海中. 他应用了bundle of sticks理论: 印第安人没有所有权, 可是他们有permanent居住权. 没有人能够随随便便把他们从他们的居住区赶走. 由于居住权只是one stick out of those bundle of sticks, 这样的分配并不从根本上影响到土地所有权者的权益. 他依然能够将其转让.
最高法院这样的决定显然对那些死去的印第安人是不公正的, 可是它也在法律上对那些幸存者的居住权进行了保障. 从这个角度来说, 着并不是一个非常坏的结果. 事情并非到此为止. 最高法院在一百多年后的Tee-Hit-Ton Indians v. United States, 348 U.S. 272 (1955)中又重新评估了印第安人的居住权的问题. Tee-Hit-Ton是一个生活在Alaska的印第安人部落. 他们要求美国政府对于从他们生活的土地上伐木作出经济上的补偿. 他们声称国会承认了他们permanent居住权也就等于承认了他们的伐木权. 政府必须对任何未经许可的伐木举动对他们作出合理补偿.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显然并不这样认为. 他们held国会从来没有通过任何法案要求政府必须对印第安人作出合理补偿. Permanent并不等同于永远, 而是无期限的意思. 这也就是一旦政府决定要征用印第安人居住的土地, 其并不需要给予任何补偿, 于是这也不构成taking (Taking是一个法律术语, 有征用但不给予合理补偿的意思). 最高法院由此创造了Indian Title, a title has no ownership, creates no taking, and requires no compens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