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税法税制比较之二: 罚金(Penalty)
税法的罚金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和税务有关,按税务事项征收。比如税法要求商家和个人登记注册税号,按时申报各种税表等等,以建立完整的税务制度。没有遵守此类的税务要求,就会受到罚金的处罚。第二类是和欠税有关的。在正式申报税表以后,如果被政府发现申报缴付的税额低于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就是欠税。因为这种欠税,是在正式申报税表时未正确履行缴纳税的责任,欠税的罚金由此产生。
美国税法规定和欠税无关的税务罚金是按一定的固定金额收,比如税法6721条规定如果没有按时申报W-2表(雇员薪资申报),但在过期后的三十天内申报了,每张表罚金三十美元。税法6501条条规定没有按时申报5471表(海外公司信息)的罚金是每张表每年罚一万美元。欠税的罚金则按欠税额的比例征收。最常见最主要的是两种:一种是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6662条规定的由于纳税人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欠税,这种欠税的罚金是欠税额的20%。另一种是6663条规定的被确定为民事欺诈造成的欠税的罚金,这种性质的欠税的罚金是欠税额的75%。
中国税法关于罚金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中。
第五章规定的罚金种类和美国税法规定的罚金种类也很相近,有的是按税务事项征收,有的是按欠税金额的比例征收。
按税务事项征收的罚金大都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而是一个金额范围。比如,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如果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千元以下的罚金,由税务所决定。比如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所有欠税征收的罚金都是按欠税额的50%到五倍的比例征收。这里的罚金比例也不是一个固定比例,而是一个从50%到五倍的范围。比如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比较中美税法关于罚金的规定,可看出两个不同点:
第一, 中国税务和欠税罚金都比美国的重很多。按税务事项的罚金,美国最重的也就是没有申报5471表的每张表每年一万美元。而中国的税务事项的罚金居然可以高到税法第七十三条的五十万元人民币。美国按欠税额比例征收的由于纳税人疏忽造成的欠税罚金只是20%,最高的民事欺诈逃税罚金也就是75%,而中国税法最低的也是50%,最高的则达到欠税额的5倍。
第二, 美国不管税务罚金还是欠税的比例罚金都是一个固定的数字,而中国的这两类罚金却是一个很宽的范围,税务部门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决定罚金的多少。如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事项的罚金可以在两千元到一万元之间,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罚金是在十万到五十万之间来征收。而所有按欠税额比例的罚金则都是在50%到五倍的范围之内。
这两个不同点反映了一件事: 中国行政税务部门高度强势权力极大。中国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有关税法时,看来比较多的是站在行政部门的立场,考虑比较多的是怎么以严格的法律来保障政府税收,而比教少的考虑怎么通过法律来防止政府税务行政的滥权。美国税法的罚金,比如20%的欠税罚金就是固定的20%的欠税金额,要么就征收,要么就免除(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绝没有上下调整的空间。这样规定的原因就是防止政府税收稽查部门的滥权。中国的税法则是赋予政府税收稽查部门极大的权力,欠税的罚金居然可以由税务部门决定最低罚到50%,最高罚到五倍,这是对纳税人相当具有威慑力的一个权力。在这样的税法规定下,政府官员的滥权腐败比较容易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