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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股民甲遠古的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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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退休金根本就不存在老齡化的問題
送交者: 雷神 2008年11月10日03:08:50 於 [股市財經] 發送悄悄話

最近又要打退休金的算盤了,這是早以預料中的事,只是沒想到會來的這麼快,x貪盜了國民數十萬億保險金後,就打好了全民參保的算盤,用所有年青人的錢,來掩蓋他的罪惡案件。現在看來扛不住了,又拿出老齡化來蒙國民了。說是從2006年,就有2.5萬億的缺口,我都不敢相信,本來x貪盜了這筆巨款,主意 打的挺好,想用全民參保,用中國所有年青人的錢,來填補被他盜後留下的窟窿,可是大多數年青人都不上這個當, 特別是農民工,去年我看了很多報道,說農民工都退保了,他們寧可不要了單位交的大頭,也要把自己交的那部分要 回來,可見,農民是真聰明啊!

原本我還以為這一招全民參保,能掩蓋個二、三十年那,估計連x自己也沒想到僅五、六年功夫就要露餡了, 當年那些幫助x砸“特權”的那群孩子,準會把自己的“特權”砸了,對老頭老太太,x是真不能施法術了,讓老太太 成為大姑娘了,可他們還能湊合着吃年青人,這群年青的再老了,更沒法“從頭再來了”。

中國的勞動保障制度與西方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及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區別。

一、西方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向後轉移社會矛盾的體系

以西方制度的代表美國為例,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初建模型在20世紀30年代末,美國“經濟大蕭條”後,美國總統羅斯福針對當時的經濟大危機帶來的劇烈社會動盪,制定和頒布了《社會保險法》,美國開始實行由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制度,曾經被稱讚是美國政府最偉大的成就之一。羅斯福也因此被認為是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總統之一。而較完善卻是在西方發生在70年代初的再一次經濟危機之後。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在建國140多年後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的雛形,180多年後才逐步完善。而從它一開始建立,就給將來留下了難以解決的隱患。當時美國人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時候,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轉移日益嚴重的社會矛盾,而不是也無法徹底解決社會矛盾。因為它是借年輕人的錢,來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保障體系,只是將矛盾向後代轉移,總有一天這個矛盾還會集中爆發出來。據有關資料記載,在50年代,平均每16個工作人口支持1個退休人口,而2004年底估計,每3.3個工作人支付1個退休者,而且20年後,將是每2.3個工作人支付1個退休者。而現在整個西方的社會保障體系,都面臨着一個社會老齡化的問題。也就是說,再借年輕人的錢,來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無力再用年輕人的錢,支撐日益嚴重的社會矛盾。發生在2002-2003年美、英、法、德的民眾抗議遊行,也正是這一矛盾已無法再轉移下去,而最終爆發的前奏。據說,至今西方也沒有什麼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嚴重的社會矛盾。

二、中國的勞動保險制度,不存在“老齡化”問題

中國的勞動保險制度,是在中國建國後僅僅二、三年的時間內,就建立起來的一種互助型的保險體系。與西方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本質區別,在於它不是建立在用年輕人的錢,而向後轉移社會矛盾的社會保障。反而,不但沒有用年輕人的錢,且還為年輕人,甚至於為農民積累了社會財富的全社會互助型的保險制度。它與當時的“以農業培養工業,再以工業發展農業”的整體國情是相一致的。毛澤東說:“工人除提供出來的他們的必要勞動之外,剩餘勞動所提供的資金,都由國家集中,這是為現在、將來的工人、農民服務的,拿出來為他們服務的。(顧龍生編著:《毛澤東經濟年譜》,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620頁)。這一互助型的勞動保險制度,從它建立啟始,歷經四十餘年,為社會積累起了巨額財富的同時,也為維護社會的穩定起到了有效的保障。所以,他與西方的社會保障制度有着本質上的區別。它是國民從年輕的時候,自己就為自己積累,而不是花後代人的錢,與我們購買的商業保險近似。區別只是比商業保險更具有信用度。因為它是以國家信用擔保的保險金,它的信用度又高於一般的商業保險。除非國家這個主體倒閉。所以,他也不會存在西方社會保障制度,用年輕人的錢,來為老年人承擔保障的弊端。更不存在西方那種,年輕人繳納的保險金,無力支撐老齡化的社會問題。當然,西方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它建立之初的局限性,它是一百多年後,發生了社會危機後,為了緩解危機,不得已只好將矛盾轉移到下一代。而我國的勞動保險制度,正是在吸取了他人教訓後,在建國初期,建立起來的每一代人自己互助的,較完善的勞動保險制度。如有結餘,還可以為下一代作出積累。

我們來算一筆賬,就在清楚不過了。毛澤東說:“工人工資一個月50元,一年600元,還有7400元上繳國家”。(顧龍生編著:《毛澤東經濟年譜》,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635頁)。(有條件的朋友還可以查看一下當時的勞動定額,我按北京市勞動定額算,是9000多塊錢,這還不包括每天超額的部分,過來的人都應了解那時候的工作量,我算的是9000多,比毛澤東說的多了些,如果這兩個數字還不能讓被x洗腦的人相信,下面還有x時期國家八部委的文件)。按原國企職工每人30年上繳計算,就是22.2萬,如果在乘上最少10倍的幣值比(通漲率),就是222多萬。這個帳一算,大家恐怕比我明白,200多萬啊!我們再接着算一算,職工平均60歲退休後,領取養老金(應當是按照平均壽命70歲算的)我們就按平均80歲算。每個職工一年平均領取3萬元(一年能領到3萬的不多吧),20年也只不過是60萬元。還有160多萬的結餘(恐怕能活到80歲的人也不多吧?我查了一下資料,中國人的平均壽命72歲)。帳算清楚了,結論也就清楚了。中國建立的勞動保險制度,根本就不存在美國式的社會保障制度,吃子孫飯的弊端。為此,在改革之初,為了國人的勞動保障不被侵害,特在《勞動保險條例》中,增加了第六十條。

《勞動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凡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如經轉讓、改組或合併,其全部勞動保險業務,應由接辦者繼續辦理,所有對工人職員應繼續支付的各項勞動保險費用,不得中止付給。

再說一說老百姓被盜的住房款一案,當時xxx打着房改的旗號,矇騙國民說:將實物分房,改為貨幣分房,並且還說,這樣可以解決腐敗問題。乍聽起來確實不錯,把幾十年來老百姓繳的住房款,再分給百姓,買不買房由百姓自己做主。看看說的多好聽,並且還頒布了許多文件,最主要的是八大部委聯合發的貨幣分房文件,並說:“貨幣分配,着眼於補償性質的,尚未形成體制上的變化,即對於1998年11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戶和住房面積未達標準的“老”職工,按應享受面積給予一次性補貼;”為此,多個頭面人物,好有架勢的說過,“要儘快的分發到職工手中”。但是,直到這傢伙下台,這些文件都成了廢紙,還弄出了“發生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樣的惡法通知來。

對了,還是這個八大部委,當時還出了一個叫做859號文,標題就是《國企加速產權改革 下崗人員有望獲得股權補償》,後來才知道,這就是xxx和美國老布什麼說的那個所謂的“股份制”,直到他要下台了,在最後一次所謂的記者告別會上,才說出當年老布什麼要他搞私有化,和他搞的“股份制”是一個意思,兩種表述。老百姓恐怕到死,也見不到“股權補償”了。更稀奇的是,他把中國的企業搞趴下後,他卻弄了一個外國的企業貢獻獎。

有人說,這筆巨款在“經濟崩潰”的年代就沒了。非也,事實再一次證明,如果那個時代就沒了,鄧小平時期也不會在《勞動保險條例》中,增加這個第六十一條。更能說明問題的是,2000年後,八大部委相繼出台了許多文件,並且有明確的計算方法。最少財政部最清楚這筆錢到底有沒有,如果真的沒有了,財政部還會出這些文件嗎?他們又是憑據什麼得出的計算公式?

 

三、盜搶者為中國策劃的“社保”,是為了暫時逃脫法律制裁的權宜之計

再來看看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既不同於美國式的社會保障制度,更不同於中國式的勞動保險制度。美國式的社會保障制度,雖然存在着吃子孫飯的弊端。但畢竟有它當時建立時期的合理性,為了轉移當時的社會矛盾,也算是最優選擇了。更何況西方國家都是在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4000美元甚至超過1萬美元才進入老年化的,也許他們的富裕程度,是會有辦法解決的(好像至今還沒有什麼好辦法,法國已經暫緩了社保改革)。而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勞動保險金不翼而飛、被人盜搶的情況下,在全國聲討的壓力下,倉促拆東牆,補西牆籌劃出來的。眼看拆東牆,補西牆不能奏效,又拋出了拾人牙慧的“老齡化”,來做擋箭牌。這是一種類似保險公司拒付保險,反而卻賴你的兒子生得太少,無賴式的所謂“社保”。還美名其曰:與國際接軌。現在連美國人吃子孫飯都要吃不下去了,更何況中國是一個,有人形象地說是,“未富先老”的國家了。又怎麼能靠吃子孫飯維持下去哪?更何況這種瞎話連篇的盜搶國民勞動保險金的行為,早已玷污了國家信用職能的可信度。又怎麼會能和美國人接上軌?

擺在我們國人面前的事實,已無需多言。 被視為“新三座大山”的現實,已經明明白白的擺在了國人的面前,盜搶國民保險金者“企保不能保障國民應有的保險權益,企業倒閉了,保險也就沒有了”的謊言,正在社會正義與人類良心面前,逐步的揭開。這個所謂的“社保”,不但剝奪了老職工的眾多合法權益,同時,也剝奪了國民幾代人為子孫後代積累的巨額財富。未來的年輕人,不但不能夠依法取得老一輩為他們創造的合法權益,還要用自己繳納的保險金,來為盜搶者償還他們對國民欠下的血債。然而,年輕人繳納的“社保”金,根本就無法堵住國民幾代人積攢起來的,數以萬億計的窟窿。據權威人士透露,缺口8000億。恐怕,這些年輕人繳納的保險金,某一天會不會再一次成為“特權”,這個賬不用算,也會心知肚明。盜搶者籌劃出來的這個所謂的“社保”,也只不過是為了暫時逃脫法律制裁的權宜之計而已。


四、勞保金與社保金的性質和屬性

勞動保險金與社會保障金雖然它們都是以國家信用為國民擔保的保險金,但是,他們的性質和屬性卻有着本質的不同。

勞動保險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制定的。具有國家信用職能,同時具有國家行政基本法律性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制訂前,它是工人互助自救的一個簡單的組織方式,起源於工人自發成立的互助組織,,這個組織有多種組織形式。如:互助會、互助組等。這些由工人自發組織起來的互助組織,由於人員少和人員分散,以及人員的組織方式的局限性,工人這種最簡單的互助方式,是在缺乏有效的法律信用的基礎上的互助,往往連最簡單的生活方式都難以進行自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府集中全國工人的剩餘勞動所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政府依據《勞動保險條例》,有效的幫助了那些生活暫時遇到困難的職工,不但解決了職工的看病難、住房難、養老難等等問題,同時,也為國家和職工的家屬,以及共和國的子孫後代積累了數萬億元的勞動保障。

勞動保險金包含的主要內容:
養老費、醫療費、撫恤費、救濟費、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生育補助費、療養費、父母和配偶及子女醫療費、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托兒費、其他支出 。
註:上述內容,職工只有繳夠8年以上,才能夠全部有權獲得。
8部委有關職工住房基金規定:

初、中級技術工人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高級技術工人、技師和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級技師80平方米。

《勞動保險條例》從根本上確保了國民互助的法律地位,確保了勞動者的勞動保障,體現了國家法律的嚴肅性、信用性。這一信用,在國家嚴格履行了將近五十年多年,從沒有人敢於枉法。特別是在鄧小平領導下的改革開放初期,為了確保國家信用,職工的合法權益。阻止有些人假借“改革”的旗號,盜搶國民勞動保險金,於改革開放之初,在《勞動保險條例》中特增加了關鍵的一條。

 《勞動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凡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如經轉讓、改組或合併,其全部勞動保險業務,應由接辦者繼續辦理,所有對工人職員應繼續支付的各項勞動保險費用,不得中止付給。

然而,這一體現將近五十年國家法律信用的《勞動保險條例》,就連改革開放的設計師鄧小平,都嚴格履行遵守的規定,卻在90年代末,被一個自稱為“沙皇”的國家總理級的高官,不但違法亂紀,且在“懶漢”、“特權”、“跳樓秀”的破口大罵聲中,被這位高官盜搶了。

勞動保險金在這位高官的盜搶過程中,不但對國民進行謾罵,且瞎話連篇。說什麼,“企保不能保障國民應有的保險權益,企業倒閉了,保險也就沒有了”。為了將盜搶國民保險金,做得天衣無縫,此公又連出狠招兒,發動了一場將企業變賣的下崗運動。一時間還真的把國民弄懵了,當國人醒過悶兒來的時候,方知道根本就沒有什麼“企保”那麼回事兒,國人一直的保險權益就是以國家信用擔保的勞動保險金。所謂的“企業保險”只不過是這位高官,為了盜取國民保險金和職工住房款,使出來的馬唬眼。為此多少人拿不到退休金,多少人有病沒錢治,多少人為此流落街頭。輿論再一次譁然,質問,為什麼在新的保障制度沒有建立起來,就廢除了國民幾輩子積蓄的勞動保障制度。在社會輿論的強大聲討中,此公又出新招兒,為了將這一驚天大案做得更隱蔽,糊弄國民說:“不會損害老職工的利益,老人老辦法、身份置換”,爾後還弄出了一些無法兌現的政策文件,說是要化轉(歸還)原企業工人這筆保險金,但是,用吳敬璉的說法,有人違反程序了。並說“陰差陽錯”,“劃轉”變成“減持”了,種種原因“束之高閣”了。用官員的話說,就是“缺口”,用老百姓的說法,就是不翼而飛了。眼看事情敗露了,趕緊使出了一個金蟬脫殼之計,拆東牆,補西牆。建立起來一個用年輕人繳納的保險金,來償還被盜搶國民的保險金。偷梁換柱,謂之為“社保”。 致使看不起病、住不起房、上不起學的三座大山又重新壓在了國民的頭上。

這個所謂的“社保”,不但剝奪了老職工的眾多合法權益,同時,也剝奪了國民幾代人為子孫後代積累的巨額財富。未來的年輕人,不但不能夠依法取得老一輩為他們創造的合法權益,還要用自己繳納的保險金,來為盜搶者償還他們對國民欠下的血債。然而,年輕人繳納的“社保”金,根本就無法堵住國民幾代人積攢起來的,數以萬億計的窟窿。據權威人士透露,缺口8000億。恐怕,,這些年輕人繳納的保險金,某一天會不會再一次成為“特權”,這個賬不用算,也會心知肚明。

至此,東窗事發,看來真得不好再掩蓋了,盜搶者們就真急眼了,趕緊嚷嚷“赦免原罪”。一會兒弄出一個“河北一號文”,一會兒又弄出一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會兒又弄出一個“善意取得”,忙得真是不亦樂乎。但是,還是掩蓋不了他們盜搶國民鐵的事實。不但一些正義之士,正在把他們欺騙、盜搶國民的事實,一點一點地給抖落出來,就是這個集團的代言人,吳敬璉先生等也要把他們拋出去。稱之為“權貴”。並告知國人,有人違反程序,將“劃轉”變成“減持”了。

看來“原罪”是不那麼好赦免了。現在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就在盜搶者下台前一個月,匆忙的弄出一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不難理解這位盜搶者,為什麼要在下台前上演一場,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清官”鬧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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