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稅法對比:告密可以得多少獎賞? | ||||||||||||||||||||
送交者: 馬黑 2014年04月13日18:01:52 於 [股市財經] 發送悄悄話 | ||||||||||||||||||||
中美稅法對比:告密可以得多少獎賞? 向政府告密,檢舉揭發逃稅漏稅的犯罪行為,如果政府依據告密者提供的信息和證據,成功從逃稅者手裡追回欠稅,告密者會得到政府的金錢獎賞。中美稅法都有這樣的獎賞規定。 美國稅法以200萬美金作為門檻,規定兩種類型的獎金: 第一類獎金,稅法7623條(b)款 規定:如果政府追討回來的欠稅,加罰金和利息超過2百萬美元這個門檻,政府根據告密者提供信息對協助稽查的程度,獎金按收回稅款額的15%-30%範圍內浮動,不封頂。 2012年,IRS 正是依據這一規定,給下面照片中這個名字叫做Bradley Birkenfeld 的告密者發放了IRS歷史上最大的一筆數額為1億4千萬美元的獎金。 此人曾是瑞士銀行的高管,他向美國政府告發了瑞士銀行,如何幫助美國富人利用海外賬戶隱匿財產,達到逃稅目的。他的告發如此具體詳盡,由此引發一場美國富人大恐慌,為得到免於起訴處理,紛紛向IRS自首。美國國會為此制定了稱為肥咖(FATCA)的海外資產申報立法。 第二類獎金由稅法7623條(a)款規定: 如果追討回來的欠稅,加罰金和利息沒到2百萬美元這個門檻,獎金按照15%收回稅款額來發放,最高封頂1千萬美元。 跟據美國聯邦稅務局IRS最近向美國國會提交的的年度報告,2013年度IRS 共收到9628個違法逃稅檢舉,向122個檢舉發放獎金5千3百萬美元,平均每個檢舉的獎金是43萬美元,真是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這些檢舉人的告發,幫助IRS收回3億6千7百萬美元稅金。發放獎金接近收回稅款額的15%. 2007年3月1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6條對發放獎金給檢舉人有如下規定:
(一)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對比兩國稅法規定,可以發現如下不同之處: 雖然兩國稅法規定的獎金發放的多少,都和收回的稅款額大小有關,但是兩國獎金鼓勵的程度有很大差別。 告密者通過告發檢舉,在美國幫助政府收回1億美元逃稅額和在中國幫助政府收回1億人民幣逃稅額,其所得獎金有如下差別:
從以上對比中可以看出, 在美國稅法制度下,根據檢舉提供的信息,如果追回1 億美元的逃稅款,檢舉人最高可以拿到3千萬美元的重賞,而在中國稅法制度下,追回1億人民幣逃稅款最高只可以拿到區區10萬元人民幣,占收回稅款額的0.1%, 太少了。 中國稅法對獎金有封頂,1億元以上,無論有多大數額,最高就是10萬元。而美國稅法下,2百萬美元以上,就沒有封頂,而是按照百分比。追回的逃稅款越多,檢舉人拿的獎勵越多。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主要原因恐怕和中美兩國不同制度有關: 美國的稅法制度比較複雜,它有100多年歷史。美國稅法制度下,政府權力有限,納稅人權力受到比較大保護。政府稅務稽查部門的結論,如果納稅人不同意,可以到法庭去接受嚴格的獨立的檢驗。所以稽查難度很大。對告密者重賞,可以幫助政府比較容易拿到確鑿可靠信息和證據,以此追回逃掉的稅收,並把稅務欺詐者送入監獄。 中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只有幾十年歷史,處在不斷完善變化中。在中國的稅法制度下,政府的權力極大,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不夠,政府稅務稽查結論基本就是最終決定,納稅人不服,極少告到法庭,如果告到法庭解決,得到公平公正審判的例子也不多見,法庭多會站在政府一邊,因此政府稽查的難度較小,對告密者幫助的需要不大,所以不會給告密者太高獎金。 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向政府檢舉告發的通常是深知內情的人,這些人熟悉公司內部操作,可以接觸內部高度機密的稅務資料,才可能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和證據。大多數告密者的動機應該是錢,或者是私人怨恨。洛杉磯90年代華人商界曾有一起很轟動的稅務官司,當時在中國大陸很知名的某化妝品公司老闆,被擔任公司財務總監的妹妹,向IRS告發洗錢逃稅,財務總監提供的犯罪資料和證據絕對詳實可靠,最後IRS的起訴為法庭採信,老闆被判入獄一年,老闆太太被判home detention 半年,付給IRS的逃稅款加利息罰金高達1億4百萬美元,公司為此受到致命打擊,從此生意一蹶不振。可以想見,那個當財務總監的老闆妹妹一定從IRS拿到了相當高額的獎金。 在美國大學讀書時,講授business ethics 的老師曾問過這樣一個問題:作為公司的財務人員,如果公司或者你的上司要你做的工作中的事是違法行為,你該怎麼辦?學生們的回答各式各樣,但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老師個人最後的答案。他說,首先要留下文字記錄,然後報告上司的上司,如果沒用,再報告給公司的CFO 或者CEO,還是沒用,就報告給董事會,最終沒用,就辭職。老師不鼓勵向政府告發,他說向政府告發會有職業道德問題, 因為你出賣公司的機密固然維護了社會公正,但同時也違反職業道德,也是不可取。感覺中,美國社會的主流價值並不是太鼓勵告密文化。 相關鏈接: 中美稅法稅制比較之三: 發票 · 從艾未未欠稅案看中美稅法稅務制度 · |
|
|
|
實用資訊 | |
|
|
一周點擊熱帖 | 更多>> |
|
|
一周回復熱帖 |
|
|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
2013: | 4月13日股壇大師金牌榜 | |
2013: | 【財經正前方】鐵娘子的“遺產” | |
2010: | 汪翔:信用卡公司轉運了嗎 | |
2010: | 如果大戶換手成功,大盤將繼續上漲 | |
2009: | CYOU | |
2009: | Aaron: 卦解K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