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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6000万美元消灾冤不冤?
送交者: 风云龙 2012年07月04日23:29:15 于 [股市财经] 发送悄悄话

  苹果已花钱了结了纷扰两年多的iPad中国大陆商标纠纷案,整个互联网领域似乎都在情绪亢奋地热议从此案中得出的各种结论,以及有关知识产权、苹果及中国的“经验教训”。他们得出的主要结论似乎是:

  知识产权=“不错”

  苹果公司=“受害者”(或苹果公司=“愚蠢”)

  以及,总体而言,中国=“不好,但在学习成长之中”

  鉴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迫使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iPad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达成和解,人们现在都在从中寻找有关知识产权的重要教训。

  《圣何塞信使报》(San Jose Mercury News)称之为“苹果获胜”。人人都想说,这笔和解金只是一笔小钱。对于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获得近80亿美元营收的苹果而言,6,000万美元算什么呢?对于今年能售出近,6000万部iPad的苹果而言,6,000万美元算什么呢?

  为何市场权威人士对苹果浪费这6,000万美元不屑一顾?那么如果苹果拥有1,200亿美元资金以备不时之需,情况会如何呢?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预算为 3.5万亿美元。哪怕发现其中存在着6,000万美元的浪费(尽管这可能很容易做到)甚至就足以使一名国会议员当选——或下台。

  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教训,但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没有多大关系,而且令人惊讶的是,与所谓一方强行勒索或另一方浪费开支也没有多大关系,而只是与国际商标保护领域的一种常规交易有关。

  事实上,这只是又一件日常经营中鸡毛蒜皮的小事。其中所发生的事情毫无超乎寻常之处。但对某些人而言,这些实际情况听起来像是英国悬疑及历史小说家肯·福莱特(Ken Follet)笔下的间谍小说。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苹果希望得到iPad商标。而别家公司(唯冠)拥有iPad的商标权。那么苹果该怎么做呢?买下iPad商标权。但是,你不应该给他们打电话说:“你好,这里是苹果公司,我迫切需要你们的iPad商标权。你看,我们已在这个项目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你我私下之间坦率而言,这个商标价值很高。”

  不能这样。

  相反,你应该像沃尔特·迪斯尼(Walt Disney)在1960年代借用至少数十个虚假企业的名义买下佛罗里达27,000亩地产那样做(据说其中有一家公司叫做“M.T. Lot”)。这样所有潜在卖家就都不会觉得可疑,因此价格也就可保持较为低廉。

  苹果利用一家中间机构安排了iPad商标权的出售转让。这种情况在商标领域可以说是经常发生的。有时,中间机构是商标权购买方的边远子公司。有时,尤其是在规模较小的交易中,买家甚至可能是私家侦探。商标权是通过中间人甚至匿名购买实现转让的。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其中可能存在一个重大的障碍:商标权必须与其所有者的“商誉”一起出售转让。但是,实际上来说,这通常由转让该商标权的销售合同来规定,而且,进一步来说,按照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规定,这并不会出现问题。顺便提一句,另一个风险是确保你自己了解你所聘请的中介,预先给某人数万或者数十万美元买下某个商标权,不料竟被他们在“转售”给你商标权之前坐地起价,这会非常令人难堪。

  正如我们现在所知道的那样,唯冠以为自己以55,000美元的价格把iPad商标权卖给了一家叫做IP应用开发(IP Applicant Development,缩写:IPAD)的公司。在这一点上,或许这个花招开始看起来不像是肯·福莱特笔下的间谍小说情节,而更像是间谍与间谍之间的对决。当唯冠确信自己遭到玩弄之后,便转而在中国起诉苹果,说:“啊哈!你认为我们把IPAD商标权卖给了你的子公司,但实际上你是从另一家在大陆没有该商标权的台湾唯冠公司(我们自己在台湾的子公司)那里“购买了”该商标权。你应该向深圳唯冠公司购买IPAD在大陆的商标权。”

  中国相关法院打算受理此商标纠纷案,并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此纠纷做出裁决。

  同时,在加州库比提诺,苹果因唯冠提出的另一项诉讼而惨遭“一记耳光”,唯冠表示,苹果公司有意隐瞒商标实际买家身份属欺诈行为。加州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驳回了唯冠的此项诉讼。“你们的合同上规定,你们双方必须在香港裁决此案。”该法院就此结案。但此案其实并没有完结,唯冠提出上诉。最终,苹果以支付 6,000万美元和解金了结此案。

  诸多评论人士都在试图解读这桩纠纷。有些人说,苹果一直能够在中国维护其签署的协议。还有些人则说,中国是讲知识产权的,而且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得还不错。此项苹果和解案标志着我们的新发现:中国是尊重商标及专利的。加上之前中国对未经苹果授权也不直接拥有的 “山寨版”专卖店进行取缔,人们宣布:苹果在中国获得了两项胜利!

  其实苹果的教训并不在于此。该公司的行为既不太聪明也不太谨慎。它就是想买下商标权,尽可能的少付钱。而唯冠想出了一个至少听起来像是能够成功的策略: “对不起,但你在签署商标权转让协议时选错了交易对象。台湾唯冠并不拥有你希望得到的ipad大陆商标权。拥有ipad大陆商标权的是我们。”

  最终,唯冠提出了大量理由,来说明苹果为什么应该与其达成和解,而不是面临失去在中国的ipad商标使用权的风险。

  苹果公司也做了其必要的准备工作;它是否可以在合同中保护自己,驳斥唯冠的这种“你选错了签约对象”的说法呢?我不知道。如果他们必须再来一次的话,我怀疑苹果是否会行事有所不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其中真正的教训是:如果你正在考虑开发一款新产品,并打算在全球范围内销售该产品,那么就请在推出产品之前早早地预先做好调查研究。在苹果身上所发生的事情在过去几十年来一直是个“雷区”:找不到一个在你想做生意的所有司法管辖区都不会产生纠纷的商标名称。各大公司每天都面临着这项风险。很难找到一个在任何地方都不会发生纠纷的商标名称。

  在过去几年里,中国的通胀率一直呈现出高于美国的趋势。但是,咬一口苹果就价值6,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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