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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兴:100股的整倍数 - 融券“党八股”
送交者: 丰溪河 2010年02月16日20:30:55 于 [股市财经] 发送悄悄话

2009年中国牛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 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 试点标的证券范围确定为与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与深证成指成份股范围相同, 共有90只大型股票入选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此外, 两个交易所还公布了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以及其他融资融券的规则细节!

 

众所周知,融资融券是完善股市市场机制的重要一环,是市场发现证券价值有效性的重要工具,也是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所必需的基石,所以融资融券对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性无可置疑的,上至中央政府财经政策最高决策者,下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明白这一浅显的道理。中国决策层能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刚刚过去不久,宣布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是非常明智和具有莫大勇气的!

 

昨天融资融券实施规则的公布向完善金融市场迈出重要的一步!但仔细琢磨这些实施规则条文,美中不足的有些规定是又奇怪又好笑,真是感叹有余!有些融资融券操作规定的太细,本来这些细节完全可由市场操作者内部就可解决,没有必要做出这样硬性规定,而且并不涉及到原则性问题和其它市场风险的监管。举例来说,融券的数量以100股起跳,而且必须是100股的整倍数,难道融券149股或51股都不行吗?证券会和交易所以什么逻辑得出这样的结论,做出这样硬性的规定,看来中国证券会和交易所只是在证券业内咨询过,根本没有咨询和参考用户的需求和使用方式,否则怎么会做出这样奇怪的硬性规定呢!在中国,打新股数量以100股起跳,而且必须是100股的整倍数,那是因为新股中签方式所需是可以理解和必须的。难道融券也要走中签这条路吗?从市场操作讲,融券是先到先服务,先申请先用的原则,大小投资者在市场参与中都是平等和公平的!

 

举例子说明,如果做市商卖出一个股票熊期权合约(如果股价下跌,购买熊期权者有权以行使价卖给熊期权者出售者100股股票而获利),假定行使价就是当前市场价,那么该期权的德尔塔大约是0.5,做市商为了对冲期权仓位的市场风险,必需卖出(做空)50股左右的股票,但是如果证券会死板规定融券必需是100股的整数倍的话,做市商只有三种选择,要么必需卖出100股该股票(过度对冲),或者放弃对冲,完全承受市场风险,或者根本就不做这笔买卖。在大多数情况下,做市商会放弃这笔生意,因为做市商大多数情况下希望承受最小的市场风险,这样做无疑减少了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使期权的买入和卖出价差扩大,这对市场发现价格的有效性没有益处,同样对投资者伤害就很大! 这对中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创新是十分不利的,特别是股票期权市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投资者和做市商都不用或不方便用这一新推出的业务,同样对证券商增加新业务也是十分不利的,那增加这样的金融业务还有什么实际意义!证券会是不是该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多考虑投资者会怎么使用新的融券业务。

 

同样,限制最长融券期为6个月是没有意义的,这样的硬性规定也是根本没有必要的。每个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对融券期长短会有不同的要求,只要投资者需要,证券商有可融券的库存,大家都有生意可做,有钱可赚,何乐而不为呢!证券会和交易所根本不需要费那么多的精力在这样的细节上做硬性的规定,只要在市场建设大方向上把握好就行,还不如把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放在打击诸如老鼠仓这类危害市场操作规则,市场公平的不法行为上!

 

尽管融资融券开始试点对完善市场机制迈出重要的一步,但融券的范围还可以加大,步子加快一些,至少沪深指数成分股范围作为指标股是可以的,因为这种金融产品在国外和香港都是很成熟的,在欧美国家可以讲有股市存在的第一天起,就有融券业务,所以风险很小。这次试点的融券只涉及到沪深两市最大的90只权重股,只占股票市场交易股票种类的5%都不到。这样做,对金融市场建设和市场参与者有很多不利的地方,最明显的有两点,其一,投资者可供选择的融券品种很小,从而应用范围很窄;其二,融券品种少必然会导致某些股票的过量融券和做空,从而短期扭曲市场价格,对投资者和股东都是有害的!

 

融券是投资者对冲市场风险的必要金融工具,也是做空和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石。上面这些没有必要的硬性规定无疑会防碍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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