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美稅法稅制比較之一:法律追訴期 |
| 送交者: 馬黑 2011年02月01日20:46:49 於 [股市財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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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稅法稅制比較之一:法律追訴期 法律追溯期是個很重要的法律概念。 稅法上的法律追訴期,就是稅法的法律適用有效期。法律追溯期規定的意義在於它把稅法的法律效力限定在一的時間範圍內:從政府行政立場上來講,就不必再花費資源去審理法律適用有效期過期以後的,納稅人因為稅表錯誤而提出的退稅要求。從納稅人角度來說,也不必再保存法律適用有效期以後的報稅記錄和文件來應付政府的查稅。 美國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關於法律追訴期(statute of limitation)的規定主要是在稅法的6501條中。其基本的內容是這樣的:一般而言,所得稅的稽查和徵收必須是在稅表申報以後的三年以內,但是有幾種情況除外。主要的一個例外是欺詐。如果被證明稅表是欺詐,法律沒有追訴期的限制。 那麼中國的稅法是怎麼規定法律追訴期的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國務院以國務院令(2002)362號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對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的第五十二條做了以下更詳盡的解釋: “第八十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第八十一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比較對照以上中美兩個國家關於稅法法律追訴期的規定,可以發現雖然兩國稅法在追溯期的長度上一般而言都是三年,但是在表述上有很大不同: 美國稅法的表述是排除確認法,即排除了幾種情況以後,確認了法律追訴期對排除後剩下的所有情況都有效。 中國稅法的表述是列舉確認法和排除法並用:先是用列舉確認法確定法律追訴期適用於政府責任和納稅人計算錯誤造成的兩種欠稅情況。然後又用排除法規定法律追訴期不適用的三種情況即偷稅,抗稅,和騙稅。但這種排除法並沒有確認排除後剩下的所有情況法律追訴期都適用。因為前面已經用列舉法確認了法律追訴期的適用範圍就是兩種情況: 那就是因為稅務機關責任和因為納稅人計算錯誤造成的欠稅,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徵稅。而實施細則則是對這兩種情況做了詳盡的解釋。 這兩種表述的最大差別在於: 美國稅法對於法律追訴期適用範圍的規定很寬很明確:一般而言,除了法律特別規定的幾個情況外,所有情況都適用於法律追訴期的規定。也就是說,大多數情況下,法律的有效期就是三年。法律追訴期的適用範圍很寬。 而中國稅法實際上沒有法律追訴期。 因為中國稅法規定除了偷稅,抗稅,騙稅沒有法律追訴期外,法律追訴期只適用於政府責任和納稅人計算錯誤造成的欠稅的兩種情況,這樣的表述,給法律追訴期規定的範圍就很窄,而實際上等於是沒有追訴期,因為簡單的常識告訴我們,大多數情況的欠稅都不屬於政府責任和納稅人計算錯誤這兩種情況。除了政府責任和納稅人計算錯誤這兩種情況外,還有很多情況會造成納稅人欠稅,比如法律本身規定不明確屬於灰色地帶;納稅人和政府稅務部門對稅法的不同理解;納稅人的疏忽漏報等等。這些情況都不屬於欺詐,但也在稅法規定的追訴期適用的兩種情況之外,所以也不受三年有效期的限制。 稅法追訴期從根本上來看是立法機構對政府稅務行政部門權力的一種限制。稅法關於的法律追訴期的規定的最大的受益方應該是納稅人。 在美國,因為稅法追訴期的保護,在大多數情況下,納稅人不必再擔心已經過期三年的稅表被政府查稅的麻煩。 而在中國的稅法制度下,有關稅法追訴期的第五十二條缺乏對追訴期範圍的明確規定,因而造成了實際上是稅法沒有追訴期限制的情況,納稅人申報過的稅表,不管多久以前申報的,政府都有權力去查,由此表現出了政府行政的高度強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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