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點滴(17):與生俱來的自由
蔣聞銘
法制社會的自由,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之下的個人自由。現代社會的法律,對一個人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有嚴格細緻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不能做的事,個人就有做的自由。憲法規定能做的事,就是你與生俱來的權利。美國社會的個人自由,第一條,是言論自由。 這是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第二條,是擁槍的自由,這是憲法第二修正案,接下來,是結社罷工示威遊行,還有憲法第五修正案,在哪兒都有不說話,不回答問題的自由
個人自由的根本保障,是分權制衡投票直選的民主制度。專制獨裁的體制下,法律法規,是當權者的意志,可以隨便改,隨時改。所以集權統治下的個人自由,是空話。中國現在也有憲法,憲法裡也寫着個人有言論集會罷工遊行的自由。但是你在互聯網上說政府的壞話,輕的,微信封號,嚴重的,派出所請你去喝茶。這些個人自由的條文,不過是獨裁政權粉飾門面的虛文。
美國的法律,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憲法和放在一起的二十七個修正案。這是美國憲政的根本。政府官員,從總統到一般的軍人公務員,入職前都必須宣誓效忠憲法。美國憲法可不可以改?可以。 但是修改憲法,先要在參眾兩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然後再經過四分之三的州的州議會確認。舊文明的集權體制,用同樣的標準去修改憲法,不難。但是在美國,要修憲,除非絕大多數民眾同意,否則沒有可能;第二層,是一般的法律,必須參眾兩院多數通過,總統簽字同意;第三層,是行政部門根據法律定的執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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