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黑:美國稅法海外資產申報簡介 |
| 送交者: 馬黑 2012年06月28日21:59:37 於 [股市財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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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法海外資產申報簡介
在全球化大趨勢下,為加強對美國納稅人全球財產信息的掌握和監控,更有效進行國際稅務稽查,美國稅法對總價值到達一定門檻的海外資產申報有明確的規定。
這些規定可以簡括介紹如下:
· 行之多年的老規定:美國納稅人,如果一年之中的某一天,在海外的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擁有超過價值1萬美元以上的存款或者基金之類的賬戶,必須申報TD F 90-22.1表。
· 從2011年開始的新規定,美國納稅人在海外特定金融資產的總價值,如果在一年結束的最後一天(12月31號)超過5萬美元,,或者是一年之中某一天超過7萬5千美元,必須申報8938表。
美國華人,特別是從中國大陸來的華人,長期以來大多數不會有海外財產申報問題。因為大多數人十幾年前,或者幾十年前來美國時都很窮,即使有點財產,價值也很小,過不了申報的價值門檻,鮮有海外財產申報問題。
但是近二十年來中國經濟高速增長,中美之間經濟商務勞務活動頻繁,不少從大陸來美華人可能會在海外,主要是在中國國內擁有財產。比如因為財產繼承,投資,工作等等原因,在國內積累一定價值的某種形式的財產,這就會面臨海外財產申報問題,需要加以注意。
海外財產申報主要是兩個表:
第一個表是老表 TD F 90-22.1表: 海外銀行金融賬戶申報表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此表行之多年,申報價值門檻是1萬美元。主要是指銀行賬戶,以及通過金融機構管理的,包括基金在內的各種投資。比如一年之中的任何一個時間點上,在外國銀行的存款賬戶或者基金投資的價值超過1 萬美元,就必須申報。這個表和所得稅表分開來報,每年的截止日期是6月31號。
第二個表是新表 8938表:特定海外金融財產申報表 (Statement of 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 這個表是個新規定,從2011年報稅開始實施。這個新表和前面 談到的老表區別在於: 老表只是局限於以銀行賬戶以及通過金融機構管理的包括基金在內的各種形式的財產。 而新表擴大了海外財產的申報範圍,所有在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賬戶以外的,下列特定金融資產都在申報之列:
·外國公司發行的股票和證券 ·在外國實體中包括外國退休計劃,信託,遺產,公司,合夥公司中的經濟權益和投資 ·發行人和涉及的另一方是外國人的各種金融工具以及合同。
規定特別註明:海外的房地產財產,不在特定海外金融財產之列。
特定海外金融資產的詳細申報門檻,由納稅人是否居住於美國,和是否夫妻合併報稅這兩條決定,從每年的最後一天總價值5萬美元或每年當中某天的最高價值7萬5千美元,到每年的最後一天總價值40萬美元,或每年當中某天的最高價值60萬美元不等。
新表還有一個和老表不同的地方是:老表是和個人所得稅表分開來申報。而新表則和年度個人所得稅表一起申報,是年度個人所得稅表的一部分。因此它的申報截止期限就是個人所得稅表的截止期限:下一年的4月15號(如果沒有申請延期)。
如果應該申報以上兩張表而沒有申報,罰金是每張表罰1萬美元,最高可罰到5萬美元。如果沒有申報的表涉及到欠稅的問題,還會有欠稅額%40的低報收入罰金。嚴重的可能會有刑責問題。
眾所周知。根據法律,美國境內的一切銀行金融機構,每年必須向美國稅務部門報告美國納稅人賬戶的稅務相關信息。現在,根據新的法律,美國政府開始要求海外的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稅務部門提供美國納稅人賬戶的稅務相關信息。據美國聯邦稅務局(IRS) 網站消息,美國政府已經要求海外的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在2013年6月20號以前和美國政府就此事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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