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稅法稅制比較之二: 罰金(Penalty)
稅法的罰金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和稅務有關,按稅務事項徵收。比如稅法要求商家和個人登記註冊稅號,按時申報各種稅表等等,以建立完整的稅務制度。沒有遵守此類的稅務要求,就會受到罰金的處罰。第二類是和欠稅有關的。在正式申報稅表以後,如果被政府發現申報繳付的稅額低於實際應該繳納的稅額,就是欠稅。因為這種欠稅,是在正式申報稅表時未正確履行繳納稅的責任,欠稅的罰金由此產生。
美國稅法規定和欠稅無關的稅務罰金是按一定的固定金額收,比如稅法6721條規定如果沒有按時申報W-2表(雇員薪資申報),但在過期後的三十天內申報了,每張表罰金三十美元。稅法6501條條規定沒有按時申報5471表(海外公司信息)的罰金是每張表每年罰一萬美元。欠稅的罰金則按欠稅額的比例徵收。最常見最主要的是兩種:一種是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6662條規定的由於納稅人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欠稅,這種欠稅的罰金是欠稅額的20%。另一種是6663條規定的被確定為民事欺詐造成的欠稅的罰金,這種性質的欠稅的罰金是欠稅額的75%。
中國稅法關於罰金的規定主要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第五章法律責任中。
第五章規定的罰金種類和美國稅法規定的罰金種類也很相近,有的是按稅務事項徵收,有的是按欠稅金額的比例徵收。
按稅務事項徵收的罰金大都不是一個固定的金額而是一個金額範圍。比如,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如果有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千元以下的罰金,由稅務所決定。比如第七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所有欠稅徵收的罰金都是按欠稅額的50%到五倍的比例徵收。這裡的罰金比例也不是一個固定比例,而是一個從50%到五倍的範圍。比如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比較中美稅法關於罰金的規定,可看出兩個不同點:
第一, 中國稅務和欠稅罰金都比美國的重很多。按稅務事項的罰金,美國最重的也就是沒有申報5471表的每張表每年一萬美元。而中國的稅務事項的罰金居然可以高到稅法第七十三條的五十萬元人民幣。美國按欠稅額比例徵收的由於納稅人疏忽造成的欠稅罰金只是20%,最高的民事欺詐逃稅罰金也就是75%,而中國稅法最低的也是50%,最高的則達到欠稅額的5倍。
第二, 美國不管稅務罰金還是欠稅的比例罰金都是一個固定的數字,而中國的這兩類罰金卻是一個很寬的範圍,稅務部門可以在這個範圍內決定罰金的多少。如稅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稅務事項的罰金可以在兩千元到一萬元之間,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罰金是在十萬到五十萬之間來徵收。而所有按欠稅額比例的罰金則都是在50%到五倍的範圍之內。
這兩個不同點反映了一件事: 中國行政稅務部門高度強勢權力極大。中國的立法機構在制定有關稅法時,看來比較多的是站在行政部門的立場,考慮比較多的是怎麼以嚴格的法律來保障政府稅收,而比教少的考慮怎麼通過法律來防止政府稅務行政的濫權。美國稅法的罰金,比如20%的欠稅罰金就是固定的20%的欠稅金額,要麼就徵收,要麼就免除(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絕沒有上下調整的空間。這樣規定的原因就是防止政府稅收稽查部門的濫權。中國的稅法則是賦予政府稅收稽查部門極大的權力,欠稅的罰金居然可以由稅務部門決定最低罰到50%,最高罰到五倍,這是對納稅人相當具有威懾力的一個權力。在這樣的稅法規定下,政府官員的濫權腐敗比較容易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