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惡意做空——陷入法律困境 |
送交者: 么弟 2015年07月15日22:40:13 於 [股市財經] 發送悄悄話 |
調查惡意做空——陷入法律困境
2015年7月1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跨期現市場操縱就屬惡意做空。這個類似中央政府的定調,導致對“惡意做空”的爭論,至此告一段落。不過李揚通過這個定調,發現了更大的問題。
證監會對“惡意做空”的解釋,不屬於法律範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或證監會,英文縮寫CSRC),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監督管理證券和期貨的直屬事業單位。李揚認為證監會不過是個部級單位,它沒有立法權限。
有些讀者認為國務院有立法權限,所以可以讓國務院立法制裁惡意做空。這個認識也是錯的。在中國大陸,享有立法權的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出台的法律屬於行政法規,其效力低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李揚認為法律和法規是不同的。
有些讀者認為,就算國務院只有出台法規的權力,那法規也可以追究惡意做空的人、機構、組織。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款明確規定:
問題又來了。李揚請讀者們搜索一下,2014年3月13日上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人民大會堂三樓金色大廳,會見採訪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李克強總理公開講:
那麼中國大陸的法律中,沒有對惡意做空的解釋,也沒有對惡意做空的處罰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些人、機構、組織,在2015年6月對股市做空,屬於不屬於“法無禁止即可為”?李揚還有個問題,公安部和證監會,對惡意做空的調查,有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屬於不屬於“法無授權不可為”。
好,以上這些問題不談了。在全國人民大討論,什麼是惡意做空時,2015年7月10日,證監會才對這個惡意做空,做個了類似法規(其實還不是)的解釋,以此解釋來追查惡意做空行為。有一句法律常識“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就算惡意做空違反法規,那麼對惡意做空的解釋,是證監會在7月才出現的,而在股市做空的人和機構,卻是在6月進行的。李揚懷疑7月訂立的法規,怎麼能追究前一個月發生的行為呢?就算“法無溯及力”存在例外,例如:
那麼李揚要問的問題是,對“惡意做空”的解釋、懲罰,已經通過國務院正式發布了嗎?公安部、檢察院、法院如果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單憑證監會的一個簡單解釋,是否可以啟動司法程序?相信所有人都明白結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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