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恶意做空——陷入法律困境 |
送交者: 么弟 2015年07月15日22:40:13 于 [股市财经] 发送悄悄话 |
调查恶意做空——陷入法律困境
2015年7月1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跨期现市场操纵就属恶意做空。这个类似中央政府的定调,导致对“恶意做空”的争论,至此告一段落。不过李扬通过这个定调,发现了更大的问题。
证监会对“恶意做空”的解释,不属于法律范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英文缩写CSR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和期货的直属事业单位。李扬认为证监会不过是个部级单位,它没有立法权限。
有些读者认为国务院有立法权限,所以可以让国务院立法制裁恶意做空。这个认识也是错的。在中国大陆,享有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出台的法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李扬认为法律和法规是不同的。
有些读者认为,就算国务院只有出台法规的权力,那法规也可以追究恶意做空的人、机构、组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
问题又来了。李扬请读者们搜索一下,2014年3月13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李克强总理公开讲:
那么中国大陆的法律中,没有对恶意做空的解释,也没有对恶意做空的处罚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些人、机构、组织,在2015年6月对股市做空,属于不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李扬还有个问题,公安部和证监会,对恶意做空的调查,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属于“法无授权不可为”。
好,以上这些问题不谈了。在全国人民大讨论,什么是恶意做空时,2015年7月10日,证监会才对这个恶意做空,做个了类似法规(其实还不是)的解释,以此解释来追查恶意做空行为。有一句法律常识“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就算恶意做空违反法规,那么对恶意做空的解释,是证监会在7月才出现的,而在股市做空的人和机构,却是在6月进行的。李扬怀疑7月订立的法规,怎么能追究前一个月发生的行为呢?就算“法无溯及力”存在例外,例如:
那么李扬要问的问题是,对“恶意做空”的解释、惩罚,已经通过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吗?公安部、检察院、法院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单凭证监会的一个简单解释,是否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相信所有人都明白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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