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畢
福劍的視頻風波,讓“嚴厲治理工作作風”成為央視新台長上任後的首要工作。目前“畢姥爺”的節目已被暫時停播,央視表示要嚴肅處理,輿論場裡關於此事的討
論也在持續升溫。那位上傳視頻的“告密者”應該收到了預期效果。在評價畢福劍言論的同時,公眾也應警惕,類似的告密者越多,只會讓我們的生活充斥越來越多
的緊張和惡意。
惡意“告密”同樣需要關注
對於畢福劍在視頻中的言論,外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方認為,畢福劍作為一名公眾人物,不知道謹言慎行,公然散布與主流社會價值觀相悖的言
論,侮辱已故領導人,應該被嚴懲;另一方則認為,雖然畢福劍的言論中包含了對已故領導人“大不敬”的話語,但這畢竟是畢福劍在私人場合的言論,屬於個人言
論自由的範疇,用不着上綱上線。而無論是哪一方,都把主要的爭議點大多放在了如何評價畢福劍的言論上。但此事件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應當是未經許可而將
私密場合的個人言論曝光的行為,因為這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
很顯然,視頻上傳者的動機,肯定不是為了維護已故領導人的尊嚴。因為若沒有他將視頻傳上網,畢福劍的言論便不會如此大範圍地為人知曉。從一定意
義上來講,上傳者才是那位令領袖形象受損的主攻手。從某種程度上來講,視頻上傳者就像是文革時期無孔不入的告密者,用政治正確來審視私域裡的一言一行,把
對方生活中的支言片語公布於眾,用告密的手段,藉助輿論來合力絞殺,一心想着玩殘對方,這種做法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充滿了惡意。
在互聯網信息時代,任何人的一言一行都可以傳之於網上而瞬間擴散至全世界。那麼,越是在這種環境下,越見隱私之重要性,越見對社會中每個人的言
行和道德的高要求。告密,根本上是對他人權利和自由的漠視,如果類似事件被廣泛效仿,一直保有告密形態的幽靈不散,使得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處處小心,畏首畏
尾,生怕被別人告發出賣,最終社會就無任何信任和和諧可言。
為何“告密”思維當下依舊盛行
需要釐清的是,“舉報”和告密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舉報”的內容限定在刑事範疇,即違法行為,如果某一“秘密活動”涉嫌刑事犯罪,比如走
私、販毒、貪污、盜竊,以及“密謀”實施直接危害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的暴力與恐怖,那麼,將這一類的“密”向有關方面告發,不僅無可非議,而且是每一個公
民義不容辭的責任,因而這種“告發”是正當的;而將“告密”的內容限定在認識範疇,即思想言論,以打擊他人為主要目的,則是為人所不齒的。
但數十年來,我們一直用“舉報”或曰“檢舉揭發”來掩蓋甚至美化“告密”這一行為。在歷次的政治運動中,人們無不以這種貌似正義的“革命”作
為,來劃清界線,顯示自己的堅定立場;而善於投機者更是用它來邀功請賞――即如魯迅所言,以他人的鮮血染紅自己的頂子。“文革”中所謂的“反戈一擊有功”
蓋源於此。這種讓中國人民陷入恐懼和不安的告密文化,極大地破壞了中國人的生存環境和信任土壤。
以“思想罪”與“言論罪”將一個人繩之以“法”,那就必然給整個社會造成一種令人人自危的恐懼。而告密又往往是用以保護自己的一種有效手段,對
於那些道德敗壞、心理陰暗的人來講,更是一種成本最小的邀寵和晉升的途徑。權衡利害得失,既然告密可以趨利避害,那又何樂而不為呢?
這種思維方式,時至今日也很有市場,告密文化仍以不同的方式存在於社會的各個角落。湖北大學數計學院07級數學2班曾推行了一項“小天使計
劃”,讓每個學生都有一個“秘密同學”在暗中盯梢監督,定期寫出監督報告。;還有一些學校,布控了若干所謂的“信息員”,也是專門用來監視和報告該校師生
的一言一行。
對待告密 公眾應“公私分明”
私密言論被傳播後引發的風波並不鮮見。同樣是吃飯小聚,學者于建嶸和經濟學家陳志武就演繹了一場微博隔空爭論。在一次兩人用餐後,于建嶸發微博
傳播了席間陳志武的觀點,不料,陳志武隨後在微博上回應:“今晚跟于建嶸一起晚餐,他對現時政治評論的話,在他自己微博上居然說成是我說的。怎麼會這樣歪
曲呢?真不知道他的為人了。這裡我必須糾正他的歪曲。”
在這個人人都是“攝像機”、“麥克風”的時代,任何一個人都可能暴露在大眾傳播的審視之下,這時就更要強調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區分。在這起風
波中,如果就事論事而言,在純粹的私密空間裡,畢福劍的言論影響的只是餐桌上特定的受眾。但“酒局和互聯網都成為了扳機”,對於上傳視頻者,其用心和人品
確實容易飽受詬病。即使不贊成對方觀點,或者是不當的言論,但未經許可進行大眾傳播,傷害的不僅是相互間的情感,最終銷蝕的社會的言論自由,造成人人自
危。
互聯網時代,無論是信息的來源方,還是信息的接收方,其素質都參差不齊,而信息內容也往往根據上傳者的喜好而定,這本身就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容
易帶有濃厚的個人主觀色彩。而與此同時,網絡圍觀者中很大一部分人還做不到客觀理智,有選擇地接收網絡所傳播的信息,由此,在“公私不分”的情況下,就會
造成錯誤的導向。而要避免這種情況,互聯網受眾需要培養“公私分明”的意識。
但無論如何,在當下解決類似的“告密”事件,法律始終應是首先考慮的途徑。法治社會的最基本要求,是以法律劃出罪與非罪的明確界限。對罪行依法
處置,鼓勵正當舉報。而對非罪的言論行為則依法保護。如果畢福劍的言論自由污辱了已故領袖,那麼其家屬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渠道來解決。同樣,畢福劍也有這
個法律權利,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告沒經他本人同意就把其視頻的公布到網上的那個人。而如果依法治國的精神得到充分貫徹,所以問題都可以在法律平台上得到
公正解決,告密方式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必要。