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富人如何繳納“贈予稅” |
送交者: 言非心 2014年01月07日22:18:47 於 [股市財經] 發送悄悄話 |
在美國,生前轉移財富所牽涉的是聯邦“贈予稅”(Federal
Gift Tax),去世之後轉移財富,就要繳納聯邦“遺產稅”(Federal Estate
Tax)了。贈予稅,是世界許多國家普遍開徵的稅種,也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稅種。因為假如沒有“贈予稅”,富人可以在去世之前就“天女散花”般地(轉移財富)散盡錢財,從而逃避任何潛在的遺產稅,使立法制定的遺產稅形同虛設。
對於那些有利於公共和慈善事業的捐贈,政府一律給予稅務豁免,比如直接捐贈給政府、慈善、教育和醫療機構的款項。如果要把財富贈予自己配偶的話(配偶必須是美國公民),無論資產多少稅額全免。因為其配偶遲早也是要見上帝的,只不過暫時替政府保管一下財富而已。
美國富人如何繳納“贈予稅”
文/陳思進
在美國,生前轉移財富所牽涉的是聯邦“贈予稅”(FederalGift
Tax),去世之後轉移財富,就要繳納聯邦“遺產稅”(Federal Estate
Tax)了。贈予稅,是世界許多國家普遍開徵的稅種,也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稅種。因為假如沒有“贈予稅”,富人可以在去世之前就“天女散花”般地(轉移財富)散盡錢財,從而逃避任何潛在的遺產稅,使立法制定的遺產稅形同虛設。
193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贈予稅”的稅法細則:比遺產稅稅率整整低了25%,同時再豁免5萬美元的稅額,並且與遺產稅的免稅額5萬美元分開計算……
立法者的目的主要有兩個。其一,在大蕭條的非常時期,能夠快速地為政府增加收入;其二,能有效地鼓勵富人在生前轉移財富。實行這一稅法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比如轉移1000萬美元資產,只被徵稅230萬美元,實際有效的稅率僅為18.7%,遠遠低於遺產稅稅率。
美國聯邦稅法這種鼓勵富人在生前轉移財富的行為,事實上直接犧牲了州政府的稅收以及聯邦政府未來的稅款收入,主要的受益者是最最富有的美國公民。說穿了,
贈予稅就是針對這些富豪而設計的,也只有他們有足夠的財富,自由地贈予他人。一般來說,如果生前轉移了財產的權益,饋贈或轉讓的財富將不再徵收遺產稅。
當然,也不是所有的饋贈品(土地或現金)都會徵稅,對於那些有利於公共和慈善事業的捐贈,政府一律給予稅務豁免,比如直接捐贈給政府、慈善、教育(假如捐
贈者寫支票給受益人,由受益人自行付學費就必須付稅)和醫療機構的款項。然而政府也不忘給捐贈者留下一點“好處”,如果要把財富贈予自己配偶的話(配偶必
須是美國公民),無論資產多少稅額全免。因為其配偶遲早也是要見上帝的,只不過暫時替政府保管一下財富而已。
從1934年到2012年,“贈予稅”的終身免稅額也逐漸從5萬美元增至500萬美元。但是從2013年1月1日起,這一有利於富人的稅額又將驟降至
100萬美元,而且稅率也將從2012年的35%增至55%,一進一出相差甚大,這說明欠了十幾萬億美元的美國政府實在是窮得不得不拿富人開刀了。
在美國除了聯邦法(Federal Law)以外,各個州還有自己的法律(State
Law),因此即使轉移相同金額的財產,其繳納的“贈予稅”也不盡相同,甚至有天壤之別。所以想移民美國的中國富豪,要特別加以留意,對於這個情況舉例如下(最簡單的狀況):
假設有一對合法結婚的夫婦山姆和瑪麗婭,居住在密歇根州,這裡是屬於施行“普通法”(Common
Law)的州,夫婦倆只有山姆一人外出工作,瑪麗婭既沒有收入也沒有財產。2002年,當山姆想把應課稅的2022000美元轉給兒子彼得(假設不存在夫婦分開轉移資產的情況下),山姆應繳納給政府的“贈予稅”是:440390美元(扣除了年豁免稅額11000美元)。
如果以上的假設條件全部相同,只是山姆夫婦居住的地點不是密歇根州,而是加利福尼亞州,那麼山姆轉移給彼得的財產“贈予稅”就將為零,等於一分錢都不用繳納給政府。為什麼差別那麼大呢?因為加利福尼亞是執行“共有財產屬性”(Community
Property State)的州。
生活在一個“共有財產屬性”的州里,你結婚之前所擁有的財產是屬於你個人的,而你結婚之後所賺到的錢,哪怕你的配偶一分錢不掙,一丁點兒資產都沒有,這裡也要不客氣地說一句,你的另一半將有權分走你50%的財富。
在上述的例子中,生活在加利福尼亞的山姆夫婦,因為財富是夫婦共同所有,夫婦倆共同轉移財富給兒子,所以山姆就不用繳納“贈予稅”;而生活在密歇根的山姆夫婦,財富是山姆一人擁有,一個人轉移如此豐厚的資產給兒子,山姆就得繳納這麼多“冤枉錢”。
再說句題外話,假如夫妻感情發展到怒目相視、劍拔弩張的地步,那麼夫婦間的財產又該如何分割呢?在加利福尼亞州,離婚時婚後財產將分割為50/50;如果負債的話,債務也是你還一半我還一半。
有這樣一個例子,在加利福尼亞有一對夫婦,老婆是大學教授收入穩定,老公是作家沒有固定收入,平常家中的開銷全都依賴老婆,連帶着供房的按揭支出。洋房需
要維修時錢不夠了,也是老婆向娘家張的口。不過話說回來,二人感情好的時候誰會計較這些呢?可是作家老公一不小心有了外遇,而且被老婆捉姦在床,當然就只
好打官司離婚。
按說丈夫有外遇屬於過錯方,應該無條件淨身出戶才對。但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偏偏是“No Fault
State”,也就是“無過錯”。於是老公不但分掉老婆的一半房產,還要求老婆給予贍養費,直到他結婚為止。此時,這個老婆是不是該吐血了?
其實,即便同樣是“共有財產屬性”的州,這些州的婚姻法和稅法也不一樣,所以在美國男女戀愛容易,談婚論嫁卻是非常慎重。與此同時,婚前協議的做法隨之興起,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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