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在加國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了,已經發展得非常科學和完善。再加上加拿大一直是比較保守、穩健的西方發達國家之一,也使得它的金融保險業成為世界上最穩妥、最規範的體系,使得加拿大的保險產品成為世界上最合理、最可靠的金融理財產品之一!加拿大的保險向來都是“嚴進寬出”的,即審核時很嚴格,但賠償時卻較寬鬆:只要投保人在作保險申請時如實地反映了所要求的信息,保單最終得到了保險公司的批准,並也按要求支付了保費,那麼,當獲賠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都會如約履行保單合同所載明的賠償義務。當然,也有如下所列的幾種免賠情況。今天,我們就來簡要地總結一下,加拿大的保險,在哪些情況下是沒得賠的。
一是人壽保險在購買之後二年之內被保人自殺是沒得賠的。以前在世界保險業是沒有這個免賠規定的,但後來為什麼又有了這樣的規定呢?據說這要歸因於那些極具家庭責任心和“自我犧牲”精神的日本男人。日本男性的家庭責任心和保險意識普遍較強,但曾經有一個時期,一些日本男性在保險意識方面卻走向了一個極端:作為全家的經濟支柱,他們在竭盡全力辛苦勞作的情況下也還不能維持全家的正常生活時,就想到了“人壽保險”,打起了歪主意:以自己為被保人,購買一份儘量大額的人壽保險,選擇最短期的那種類型(價格當然也就最便宜啦),然後以自殺的形式結束自己的生命,讓家人獲得一筆大額的保險賠償金,全家的生活得以維持,甚至整個家庭的命運由此而改觀。但以此為目的購買保險就違背了保險的基本宗旨和當初保險體制被建立時的初衷,當然不能予以鼓勵。於是,日本率先推出了“二年之內自殺不賠”的新規,世界各國陸續跟進。這個規定,至少在加拿大還一直延續至今。這個“二年”的時間期限比較有趣:有的人本來是抱着“犧牲自己、成全全家”這樣一個目的來購買保險的,但由於家人不能在他二年之內自殺而獲賠保險金,他就必須要等待2年以上,這就給被保人一個足夠長的思考和反省時間。經過這麼長時間的冷靜思考,他一定會最終認識到生命的可貴,確無必要採取這樣的極端手段,於是一般都會放棄當初購買保險時設定的自殺計劃。但對於購買保險二年之後還是堅持要自殺的“英雄”們,保險公司覺得這種人的精神實在可嘉,所以也就照賠不誤啦。
二是對於在投保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特別是有關身體健康方面的實情的保單,保險公司有可能會拒絕賠償。那麼,到底怎樣才算作是“隱瞞重大事實”呢?判斷的標準是:這種事實當時若如實反映了,本來是會對保險的審批結果有直接影響的,換句話說,如果反映或不反映,都不會改變當時保險的審核結果,則不屬於“重大事實”,否則就是。投保人和被保人若故意隱瞞重大事實,說得嚴重一點,是屬於對保險公司的欺詐行為,保險公司當然有權利拒絕賠償,但一般還是會將保費退回給被保人或其親屬,這已經算是很人道的了。如果連這種情況都能得到賠償,這對其他大多數的投保人就不公平啦。如果保險公司對什麼人都願意保、對故意隱瞞重大病情、欺騙保險公司的保單都願意賠,這樣的保險您還敢買嗎?
三是因自身犯罪、醉酒駕駛或自殘行為而產生的身體傷害和健康喪失也不會得到重病保險的賠償。例如,斷手斷肢、雙目失明、永久性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等都是重病保險的保障和賠償範圍,但如果這些情況是由於被保人醉酒駕駛而產生的嚴重的交通事故、或者是由於被保人的自殘行為而導致的,那麼,他即使買有重病保險,也不能由此獲得賠償。
四是重病保險在購買的三個月內被保人發生的致命性癌症也是不能獲賠的。這是保險公司為防止有的人在懷疑或已發現自己可能已患了某種致命性癌症時特意隱瞞事實去向保險公司申請購買重病保險的情況所做的規定。
五是長期護理保險對於身在國外的被保人是不會賠償的。如果您購買了一份長期護理保險,發生了“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情況,滿足了長期護理保險的獲賠條件,您就應該獲得保險賠償,但在獲賠時您一定要人在加拿大或美國才行,否則,也是不能獲賠的,因為保險公司需要定期核查確認被保人的獲賠條件是否持續滿足,而人若在國外則無法進行核實,所以才有此等規定。加拿大的人壽、重病保險則無此規定,被保人在世界任何地方發生“情況”,都可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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