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资产人士作遗产规划一般都要设立各种信托. Trust不仅能帮你节省、甚至消除遗产税,适当的trust还具有官司保障、儿女离婚财产保障的功能。今天和以后几周的专栏将介绍什么是trust,不同种类的trust及其作用和特点。首先声明的是,本人不是律师,本人撰写的文章不是要提供法律咨询,而是从一个财务规划专业人士的角度介绍一些基本的information,供大家参考,有不准确之处请行家指正。若需要法律咨询,请找专业的律师,若有财务规划方面的问题,欢迎与本人联系。
首先,什么是TRUST?Trust,中文翻译为“信托”。Trust是一种法律契约,信托设立人(grantor or settlor)设立信托,把财产放到信托中。名义上讲,已经放到信托中的财产属于信托所有。信托有三方:设立人(settlor)、委托人(trustee),也叫执行人,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设立人为了第三方(收益人)的利益而把财产放到信托中,由委托人根据设立人的意愿来管理和分配财产。信托分两类:可撤消信托(revocable trust) 和不可撤消信托(irrevocable trust).常见的信托多数都是可撤消信托,设立人随时可更改甚至撤消,而不可撤消信托基本上不可更改,更不可撤消。常见的生前信托就是一种可撤消信托,在可撤消信托中设立人、管理人和收益人可以三位一体是同一个人.表面上是把财产放到信托中了,但设立人保留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一般来说,这种可撤消的信托没有官司的保障,债权人可以追讨其中的财产,只有受ERISA保护的Qualified Pension Trust是个例外,这种trust中的退休帐户如果有雇员参加,则可以完全免于债权人或官司的追讨。此外,可撤消信托也没有遗产免税的好处。从遗产规划角度来讲,只有不可撤消信托才有遗产免税和官司保障的好处。为什么呢?因为前文说过信托是某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这种转移是终极的、不可更改的,这财产从法律上说已不是你的财产。既然不是你的财产,当然不需要交遗产税;同理,别人要告你,也拿不到已经放到不可撤消信托中的财产。在可撤消信托中设立人、执行人和收益人三个角色可以是同一个人,而在不可撤消信托中这三个角色不可以是同一个人。
生前信托(Living Trust):顾名思义, 生前信托就是在生时设立的信托,放到生前信托中的财产,你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你去世了, 或完全disabled(残障),失去了行为能力,你指定的后续执行人(successor trustee)才来接管控制权. 生前信托是最常见的信托,做遗产规划的人可能都需要设立生前信徒.生前信托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已放入生前信托的财产在你过世后不需要经过法庭认证(probate)而可以直接传给你制定的收益人, 这是遗嘱所没有的好处. 遗嘱和没有遗嘱的财产在当事人过世后都要经过一个耗时又费钱的法庭认证(probate)程序.第二, 如果夫妇俩都有生前信托,人过世后可以拿到两个遗产免税额.遗产免税额是每人一份,2009年是350万,2011年降为100万,2013年为525万.第三, 一般的生前信托采用Trust to Person 的方式来分配财产,父母去世后子女拿到信徒中的财产.日后子女若离婚,离婚配偶可以拿走多达50%的财产.而特殊设立的信托采用trust to trust的方式,父母去世后Living Trust 变成Discretionary Spendthrift Trust (官司保障和子女离婚财产保障信托),子女可以从这个信托中拿钱用于医疗、教育和日常生活。但若离婚,离婚配偶不可以从中拿钱,若有官司,债权人也不可以从中拿钱。为什么?因为Discretionary Spendthrift Trust是一种不可撤消信托,子女只有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简单地说,这财产不是我的,你告我但还是拿不到信托中的财产。
8/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