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是遇見螞蟻也不手軟:)) |
| 送交者: 阿胖~ 2007年08月16日00:00:00 於 [競技沙龍]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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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的丈夫真正擔心的是孫子其父,深知那人能幹出什麼事來,這是其一。 >>脫離關係的證明內容不清楚,但這應是公證書形式。這份文件是為了將來的財產分割所做。所以理論上,養子已與L無關了(解除收養與收養關係成立同理)。但後來又搞出來關係,這是法律上的笑話。這是其二。 養子好象並沒有要分財產。分得財產的是孫子。 L丈夫的孩子必須同L阿姨有認領關係才能與L阿姨的養子(孫子)有同等權力分得L阿姨的財產。 L阿姨的孫子分的只是L阿姨的財產,沒有L丈夫的財產。 同意這點,L丈夫有第一繼承權。但這是在他把孩子趕出家門而得到的。你也可以把這說成是“高瞻遠矚”,嘿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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