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加拿大的人壽保險雖然賠償額是完全免稅的,保單中的投資增值也是延稅的,但購買保險時的保費投入卻是不能抵稅的,也就是說,保費投入都需要用稅後收入來支付(幾種特殊情況除外,詳情請來電諮詢)。對於受僱人士來說,投入多少錢來購買保險受制於家庭的收入狀況和預算的多寡,在預算非常有限的情況下,若需購買大額保險,則只能選擇Term保險類型,或購買少量的終身保險再加部分Term保險的組合;但對於本身註冊有公司的小企業主來說情況就會複雜得多:他們可能每年有相當多的“余錢”沉澱在公司賬號中,又有購買一份大額保險的需要,那麼,他們應該怎樣購買才更划算呢?是以個人的名義購買好、還是以公司的名義(即以公司作為保單持有人)購買好呢?
如果購買的保單不大,一年保費只是幾千甚至幾百加元,那麼,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關係不大,為簡單、方便起見,最好就以個人的名義來買就算了;但如果需要購買一份大額保單,每年需要投入的保費幾萬甚至十幾萬加元,那麼,就需要仔細考慮和選擇購買的方式方法了。作為小企業主的投保人,他們可以採用如下兩種完全不同的方式來購買:
第一種是:以企業主個人的名義購買,即企業主同時是被保人和保單持有人、企業主的親人(依賴人)是受益人。
第二種是:以企業主的公司名義購買,即企業主是被保人,企業主的公司同時是保單持有人和受益人。
以這兩種方式來購買相同的計劃和相同的保額,雖然所投入的保費成本是完全相同的,但所需投入的稅前收入卻有很大的差別。下面,就以一個42歲的女性小企業主(標準身體等級)購買某著名保險公司的20年保證付清的分紅式(退休型)保險為例來加以說明:假定購買一份年基本保費為$6萬的分紅保險,若以第一種方式購買,投保人需要給自己多發$6萬的(稅後)工資,假設她的邊際稅率為35%,那麼她實際上需要多發$9.23萬的(稅前)工資才能滿足要求,也就是說,為了購買這份大額保險,若採用第一種方式購買,她需要給自己多發$9.23萬的工資,交了35%的個人所得稅以後,剛好就是$6萬。但如果採用第二種方式購買,由於小公司的稅率只有15%,那麼,她只需投入$7.06萬的公司稅前收入就可以了!兩種方式的稅前投入相差$2萬多!所以,在需要購買大額保險、投入大額保費時,若從稅前收入的投入方面來說,顯然是採用第二種方式更划算,可以節約很大一部分投入;或者反過來說,在稅前收入的投入完全相同的情況下,以公司的名義購買,可以購買到更大的基本保額。還是以上面的例子來說明:若以個人名義購買,每年投入$9.23萬的稅前收入,才有$6萬/年可真正作為基本保費的投入,可以購買到的基本保額為$217萬。若以公司的名義來購買,同樣是$9.23萬的稅前收入的投入,就有$7.85萬/年可真正作為基本保費的投入,可以購買到的基本保額為$284.3萬,基本保額增加了31%,相應地,將來用保單來補充退休用錢和財富傳承的效率也都會增加31%左右。
除此之外,以公司的名義購買保險還具有如下好處,其一:將來的身故賠償額會為公司的CDA賬戶增加一個相應的額度(Credit to CDA )。這個增加的額度等於身故賠償額減去ACB。CDA是按稅法規定為每一個公司設立的虛擬賬戶,將來公司將分紅分配給股東時,只要不超過累積在CDA里的Credit額度,都是免稅的。其二:通過購買公司保險來實施Buy/Sell策略,可以很好地平衡和處理股東和股東之間、股東親屬和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以保證公司的持續發展。
當然,以公司名義購買保險也有一些缺點:首先的一點就是:將來在公司被變賣或關閉時,需要將保單持有人和受益人從公司轉換成個人,這樣可能會產生比較複雜的稅務問題;為克服這個缺點,必要時可以再成立一個控股公司來控股運作具體業務的營運公司,並以控股公司的名義來購買保險。營運公司運作具體業務,將來也可能會變賣或關閉,但控股公司可以並不運作任何具體業務,而且可以長期存在。其二,以公司名義購買的保險不像個人保險那樣享有免債權人追索的好處;最後一點就是:保單的ACB一般要到25-30年以後才逐漸減少至零,如果被保人不幸早逝,早期的ACB可能還大於零甚至還很高,那麼,加到CDA賬戶上的Credit就會小於身故賠償額,這樣,當公司保險的賠償額以分紅形式分配給股東時,相當於ACB的部分還需要繳稅。但以個人名義購買的保險,任何時候的身故賠償金都是全額免稅的。
總之,最終是否要以公司的名義來購買大額保險,除了本文中所討論的“稅前收入的投入”這個重要因素之外,確實還需要綜合其它很多方面的因素來加以認真考慮!詳情可來電諮詢或預約面談。
馬新明Max Ma 保險理財系列文章(之360)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建議。如果您需要進一步了解到底應購買何種保險理財產品,以及是以公司的名義購買還是以個人名義購買,請諮詢合格的專業人員,也歡迎與作者聯繫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