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例,還是先說故事。
出國前單位的經理曾經有一次被法院傳到法庭的經歷,起因是單位和另一家公司簽的商業合同出了問題,雙方爭執不下,對方一氣之下告了一狀,而作為我們單位的法人代表,當然上法庭應訴的是這位可憐的經理了。此案最終庭外和解,但終於上了一次法庭並且還是作為被告,這卻給這位經理很大的精神負擔甚至因此留下話瓣兒。有次他和一位同事為什麼事吵了起來,氣頭上那位同事竟甩出這麼一句:“你好,為什麼法院傳你沒傳我呀?” 一句話噎得這位經理半天說不出話來。
書歸正傳。今天金SQY放出話來,說是作為美國公民,他要要求聯邦調查局調查我,罪名也很別致:我對他性騷擾了。為了搞得真像那麼回事,他還鄭重要求版主保留相關帖子作為證據云云,那目的只有一個:要將我捉將官里去呢!對他的這種恫嚇,我當然是嗤之以鼻,告訴他GO AHEAD,並且讓他不妨把他申訴的結果放到網上來,同時宣布:我對這個國家的法律系統和他一樣深具信心。結果,不到幾分鐘,這個金SQY就下了軟蛋,改口說“我吃多了呀,訴你什麼”之類的(原話可能有出入,但那意思是肯定一樣的,帖子還在)。我就不懂了:老是玩這樣不着調的把戲,老是這樣撒尿的功夫就變,這個金SQY可還有點信譽可言麼?
一個法制社會,打官司不是件什麼丟臉的事,中國傳統的以“捉將官里去”為威脅或羞辱對手的把戲可以省省了。且不說你有興訟的權利,我也有辯解和反訟的權利,更何況在美國惡意訴訟本身也是一種侵權和犯罪行為,也是要受到法律的懲戒的。前些年在五味岳東曉和一位網友(定理?)有過這樣一場糾紛:不記得是為了什麼,岳聲稱要起訴對方,並且不久後就貼出帖子說“我已啟動法律程序”,於是這位網友立馬誠懇道歉。當時我就很奇怪:啟動法律程序,也就是說遞了訴狀了,至於法院會不會受理,一旦上了法庭到底會怎樣判,這都不還是在未定之天麼,哪裡就值得嚇成那樣?說到底,“捉將官里去”的老觀念把這位網友給害了。
金SQY, 給儂交個底:儂這套在我這不好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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