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里有“收养法”的几个具体规定, |
| 送交者: 南泥湾 2007年08月16日00:00:00 于 [竞技沙龙]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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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被收养人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 收养关系结束, 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养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但是,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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